群发资讯网

法院:彩礼是否返还,重点看共同生活时间!主张以离婚之日为截止时间,不予支持!

为什么说彩礼纠纷中,“共同生活时间”作为关键的参考因素?我们先看一下法律的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

为什么说彩礼纠纷中,“共同生活时间”作为关键的参考因素?

我们先看一下法律的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双方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原则上不支持返还彩礼;但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

由此规定可以明显看出彩礼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取决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和“彩礼数额过高”。

问题来了,彩礼返还为何要考虑“共同生活时间”?

我们知道,彩礼在民事活动中属于附条件的赠与,成立条件就是婚姻成立。

这里的婚姻成立不能简单理解为“领证”,而是包含着“长久稳定的共同生活”的内容。

“领证”可以理解为形式条件;“长久稳定的共同生活”可以理解为实质条件。

如果只满足了形式条件“领证”,但实质条件“长久共同生活”,因共同生活时间过短而基本落空,那么给付彩礼的目的就未能实现,当初支付巨额财产的基础就动摇了。因此,需要根据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来调整彩礼返还与否以及返还比例。

到这里问题又来了,如何确定“共同生活时间”的起始和终止时间?

为了便于理解,我们通过一则判例来详细说明!

判例来源

(2025)甘05民终1283号

案情简要

赵某(男)与张某(女)经朋友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20年12月22日,双方在民政局登记结婚,正式建立婚姻关系。

为促成婚姻,按照当地习俗,赵某甲在婚前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的财物总额为268,000元。

登记结婚后,双方并未长期稳定共同生活。由于工作原因,赵某甲与张某甲长期处于两地分居状态。

婚姻期间,张某甲经历了两次妊娠终止,对其身体造成了较大影响。后因流产被诊断为女性不孕症、植物神经功能紊乱。

2023年11月,赵某甲首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审理,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判决驳回了赵某甲的离婚请求。

2024年4月18日,在第一次离婚诉讼被驳回后,张某甲曾从西安前往天津寻找赵某甲,试图挽回关系,但赵某甲避而不见。此次事件后,双方彻底断绝联系,婚姻关系名存实亡。

2025年7月15日,赵某甲在双方婚姻关系尚未经法律程序解除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婚约财产纠纷”诉讼,请求判令张某甲及其父母张某乙、田某三人共同返还彩礼268,000元。

2025年9月11日,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赵某甲与张某甲另案经法院调解,正式解除了婚姻关系。至此,双方离婚成为事实,为本案审理彩礼返还问题提供了前提条件。

主要争议

彩礼是否应当返还?女方张某甲认为,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五年,不符合法定返还条件。男方赵某甲认为名义结婚五年,但实际共同生活时间极短,且彩礼数额巨大,应予返还。

共同生活时间如何认定?女方认为应从结婚登记(2020年12月)起算,至调解离婚之日(2025年9月)到共计五年。男方认为应以男方首次起诉离婚的时间点(2023年11月)计算,约为三年。

裁判要旨

法院明确,在彩礼返还纠纷中,“共同生活时间”应指实质性的、稳定的夫妻共同生活期间,而非法律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

在双方对实际共同生活长短存在争议时,法院可以 “一方首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时间” 作为认定实质性共同生活关系终结的重要节点。

法院未机械看待26.8万元的绝对数值,而是引入了动态比较标准,将彩礼数额与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20年为9628.90元) 进行对比。通过比较,法院认定该彩礼数额远超当地普通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构成“数额过高”。

同时满足“时间短”与“数额高”两个要件,故本案符合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张某甲及其父母返还彩礼9万元的判决。

简要分析

本案明确了 “共同生活时间”是比“婚姻登记时间”更关键的因素。即使已登记结婚,若共同生活时间短,且彩礼数额过高,支付方仍有权利要求返还。这有助于遏制“以结婚为名索取高额彩礼,迅速离婚”的不当行为。

法院并非机械看待彩礼数字,而是将其与 给付方所在地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经济状况 等挂钩进行动态考量,判决更加符合社会实际。

判决并未支持男方全额返还的请求,而是在支持返还的同时,充分考量了女方在婚姻中孕育情况所带来的身体损伤和情感付出,酌情降低了返还比例。这体现了法律对女性在婚姻中特殊付出的尊重和保护。

感谢您阅读至此,若本文的分析对您有所启发或帮助,欢迎点赞予以支持。关注我,获取更多实用的法律知识与案例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