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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女孩被胁迫卖淫20多次确诊梅毒,周兆成:不满十四周岁幼女无同意能力,嫖客不能以不知情脱罪

很多人以为,嫖客看不出女孩真实年龄,对方化妆成熟,就可以主张不知情,免除刑事责任。这般想法,和保护未成年人、性侵类案件的法律规则,实在相去甚远。

大家好,我是安剑律师事务所周兆成律师。

江西九江这起案件牵动人心,受害女孩案发时仅仅13岁,被同龄闺蜜纠集团伙,以殴打、恐吓、灌药、拘禁的方式控制,先后被迫卖淫20余次,后续不幸确诊梅毒。案件历时四年维权,几经波折,胁迫团伙成员、十名嫖客最终全部被追究刑事责任。很多网友感慨,最初主犯因年龄门槛未能追责、嫖客一度以“不知道是幼女”仅接受行政处罚,让人难以接受;也有人疑惑,女孩化妆之后看着成熟,嫖客是不是真的可以免责。

不少网友存着这般认知:外貌看不出年龄,嫖客主观上不知情,就不构成犯罪。

可法律的逻辑并非如此。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法律上不具备性自主同意能力。只要行为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对方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依然发生性关系,就构成强奸罪。不能仅凭外表成熟、化妆打扮,就直接推定嫖客无责,司法机关需要结合沟通记录、对价、言行综合判断。

很多人混淆了两层事理:未成年人团伙胁迫幼女卖淫,不等于可以用年龄作为犯罪的免罪金牌;女孩被胁迫发生关系,责任源头是施暴团伙和嫖客,受害者本身没有任何过错。

从刑事层面,胁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卖淫属于强迫卖淫罪的加重情节。对于本案主犯,虽然最初因年龄限制无法认定强迫卖淫罪,但是司法机关调整定性,以强奸罪共犯追究刑责。所有嫖客,只要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被害人未满十四周岁,一律按照强奸罪定罪处罚。女孩感染梅毒,属于犯罪行为带来的严重后果,量刑时依法从重考量。

从民事层面,被害人及其家属,可以向全部被告人主张民事赔偿,涵盖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性病带来长期治疗、心理创伤,这部分损失,施暴者和嫖客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未成年人保护层面,未成年人涉恶团伙、利用熟人、闺蜜诱骗控制,是这类案件突出特点。学校、家庭要警惕同伴拉拢、校外私下聚会,一旦发现孩子失联、被威胁、身上有伤,立刻报警。

对于司法机关来说,未成年人被侵害案件,审查不能停留在表面,要穿透“不知情”的辩解,从严核查证据,守住未成年人保护底线。

对于每一个成年人来说,和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本身就是极高的法律红线,不要心存侥幸,不要用“看着成熟”当做自己犯罪的借口。

花季被暴力碾碎,性病是长久的烙印。对幼女的侵害,没有模糊地带,没有轻易放过的理由。

你觉得,对于以“看不出年龄”为借口的嫖客,审查标准是不是应当更加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