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就一起土地登记纠纷相关的行政赔偿案件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刘先生的赔偿请求。该案背后牵扯出十余年前的土地使用权登记、房屋产权办理等一系列历史遗留问题,历经多轮诉讼,行政登记行为虽被依法确认违法,但权利人的赔偿诉求未能得到支持,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讨论。
缘起:2612平方米土地的权属争议事情的起因要追溯到2002年,刘先生的父亲刘某进因与原淮北市面粉厂存在经济纠纷,经相关部门协调处理后,从原淮北市面粉厂相关土地证中分割出2612.56平方米土地归其使用。当年12月19日,原淮北市国土资源局为刘某进办理了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确该土地使用权归刘某进合法所有,权属关系清晰明确。
本应安稳的土地权益,却在数年后悄然发生变化。2009年,案涉土地被他人开发建设,建成了社区住宅楼。2009年10月,虎山北路居委会向原房管局提出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2010年5月至6月期间,原淮北市房管局依据其提交的相关材料,为其颁发了两份房地产权证。
2023年9月,刘某进前往查看案涉土地状况时,才发现土地上已建成房屋且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而此时案涉土地的使用权登记信息仍在其名下。这一意外发现,让这宗沉寂多年的土地权属争议正式走进公众视野。
诉讼:行政登记行为被确认违法发现问题后,刘某进第一时间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淮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为虎山北路居委会颁发的上述两份房地产权证。令人惋惜的是,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进于2024年11月11日因病去世。其儿子刘先生作为合法继承人,在其他继承人明确放弃诉讼权利后,承接父亲的维权诉求,成为本案原告继续参与诉讼。
淮北市濉溪县人民法院先后就两份房产证相关争议作出行政判决。法院经细致审理查明,虎山北路居委会在申请办理涉案房屋所有权登记时,所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土地登记信息并不存在,且该居委会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对涉案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享有合法使用权——彼时该土地使用权仍登记在刘某进名下。
依据原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中“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原淮北市房管局为虎山北路居委会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相关行政登记行为被认定为违法。但考虑到涉案房屋大部分已出售给普通购房者,且多数购房者已依法办理房地产权证,若撤销初始登记的房产证,将损害众多善意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也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案涉行政登记行为违法,但未撤销相关房产证。
淮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一审判决结果持有异议,依法提起上诉。淮北市中院经审理后,作出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索赔:诉求遭驳回,法院释明核心原因在案涉行政登记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刘先生向淮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其赔偿土地使用权相关损失564万元,该申请未获淮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支持。随后,刘先生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此次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赔偿请求判决,正是针对这一诉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刘先生主张的损失与被确认违法的行政行为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房屋登记机构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需满足特定前提条件,即登记机构未尽到审慎审查职责,或存在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违法登记的情形。
经核查,案涉房产登记行为发生在2009至2010年期间,彼时我国不动产登记实行职能分置,土地使用证与房地产所有权证分别由原国土局和原房管局负责办理,信息衔接存在一定的时代局限性。居委会提交的虚假土地使用权证,在案件后续审理过程中才被逐步查明。作为当时的房屋登记机构,原淮北市房管局已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合理审慎的形式审查,生效判决亦未确认其登记行为存在过错或违反法定职责,目前也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工作人员与虎山北路居委会存在恶意串通、违法登记的情形。因此,淮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作为原房管局相关职能的承接主体,依法无需承担此次行政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善意提示,案涉土地使用权可能存在被刘某进本人或他人处置的相关情形,建议刘先生可先通过合法合规的途径,确认自身对案涉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权益范围,再向相应的责任主体主张权利。
反思:不动产登记的审慎与权益保护的平衡这起历经多轮诉讼的不动产纠纷案件,客观反映出不动产登记领域在特定历史时期面临的一些现实问题。在不动产登记职能分置的背景下,土地与房产登记信息的衔接不够顺畅,客观上为虚假材料办理登记提供了可乘之机,也给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带来了一定挑战。
随着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全面实施,土地、房产等不动产登记职能逐步整合,登记信息的互联互通不断加强,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规范了登记流程,减少了此类问题的发生概率。该案也为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了有益借鉴——即便在职能分置的历史背景下,登记机构也应尽最大努力履行审慎审查义务,通过多渠道核实相关信息,尽可能避免因材料审查疏漏,导致权利人合法权益受损。
对于权利人刘先生而言,虽然此次行政赔偿诉求未能实现,但法院的判决也为其后续维权指明了清晰方向,通过民事途径确认土地使用权的实际处置情况,或许能成为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路径。这起案件也让我们看到,在不动产纠纷的处理过程中,相关部门始终致力于兼顾行政登记秩序、权利人合法权益与善意第三人利益,努力实现多方权益的平衡,推动不动产领域的规范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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