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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铺经营的“权责迷局”:员工代签,公司违约,责任为何落个人?

‍一、缘起:一次职务委托,一场无妄之灾在职场中听从公司安排履职本是本分,可倪某彬从未想过,一次代签租赁合同的行为,会让自

‍一、缘起:一次职务委托,一场无妄之灾

在职场中听从公司安排履职本是本分,可倪某彬从未想过,一次代签租赁合同的行为,会让自己陷入需承担巨额债务的困境。根据民事判决书,2022年4月1日,倪某彬与内江某博士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签订五年期《劳动合同》,公司为其缴纳了2022年5月至2023年1月的养老保险,双方劳动关系明确。

据当事人陈述,某博士公司负责人杨某春电话委托倪某彬代表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承诺租金由公司支付,并签订劳动合同、购买保险。随后杨某春按约支付了2022年12月起的三个月租金。2022年12月1日,某禹公司与倪某彬签订《紫御某庭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将紫御某庭1栋某号商铺(后变更为西货站路某号)出租给乙方,租期五年,合同明确乙方经营业态为牙科诊所。附件《房屋交接验收确认书》由倪某彬签字确认。

然而,合同签订后,杨某春不仅拖欠倪某彬工资,导致其被迫离职,还停止支付商铺租金。离职后与公司失联的倪某彬,突然收到某禹公司的起诉通知,被要求个人承担巨额租金、违约金及律师费,这场突如其来的诉讼给作为普通打工者的倪某彬带来了巨大的经济与法律压力。

二、升级:诉讼博弈中,举证难题与事实背离

某博士公司停付租金后,某禹公司将倪某彬诉至法院,一场围绕“职务代理”与“个人责任”的法律博弈正式展开,举证不足成为倪某彬的主要障碍。2023年6月20日,某禹公司向倪某彬邮寄《租金催缴函》,要求缴清2023年4月至9月租金及违约金150855元,但倪某彬称已离职未收到该函。

随后某禹公司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倪某彬支付租金197617元、违约金59285.1元、律师费20000元及诉讼相关费用,合计276802.1元。一审庭审中,倪某彬一方提交多项事实依据:签订合同前某禹公司仅与杨某春沟通,未与倪某彬有任何接触;牙科诊所属特许经营项目,自然人无法经营,某禹公司理应知晓倪某彬代签身份;租金及履约保证金由杨某春缴纳,拖欠后某禹公司也向杨某春催收;某禹公司曾起诉后与某博士公司和解撤诉,且商铺实际由某博士公司经营,悬挂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但某禹公司对此均予以否认,声称对倪某彬员工身份不知情,否认和解撤诉事实,坚称合同相对方是倪某彬个人。倪某彬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因未提供原始载体未被采信,一审法院以“未提交充分授权及告知证据”为由,判决倪某彬承担责任。倪某彬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定其举证不足,应承担不利后果。

三、剖析:职务代理认定难,公平正义何处寻?

案件核心矛盾聚焦于倪某彬的签约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代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工作任务的人员在职权范围内以法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发生效力。从事实来看,倪某彬一方主张其行为符合职务代理特征:其与某博士公司存在合法劳动关系,有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记录佐证;商铺实际由某博士公司经营使用,租金由公司负责人缴纳,某禹公司初期也向杨某春催收;某禹公司作为专业出租方,明知牙科诊所需法人资质却与自然人签约,事前仅与杨某春沟通,理应知晓代签事实。

然而,法院在裁判中主要依据了书面证据形式。倪某彬一方所主张的诸多客观事实,因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未被法庭采纳。倪某彬作为普通员工,按口头委托履职未留存书面授权,这在中小企业职场中较为常见。某禹公司依据合同形式要求倪某彬承担责任,而某博士公司则未参与诉讼程序,既未到庭也未提交意见,致使倪某彬个人面临全部合同责任。

当事人提到,杨某春拖欠工资和房租,导致倪某彬面临巨大的个人债务和经济压力,其家庭生活也因此受到严重影响。本案所呈现出的,是劳动者因职务行为可能面临个人法律责任的风险。这种情况如何与保护劳动者权益、平衡合同相对性原则相协调,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四、反思:权责边界需厘清,公平正义应坚守

这起案件引发了对于职务代理认定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深刻反思。在商业活动中,若司法裁判过度依赖形式书面证据,而因举证困难使客观事实未能被充分认定,可能导致权责错位,使员工个人承担了本应归属企业的合同责任。因此,企业在管理中应规范授权流程,主动履行自身义务,避免将经营风险不当转移至劳动者;劳动者也需增强证据意识,在履职过程中注意保留书面委托等关键材料。

司法实践宜更注重实质审查,结合合同背景、履行情况等综合判断,以避免合同形式扭曲真实权责关系。本案警示社会:明确权责边界、完善风险防范机制,是维护市场公平与劳动者权益的重要基础。唯有通过规则与实践的不断完善,才能有效降低因职务行为引发的个人法律风险,促进诚信与公平在合同活动中的落实。

(本文基于当事人陈述及公开资料整理代为发布,如有不实言论我们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有雷同纯属巧合,侵权请联系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