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万三千块的非医保用药,不在理赔范围里,我们不赔!
交通意外做完手术,9.6万的医疗费里差不多四分之一得自己出,去年张先生拿着理赔申请表,被保险公司这么一说,心里不太舒服。
好多人遇到这种情况,都会觉得“保险公司按条款来,只能自己认了”,可实际情况是:“非医保用药不赔”这个看似“应该的”条款很可能是无效的格式条款!
今天我们就用张先生的例子,分析法律对这类条款的认定逻辑,教你怎么用专业方法让保险公司乖乖赔付。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的一个周末,张先生驾驶着自己的车辆携家人前往郊外游玩,于一处环岛路口与一辆闯红灯的货车发生碰撞,剧烈的撞击致使张先生右腿粉碎性骨折,随即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医生表示,若要恢复良好并减少后遗症,需使用进口钢板以及特殊的消炎药,而这些材料和药物不在医保范畴内。
为使腿能正常康复张先生同意治疗方案可出院结算时9.6万医疗费用令他意外其中2.3万是是非医保用药及进口器械费用张先生忆起投保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含第三者责任险与医疗费用赔付遂赶忙整理病历、费用清单、药品明细向保险公司提交全额理赔申请。
但保险公司的回应让他很失望:“按照保险合同规定,非医保用药不在赔偿范围,我们只能承担7.3万医保内的费用,剩下的2.3万得你自己出。"
张先生又急又疑惑,说:“用药和器械都是医生根据病情定的,我也没选择的份儿,凭啥不赔?"
他多次和保险公司沟通,对方要么拿合同条文当借口,要么说这是行业通例,就是不肯让步。
看着手里的巨额自付单据,张先生很无奈,后来经朋友推荐找到我,想弄明白“非医保用药不赔”到底合不合法,自己的2.3万能不能要回来。
何帆律师解读
接手张先生的案子之后,我马上抓住了核心争议:保险公司的“非医保用药不赔”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要解决这个问题,需严格依照《保险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定来办。这也是许多人被“条款圈套”欺骗的关键,更是让张先生让保险公司心服口服的关键所在。
首先要明确,“非医保用药不赔”是典型的免去保险人义务的格式条款,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此类条款生效需达成“双重义务”:其一为“提示义务”需将条款置于合同显眼之处以加粗、标红、弹窗等方式使投保人得以看见;其二乃“明确说明义务”要主动向投保人阐释“何为非医保用药”“不赔对理赔金额有何影响”令投保人知晓条款之后果。
少一个义务,条款就无效。我找张先生找出保险合同,发现“非医保用药不赔”这一条款藏于“医疗费用赔偿范围”那部分的小字中,字体与其他内容相同,未加粗;张先生称投保时业务员跟他说“医疗费用能全额赔”,根本没提及“非医保不赔”,甚至没让他看完完整条款,只让他在最后一页签了名。此事表明保险公司连最基本的“提示责任”都未履行,这样该条款从一开始就不生效。

更重要的是,就算条款有提示,还要看“合不合理”。
我过去在法院担任员额法官,经手过好几十桩“非医保用药拒赔”的保险纠纷案件,知晓法院的裁判门道,会着重去查“非医保用药有没有医疗必需性。
要是医生根据病情判断,非医保药物属于“治疗必需、没有医保替代药物”,那就算条款有提示,保险公司也不能拒赔——因为保险的本质是“保障风险”,不是“限制必要医疗”。
就像之前审理的一个案子,被保人因为车祸需要用进口凝血药物,医保里没有替代的,保险公司拿“非医保”当理由拒赔,最后法院判保险公司败诉,原因就是用药是必要的,条款不能排除合理的医疗需求。
谈及张先生的案件,我们做了一件重要之事:让主治医生开具《用药必要性证明》,明确写明“进口钢板生物相容性佳,适用于粉碎性骨折的患者,可降低术后感染风险;非医保消炎药物针对患者过敏体质,医保中同类药物或许会引发过敏反应,所以使用该药具有医学上的必要性,不存在合适的替代方案。
拿着这份证明,再加上“条款没提示说明”的实际情况,我们向保险公司给出法律分析意见,指出它拒赔的原因既没有法律依据,还违背保险保障的本质。
最后保险公司意识到自己的问题,既不能证明履行了提示说明的职责,也不能否认用药的必要性,最后只能同意全额补偿9.6万医疗费,其中包括2.3万非医保的费用。
碰到“非医保用药不赔”这类情况,别马上妥协,先仔细查看条款中有无相关提示说明,然后找医生确认用药是否确实必要,把这两步做好,就能识破保险公司拿“条款”当借口的那套做法.
简单的说,“非医保用药不赔”属免责类格式条款,需显著提示并明确说明才具法律效力;若用药有医疗必要性且保险公司未尽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无效力,保险公司应全额理赔,关键是要证明保险公司未履行提示义务且用药有必要性,以此反驳其拒赔理由。
类似案例
不过不是所有“非医保用药拒赔”的案子保险公司都会输,我之前在判决文书网上看到过一个案件,结果和张先生案子的结果完全不一样,这能让大家更清楚地明白“条款效力”的范围。
在那个案件中,被保人李先生投保时,保险公司将“非医保用药不赔”条款以加粗红色字体单独列于“免责条款声明页”,并让李先生在该页单独签字,签字内容为“已阅读并领会非医保用药不赔条款及法律后果”;投保后保险公司通过电话回访,再次确认李先生知晓该条款,且有录音记录。
后来李先生出了车祸受伤,用了非医保的药,保险公司不给赔,李先生就去起诉,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已经好好尽到提示说明的义务了,条款内容也清楚,最后就支持了保险公司不赔的决定。
同样是“非医保用药不赔偿”,为啥结果不一样?
核心就在“保险公司是否尽到双重义务”
张先生的案子属于“条款中有小字,没有向他人明确说明”的情况李先生的案子则是“条款醒目、单独签了字、还通过电话予以确认”。这也说明,法律一方面要保护投保人的权益,防止保险公司暗中做些不透明的操作;另一方面必须尊重那些“双方已清楚约定”的有效条款,关键就在于,保险公司有没有“提前把规则讲得清清楚楚、做到位”
结语
生病受伤本就够让人难受的,若再因“非医保用药不予赔付”的条款影响理赔,那真是雪上加霜,许多人觉得“条款写了就得认可”,却不知法律早已给格式条款划定了“红线”没提示、没解释的条款,不管怎么写都不算数;该有的医疗需求,无论怎么限定都得赔付。
若遇保险公司以非医保用药为由不予赔付的情况,不清楚条款是否生效,有医生开具的证明却不知如何运用。莫慌,何帆律师可帮你分析条款中提示说明责任是否履行;还会教你如何让医生开具用药必要性证明,梳理关键证据;也会陪同你与保险公司沟通,以法律逻辑拆解其条款中的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