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岚综实税稽处〔2025〕XX号
平潭尚X船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8XXXXXXXXXX):
我局于2024年10月23日至2025年4月17日对你公司(地址:平潭县XX乡XX村XX号XX城X区XX室)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企业相关人员失联。检查人员虽能联系上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三员合一人员林X,但他表示只是挂名,对企业经营情况不了解。多次拨打你公司实控人员颜XX电话,由于号码为空号,无法取得联系。
(二)登记地址虚假。通过实地核查你公司登记注册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未找到你公司,并取得第三方工作人员的见证。
(三)大宗交易未收付款。根据银行交易记录,你公司取得舟山宝X船务有限公司等29家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分户累计含税金额一百万元以上的,未查到支付货款金额达21114283.80 元;你公司向福建德X能源有限公司等36家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户累计含税金额一百万元以上的,未查到收取货款金额达82268754.23元。
(四)取得大量虚开发票。你公司兼营无船承运业务,取得上饶市吉X海运有限公司、上饶市海X海运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01份已全部证实为虚开,金额高达1.18亿元,税额达0.11亿元。
(五)使用船舶燃料异常。你公司取得货物名称为*航空煤油*3号喷气燃料、*非成品油石油制品*轻循环油、*石油制品*3号喷气燃料、*其他煤油*3号喷气燃料、*原油*原料油、*石油制品*喷气燃料、*非成品油石油制品*轻质循环油、*非成品油石油制品*白油等专票金额与全部油类专票金额比例高达91.57%,上述油品不可直接在船舶发动机使用,你公司在存续期间并未取得任何可用于加工上述油品设备的发票,也未取得相关的委托加工支出的发票。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第一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向下游开具发票存在大宗交易未收款的28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63771732.69元,税额合计:6593816.15元,价税合计:70365548.84元),对你公司取得上饶市吉X海运有限公司、上饶市海X海运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01份(金额合计118074604.81元,税额合计11194735.04元,价税合计129269339.85元)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公司若对本处理有争议,必须自收到本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税与罚短评:
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内容,该船务公司既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既有海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有取得虚开的油品类增值税专用发票。
该公司本来就是船务公司,为什么还会取得海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呢?这就需要了解无船承运业务的模式了。
那么,什么是无船承运业务?
无船承运模式最初源于国际海运,后来逐步扩展至国内水路运输领域。
根据《国际海运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第三款规定,在中国境内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企业法人。
在无船承运业务模式下,无船承运人(平台)以自己的名义承接了货主的货物,再将货物交由实际承运人承运,这些实际承运人有船务(海运)公司、也有个体船东。船务(海运)公司、个体船东开具发票给无船承运人(平台),无船承运人(平台)再开具发票给货主。
实际上,很多运输业务都是由个体船东进行承运,而个体船东无法开具发票,也不愿意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无船承运人(平台)无法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面临较高的税负压力。为了缓刑税负的压力,无船承运人(平台)可能会通过从其他船务(海运)公司开具发票用于抵扣,或者通过从一些石化公司开具油品类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
在此情形下,无船承运人(平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很大的虚开风险。
那么,无船承运人(平台)将业务交由个体船东负责运输,再从其他船务(海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用于抵扣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39号公告的规定,个体船东与船务公司存在挂靠经营关系的情况下,个体船东以船务公司的名义承接无船承运人(平台)的运输业务,再由船务公司向无船承运人(平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符合挂靠开票的情形,不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船务公司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取得的油品类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用于抵扣呢?可以。但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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