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会计张某,三个月里动了三次钱。4月挪了6万元自己消费,一直没还;5月挪了6万元去炒股,赚了点就还了;6月又挪了6万元还个人赌债,也没还。案发时,办案机关把三笔简单相加,认定18万元。
张某的家属问我:这三笔性质不一样,能就这么加在一起吗?
结论先给:挪用资金案的数额,第一算本金不算利息,第二多次挪用分两种算法,第三用途不同的资金要分开定档。这三条里任何一条用错,数字都可能差出一大截。
### 一、单笔挪用,算的是本金
挪用资金罪的数额,是实际挪用的资金本金。实务中的通行做法是利息不计入数额。
这一点要如实说明:最高人民法院曾有一份专门批复涉及这个问题,但那份批复已经废止,目前没有专门的现行条文,实务按本金计入、利息不计入的通行理解来把握。
### 二、多次挪用,两条计算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9号第四条规定: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这条规则对挪用资金罪同样适用。翻译成两句话。
第一,多次挪用都没还的,加起来算。每次3万元,挪了三次都没还,累计9万元,不是每次单独算3万元。
第二,用后一笔还前一笔的,也就是拆东墙补西墙,只算案发时实际还没还的。三次各挪3万元,但每次都用下一笔还上一笔,案发时只欠3万元,那就认定3万元。这条规则对涉案金额大的案件影响很大。
### 三、用途不同的资金,要分开算
这一点容易被忽略。同一批挪用行为里,如果资金分成了几部分、用途不同,应当分别计算、分别定档。
一部分用于个人日常周转,适用第一种情形,要满三个月;一部分拿去投资营利,适用第二种情形,不看时间;一部分拿去赌博,适用第三种情形,数额线更低。不能把全部资金一律按重的那个用途认定。
分开算,往往能把一部分资金从构成里摘出来,或者把整体数额从上一档拉到下一档。
### 四、回到张某的算例
第一笔,6万元、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构成,数额6万元。
第二笔,6万元、营利活动、已经归还,仍在追诉线上(5万元),构成,但已还可能影响处理。
第三笔,6万元、非法活动,这一档的数额线是3万元,6万元落在第一档。
三笔分别定档,累计数额18万元。如果办案机关把三笔简单加总后按同一用途定档,辩护方可以逐笔拆开主张。
### 五、一句话记住
本金算数、利息不算;多笔不还就累计;以新还旧只看案发时欠多少;用途不同的分开算。数额是挪用资金案的第一个战场,多次挪用的算法,往往是能不能把数额压下一档的关键。
我是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以上为一般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