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张先生向有关部门实名反映,称某部门公职人员朱某涉嫌利用职务影响,与其亲属在公司股权及投资款项处置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涉及金额逾百万元。张先生还表示,其在反映问题后曾遭遇言语威胁,并对相关司法程序的公正性提出质疑。目前,该事项已引发一定社会关注,张先生呼吁上级部门介入调查,依法依规查明事实。
据举报人张先生陈述,2016年前后,某公职人员朱某曾主动约其在江阴市人民东路一家茶楼见面,商谈投资物流公司的相关事宜,并详细询问了项目总投资额、经营模式、股权结构及盈利模式等关键信息。为核实项目情况,朱某当晚请张先生联系苏州常熟某物流公司的负责人孙某,并于次日一同前往实地考察。据张先生称,考察结束后,朱某表示有意参与投资,并安排其弟弟朱某某负责后续对接工作。
张先生表示,该项目与其与朱某某沟通长达半年之久,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期间,朱某某多次强调投资资金实际来源于其兄朱某,相关决策需由朱某最终确认。据张先生称,此后在两天内,项目迅速完成设立程序,投资款项由朱某的妻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汇入其个人账户。张先生表示,该转账事实已得到相关人士确认,并保留有相应的银行转账记录作为佐证。
然而,据张先生反映,在公司运营约半年未实现盈利后,朱某某与其兄朱某及另外两名股东潘某、王某共同提出股权转让要求。为维持公司正常运转,张先生最终同意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根据该协议约定:
朱某需承接张先生因该项目产生的361.7万元债务;
若公司在三年内被第三方收购,收购款项应按各股东实际出资比例分配;若张先生按此比例应得金额超过361.7万元,超出部分归其所有;
张先生在三年内享有查阅公司财务资料的权利。
此外,双方还签署了一份补充协议,明确公司账目及资金往来由苏州某物流有限公司负责管理,张先生不承担相关责任;同时约定,公司每月的财务报表及报销单据需经张先生审核确认。
但据张先生反映,令其始料未及的是,朱某在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将公司转让给第三方,且未以任何形式通知张先生。张先生称,朱某某随后要求其他两名股东对此次转让事宜予以保密。 据其了解,其余股东均已收回全部投资款项,而他本人不仅未收到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相关收益,其个人投入的百余万元资金亦未能收回。
更令张先生担忧的是,据其反映,在向无锡市有关部门实名举报朱某的次日,他接到所住辖区工作人员蔡某的电话,通话内容涉及对其本人及子女人身安全的不当言论。张先生表示,已保存该通话录音作为证据。
此外,张先生承认曾向朱某借款30万元用于公司运营,双方签署借条,约定如无法偿还,则以相应公司股份作为质押。然而,在股权已转让、公司亦被处置后,朱某某向江阴市相关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要求张先生偿还该笔借款及利息。
张先生称,该案经审理后,法院判决其向朱某某支付本息共计40万元。对此结果,他多次咨询法律专业人士,部分人士对其表示,案件在程序或实体处理上存在值得商榷之处。张先生因此质疑该判决的公正性,并呼吁上级司法或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环节进行核查。
张先生表示,其曾就朱某涉嫌违规违纪问题,先后向无锡市及省级有关部门实名反映。但他对江阴市相关部门此前开展的调查工作存有疑虑——据其称,调查人员中有一名姓曹的工作人员与朱某系同乡关系,因此担心调查的独立性与公正性受到影响。基于此,他恳请上级关职能机构重新介入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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