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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恋纠纷引命案:“事出有因” 如何影响死刑裁量

一、指导性案例解读:王志才、李飞故意杀人案的量刑逻辑1.1 两案基本案情梳理在 2008 年10月9日中午,山东省发生了
一、指导性案例解读:王志才、李飞故意杀人案的量刑逻辑1.1 两案基本案情梳理

在 2008 年10月9日中午,山东省发生了一起令人痛心的案件。王志才与相恋多年的女友赵某某在集体宿舍内,再次就婚恋问题展开讨论。此前,赵某某因家人反对,多次提出分手,可王志才始终难以割舍,一直坚持维系这段感情。但这一次,赵某某态度坚决,明确表示两人不可能在一起。绝望之下,王志才一时冲动,产生了杀死赵某某后自杀的念头。他拿起赵某某宿舍内的单刃尖刀,朝着赵某某的颈部、胸腹部、背部疯狂连续捅刺,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次日8时30分许,王志才服农药自杀未遂,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王志才平时表现良好,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其亲属也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可惜最终未能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 。一审时,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志才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志才上诉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不核准王志才死刑,发回重审。重审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王志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

几乎在同一时期,黑龙江省也发生了一起因婚恋纠纷引发的命案。2008 年,李飞与被害人徐某某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然而好景不长,同年8月,二人便因频繁吵架而分手。8月24日,李飞所在单位得知其曾因盗窃罪被判刑,便停止了他的工作,李飞将此事归咎于徐某某。9月12日21时许,李飞拨打徐某某手机,因徐某某外出,其表妹王某某接听并告知情况。此后李飞多次拨打徐某某电话均未接通。当晚23时许,李飞来到徐某某开设的“小天使形象设计室”附近,再次拨通电话后与徐某某在电话中发生激烈吵骂。随后,李飞破门进入徐某某的卧室,手持室内铁锤,多次击打徐某某头部,还击打了王某某头部、双手数下。稍后,李飞又再次持铁锤击打二人头部,导致徐某某当场死亡、王某某轻伤。为防止在场学徒工佟某报警,李飞将三人手机带离现场抛弃后潜逃。9月23日22时许,李飞到姑母李某某家中,委托姑母转告母亲梁某某送钱。梁某某得知后,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于次日晚协助公安机关将前来取钱的李飞抓获。在案件审理期间,李飞母亲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4万元 。一审时,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李飞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飞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不核准李飞死刑,发回重审。重审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李飞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

这两起案件一审均判处死刑,在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死刑发回重审后,均改判为死缓并限制减刑。案件核心量刑情节都围绕婚恋纠纷引发,以及被告人归案后的表现、赔偿情况等展开。

1.2 法院改判的核心依据

在王志才案中,法院考量多方面因素。首先,本案系因婚恋纠纷引发,王志才求婚不成一时恼怒起意杀人,这与无端的暴力杀人案件相比,事出有因,主观恶性相对较低 。其次,王志才归案后坦白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展现出一定的悔悟态度;其亲属也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虽未达成赔偿协议,但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被害方的弥补意愿 。再者,王志才平时表现较好,并非一贯作恶之人。不过,王志才故意杀人手段特别残忍,连续捅刺被害人多个部位,且被害人亲属不予谅解,强烈要求依法从严惩处。综合这些情节,法院认为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但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

李飞案里,法院同样全面权衡。案件因民间矛盾(婚恋纠纷)引发,这是从轻考量因素之一。案发后,李飞母亲得知李飞行踪,主动、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并积极配合将李飞抓获归案;李飞在被抓捕时顺从归案,没有反抗行为,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 ;审理期间,李飞母亲代为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但李飞曾因盗窃罪被判刑,此次犯罪属于累犯,且故意杀人手段残忍,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被害人亲属也不予谅解。综合上述情节,法院决定对李飞酌情从宽处罚,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 。

从这两起指导性案例可以看出,“婚恋纠纷引发”这一情节,即“事出有因”,成为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关键考量因素之一。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全案情节,平衡从严与从宽情节,力求实现刑罚的公正与合理,达到惩罚犯罪与化解社会矛盾的双重目的。

二、“婚姻家庭纠纷”量刑情节的适用规则2.1 该情节的法律定位与适用条件

“婚姻家庭纠纷”在法律上属于酌定量刑情节。它不像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有明确法律条文规定必须从轻或从重处罚,而是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量刑时自由裁量予以考虑 。其适用需满足三个关键条件。一是双方存在特定身份关系,如夫妻、恋人、家庭成员等,像王志才与赵某某是恋人关系,李飞与徐某某是恋爱关系,这种紧密的情感联系是该情节适用的基础。二是矛盾需长期积累,并非偶然突发。比如夫妻间长期因家庭琐事争吵、恋人之间多次因感情问题产生摩擦等,长期积累的矛盾使得犯罪行为的发生并非完全不可理解,有其内在缘由 。三是需排除行为人的卑劣动机,犯罪动机不能是纯粹的恶意、报复社会等。例如,若因配偶有婚外情,在多次沟通无果且情绪极度失控下实施犯罪,与为骗取保险金而杀害配偶相比,前者更符合该情节适用条件,后者动机卑劣,不应适用 。

它与普通民间矛盾存在明显界限。普通民间矛盾范围更广,可能是邻里纠纷、经济纠纷等,双方不存在婚姻家庭这种特定身份关系。比如邻里因噪音问题发生冲突引发的犯罪,与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犯罪不同。而且普通民间矛盾引发犯罪,在量刑时考量因素与婚姻家庭纠纷有所区别,婚姻家庭纠纷因关系紧密、矛盾复杂性等特点,更注重家庭关系修复和社会和谐,量刑时会更多考虑从宽情节 。

2.2 与其他量刑情节的竞合适用

当 “婚姻家庭纠纷”情节与其他量刑情节竞合时,需综合平衡考量。以李飞案为例,李飞是累犯,累犯属于法定从重情节,按法律规定应从重处罚;同时他又有亲属协助抓捕、如实供述、积极赔偿等从轻情节,还存在手段残忍这一从重情节 。在这种复杂情况下,法院综合判断,虽李飞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最终因民间矛盾引发、亲属协助抓捕等从轻情节,判处其死缓并限制减刑 。若被告人在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犯罪中,取得被害人谅解,这是从轻情节,与“婚姻家庭纠纷”情节共同作用,可能使量刑更偏向从宽;但如果被告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如王志才案中连续捅刺多刀,即便有“婚姻家庭纠纷”这一从宽情节,也会因手段残忍对量刑产生较重影响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全面分析各个量刑情节的性质、程度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影响,权衡利弊,做出公正合理的量刑判决,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 。

三、类案裁判的社会导向:化解婚恋矛盾的司法启示3.1 司法裁判对婚恋关系的引导意义

法院对婚恋纠纷命案的量刑倾向,具有重要的社会导向作用。一方面,对因婚恋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等严重犯罪行为,依法进行惩戒,体现了法律对生命权的尊重和对暴力犯罪的严厉打击,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秩序 。像王志才、李飞故意杀人,虽有从宽情节仍被判处重刑,彰显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另一方面,兼顾婚恋矛盾的特殊性,在量刑时考虑 “事出有因”等情节,给予一定从宽处理,传递出法律并非机械冰冷,而是注重情理法融合,关注家庭关系修复和社会和谐 。这种量刑倾向向社会传递出“理性化解婚恋冲突”的信号,引导人们在面对婚恋矛盾时,要保持冷静理智,通过合法合理途径解决问题,而非诉诸暴力,否则将受到法律严惩;同时也鼓励犯罪人积极悔罪,承担责任,争取从轻处理,有助于修复受损社会关系 。

3.2 婚恋矛盾的前端化解建议

为减少因婚恋矛盾激化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建立专门的婚恋纠纷调解平台十分必要。该平台可由专业的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专家、法律工作者组成 。当夫妻、恋人等出现矛盾时,能及时向平台求助。心理咨询师负责疏导双方情绪,缓解紧张对立氛围,帮助双方理性看待矛盾;婚姻家庭专家从专业角度分析矛盾根源,提供针对性的解决建议,如改善沟通方式、调整家庭分工等 ;法律工作者则普及婚姻家庭相关法律知识,告知双方在婚姻家庭中的权利义务,以及暴力等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 。同时,加强情感疏导与法律宣传。社区、学校、单位等应定期开展情感教育课程和法律讲座,提升人们处理情感问题的能力和法律素养。例如,社区组织婚姻家庭辅导活动,学校开设青春期情感教育课程,单位举办法律知识培训等,从源头上减少婚恋矛盾发生,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