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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在查明破产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后,才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问:债权人是否必须在查明破产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后,才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答:只要存

问:债权人是否必须在查明破产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后,才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答:只要存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债权人即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其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包括: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破产法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如果甲公司账面资产大于负债,若存在财产不能变现而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形也可能会被法院认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而符合破产申请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