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家中办理丧酒,将宴席交由王某承包。3岁女童小张随长辈赴宴,与宴席雇工相撞被蒸饭用的开水烫伤,伤情评定一处八级、一处九级伤残。小张一方起诉索赔32万余元。
近日,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认定小张监护人承担60%主要责任,宴席承包方王某、宴席组织者卢某分别承担30%、10%责任,王某、卢某共计赔偿12万余元。
法院认定,王某长期承接集体宴席服务活动,卢某因家人去世,按当地风俗习惯需办理丧酒,王某应卢某的聘请,于2025年3月4日至2025年3月6日为卢某办理其家人的丧酒,卢某安排了邻居的厨房和部分空置院坝作为办理丧酒的“厨房”供王某使用,办理丧酒所需的人员由王某自行召集,并安排工作和支付相应的工资,王某向卢某收取相应的费用。
2025年3月6日,卢某家人出殡,年满3岁的小张跟随爷爷到卢某家参加丧酒宴席,王某所聘请的后厨工作人员李某、毛某、杨某及赵某在厨房干活。蒸完饭后,赵某打算去洗碗,于是叫小张的奶奶李某端起蒸笼,将蒸饭用的烫水盛入盆中,赵某端盆准备去洗碗的过程中,与进入厨房的小张相撞,小张被赵某盆中的水烫伤。小张被烫伤后,被送往某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多处二度烧伤;躯干烧伤;累及体表10%以下的烧伤。此后,小张在多家医院住院治疗。
2026年1月22日,经昆明某司法鉴定所鉴定:小张此次损伤评定为一项八级伤残,一项九级伤残。另查明,小张在厨房被烫伤时,其爷爷距厨房有一段距离,已经脱离其爷爷的监管范围。另查明,王某认为卢某家庭困难,对本次宴席相应的费用进行了适当的减免。
经认定,小张的经济损失合计304985.32元。法院认为,小张系未满4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此造成的损害后果其监护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王某作为宴席承包方,应对宴席加工现场安全负责,对小张的合理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卢某系本次宴席的组织者,其邀请亲朋好友赴宴,未尽到合理的安全防范义务和安全提醒义务,对本案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
结合案件实际,酌定由小张监护人自行承担60%,王某承担30%即90896元,卢某承担10%即30299元。本案的精神抚慰金2000元,由王某承担1500元,卢某承担500元。
法院一审判决:王某赔偿92396元;卢某赔偿307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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