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粤港澳大湾区融合的深化,内地居民继承香港遗产的需求日益增多。然而,内地与香港分属不同法系,继承制度在核心理念、具体规则和操作程序上均存在显著差异。若处理不当,可能导致继承周期漫长、成本激增,甚至引发家庭纠纷。
本文旨在系统梳理内地居民无遗嘱继承香港遗产的核心法律问题与实务操作流程,并重点详解其中涉及内地律师的关键环节,帮助客户高效、平稳地完成跨境资产传承。
第一部分:内地和香港无遗嘱继承的核心法律差异
内地与香港在无遗嘱情况下的财产分配逻辑截然不同,核心区别如下:
比较维度
内地(《民法典》继承编)
香港(《无遗嘱者遗产条例》)
继承原则
顺位继承制:严格区分继承顺序,优先保障第一顺位继承人。
配偶优先与比例继承制:配偶的继承权具有绝对优先性,并与子女、父母等按法定比例分配。
继承人范围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无遗嘱者遗产条例》 第四条:
香港的继承人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全血亲兄弟姐妹、全血亲兄弟姐妹的子女、半血亲兄弟姐妹、(外)祖父母、伯叔姑舅姨。
继承顺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无遗嘱者遗产条例》 第四条:
无固定顺位。
分配方案取决于尚存亲属的组合(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
份额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无遗嘱者遗产条例》 第四条:
配偶享有固定优先份额,再与子女平分剩余遗产。
实务提示:上述差异可能导致重大结果偏差。例如,一位内地居民在香港去世,若其父母、配偶、子女均健在,根据香港法律,其父母可能完全无法继承任何遗产;而根据内地法律,父母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参与均分。
因此,在案件初期必须准确判断应适用的法律。
第二部分:法律适用及继承办理程序
一、基础文件收集及认证
1.内地律师协助亲属整理及收集与被继承人、继承人直接相关的材料,如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身份证明、全部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
部分文件可能须村委会、派出所、公证处协助出具,具体需求及文件要求需与香港律师保持紧密沟通,确保文件符合香港遗产承办处/高等法院的要求。
2.系统收集并整理能证明被继承人生活中心、家庭联系、社会关系均在内地的证据(如常住人口登记、社保记录、房产证、工作证明、家属证言等)。
3.完成文件认证:确保所有内地文件经由“内地公证处→外事办公室→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完成认证,转递香港。
二、被继承人香港遗产查明
列明在港资产类型与价值,如银行存款、股票、房产等。如无法查明,则须当事人或香港律师与相应机构沟通查明。如当事人无法打印银行月结单确认银行存款余额时,须香港律师电邮银行,由银行查询并提供。

(银行查询单 示例)
三、法律意见书撰写与定稿
1. 内地律师草拟:根据认证文件和法律分析,撰写法律意见书初稿,论证经常居所地确定继承人资格和身份。
2. 香港律师审阅:将初稿发送给合作的香港律师审阅。香港律师会从法院实践角度,对论证逻辑、格式细节及香港法院的关注重点提出修改建议。
3. 定稿与公证认证:根据反馈修改定稿。内地律师需前往内地有公证资格的公证处,现场签署法律意见书并完成公证。再经由公证处递交中国外交部,完成外交部领事加章。
四、委托香港律师提交申请
1.由香港律师填写《遗产承办申请书》,并选择无遗嘱类型;
2.香港律师整理,并提交经认证的文件;
3.应对法院审查,如补充说明亲属关系或解释内地法律适用问题。
五、非香港居民需提供担保
如果遗产管理人非香港居民,则法院通常要求提供“履职担保”,有两种选择方式:
1.两名香港居民提供资产担保(担保额不低于遗产总值);
2.购买遗产承办保险(保费约为遗产总值的4%–5%)。
六、取得《遗产管理书》并处置遗产
法院审核通过后,将颁发《遗产管理书》。管理人凭此文件提取死者银行账户存款;办理股票、房产等资产的过户或出售;清偿债务后,依香港法定继承顺序分配剩余财产。
第三部分:内地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详述
一、意见书的核心功能与性质
1.两地法律转换:将内地《民法典》复杂的继承规则,转化为香港法官可理解、可采信的专业结论。
2.继承人资格证明:唯一有权向香港法院论证谁是根据内地法律享有“最大权益”的继承人,从而成为适格的遗产管理申请人。
3.程序推进:一份论证扎实、形式合规的意见书,能极大减少法院的质疑,避免额外的担保要求或聆讯,为客户节省大量时间与金钱。
二、意见书的必备内容与参考



(内地法律意见书公证 示例)
结语:
内地居民无遗嘱继承香港遗产的案件,需内地和香港律师协同配合,以最终达成继承目标。其中,内地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考验内地律师专业能力,香港律师对香港法庭所需内地文件证明力的把控、《遗产承办申请书》的填写以及香港法庭沟通等亦对程序推进起关键作用。通过两地律师的协同配合,真正体现跨境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服务中的不可替代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