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简单介绍一下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法律帮你追债的有效保护期是三年。如果过了三年,你就会承担败诉的风险。
从你知道对方该还钱但没还的那一天开始算,法律给你整整三年的时间去起诉他。
如果借条写了明确的还款日期(比如“2023年1月1日还”),那么保护期就从2023年1月2日开始算。
如果借条没写还款日期,你可以随时要求他还,保护期就从你第一次开口催他还钱而他拒绝的那天开始算。
这里最重要的一条!这个保护期不是死的,它可以像手机的倒计时一样“重置”。只要在这三年内,你做了任何一次有效的讨债动作,三年的保护期就会从你这次动作的当天起,重新开始计算三年。这就叫中断诉讼时效。
那么问题来了,您知道哪些属于有效的讨债动作吗?
下面我们看具体的判例!
判例来源(2025)新01民终6881号
主要争议彭某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陈某坚持认为:借款到期日为2015年7月23日或28日,诉讼时效应于2018年7月28日届满。彭某2025年2月才起诉,明显超过三年时效,其权利不应受法律保护。
彭某则主张:借款到期后,自己每年多次通过微信及通过证人向陈某催收,诉讼时效因不断中断而重新计算,故未超过法定时效。
案情简要2015年6月23日,出借人彭某与借款人陈某签订了书面《借款协议》,并辅以《借条》。协议明确约定:彭某出借90,000元现金给陈某,借款期限一个月,到期应偿还100,000元(其中10,000元可视作双方约定的利息)。为担保债务,陈某将七件玉器抵押给彭某。
约定的还款日(2015年7月23日)届满,陈某未能还款。2015年7月24日,陈某向彭某出具《收条》,取回了抵押的七件玉器,并在此《收条》中白纸黑字地承诺 “拾万元在本月28日前还” 。
在长达近十年的催收无果后,彭某于2025年2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陈某在庭审中否认借条等文件上签名的真实性。为此,法院启动了笔迹鉴定程序。然而,陈某在鉴定过程中多次以住院为由推诿,最终在取样现场拒不配合并中途离场。鉴定机构因此终止鉴定。
陈某提出最核心的抗辩理由是从2015年7月29日应还款之日起算,至2018年7月28日,三年诉讼时效已过,彭某的权利不应再受法律保护。
裁判要旨1.关于借贷事实与证据的认定。
在陈某对签名真实性提出异议后,法院已依程序委托鉴定。陈某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鉴定,其行为直接导致案件关键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查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或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配合鉴定,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对方当事人就该事实所主张的成立。
因此,法院直接采信了彭某提供的《借款协议》《借条》《收条》等证据的真实性,并结合证人证言,确认了90,000元借贷关系成立。
2. 关于诉讼时效的核心认定。
彭某为证明其持续催收,提交了关键证据——其与陈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这些记录能够证明,彭某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2015年7月29日后)的数年里,仍多次通过微信向陈某催讨借款。
尽管陈某可能未回复或已删除彭某,但彭某单方发出的、能显示对方身份及催债内容的催收信息,只要具备真实性,即可作为其主张权利的有效证据。因此,法院认定彭某的行为构成诉讼时效的多次中断,其起诉时(2025年)权利仍在法律保护期内。
3.关于利息计算的合法性
对于2015年7月29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法院参照了当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按年利率6% 计算。
对于2020年8月20日(新修订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生效日)至款项付清之日的利息,法院改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计算。。
简要分析本案给民间借贷参与者上了重要一课:
彭某之所以能打赢这场看似“过期”的官司,关键在于他保存并提供了微信催收记录等证据。在数字时代,微信聊天记录、短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已成为重要的诉讼证据。
许多债权人误以为借款超过三年就无法追讨,实际上,只要在三年内有催收行为并保留证据,诉讼时效就会中断并重新计算,法律保护期得以延长。
本案中,陈某对签名真实性提出异议却拒不配合笔迹鉴定,导致法院直接采信了债权人的证据。这提醒当事人,诉讼中的程序义务必须认真履行。
作为一篇“马后炮”式的文章,还是做一下提示:民间借贷在生活中十分常见,但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屡见不鲜。无论是出借方还是借款方,都应当增强法律意识,规范借贷手续,妥善保存证据,这样才能在发生纠纷时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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