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张某48岁某企业职员,2020年投保某知名保险公司一款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额50万元,保障范围包含“较重急性心肌梗死”。2023年6月某日凌晨,张某突感剧烈胸痛,紧急送医至三甲医院急诊科。
住进医院之后,心电图显示ST段出现了抬高的状况,肌钙蛋白也是明显升高,这刚好契合急性心肌缺血动态变化的进程,
做完冠脉造影检查后,发现左前降支近段完全堵塞,随后进行了支架植入手术,术后诊断为“急性前壁心肌梗死。
出院时医院出具的《出院记录》明确记载:“主要诊断:急性前壁心肌梗死;依据国际指南诊断成立。”张某据此向保险公司提出重大疾病保险金赔付申请。三个月后,保险公司出具《拒赔通知书》,理由如下:
被保险人未满足保险合同中关于“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的四项条件中的全部要求;
缺少“新生成的病理性Q波”或“左室射血分数低于50%”的影像学证据;
认为其病情属于“轻度”范畴不构成“较重”程度。
张某百思不得其解:明明是医生按临床标准确诊的心梗,为何保险公司却不认?
初看此案例似较简单,不过其中凸显出当下重疾险理赔时最为典型的结构性矛盾,即医学上的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里的定义存在差异。
身为一名有法院系统员额法官经历、审理过几百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且长期担任保险公司法律顾问的执业律师,我深知这类案件背后的法律逻辑以及行业内那些不成文的规则,今日我拟通过一个真实还原的案例来切入,深入剖析“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的理赔难题及解决办法,以便更多家庭能明晰其中要点,维护自身权益。
二、保险合同如何定义“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我们来看您手中那份保险合同对“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的具体约定: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急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1)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
(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
缺血性胸痛症状;
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
新生成的病理性Q波;
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
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
缺血性胸痛症状。
从文字上看,该定义基本参照了《中国心血管病防治指南》及国际通用的第四版心肌梗死全球统一定义(UniversalDefinitionofMyocardialInfarction),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但问题的关键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单方面提高理赔门槛?
这儿得引入个重要的法律原则,即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 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这也就是说,就算条款写得再严密,要是遇到争议,法院可不会就死板地死抠字面意思,而是会结合医学方面的常识、公众合理的期望以及合同的目的来综合去做判断。
再进一步来说,在司法实践里头,已经有好多判例显示:只要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诊疗规范弄出明确诊断,还整出完整的病历资料,那就该算符合“确诊”那个条件。
以打比方而言,在类似的一桩案件中,患者因突发胸痛前往医院,虽然未完成90天后的复查以评估左室功能,但急性期肌钙蛋白明显升高、心电图有动态变化、冠脉造影确定有血栓形成,三项核心指标已齐备,最终法院判定该患者符合“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的本质特征,保险公司不能以“缺少后续检查”为理由进行拒赔。
这里头体现的是这么个基本逻辑:重大疾病保险的本质是对“严重健康风险”来进行经济补偿,可不是去考核医疗流程完不完整。
作为曾经在基层法院主导审理多起保险纠纷案件的法官,我深知法官在面对此类争议时,往往会追问一个问题:“如果连三甲医院都诊断为急性心梗,保险公司凭什么否认?”
答案很现实:他们依靠的是自己拟定的、高度技术化的免责条款。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条款必然有效。
三、如何判断自己是否符合“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的理赔条件
很多人拿到拒赔通知后第一反应是慌乱,其实大可不必。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维度逐一对照,理性评估自己的理赔资格。
1.是否发生在等待期之后
差不多所有重疾险都设有90天或者180天的等待期,要是疾病出现在等待期里头,一般就只能把保费退回来或者不进行赔付,这可是合法的约定,想要打破可没那么容易。
2.是否由“认可医院”作出诊断
合同一般限定为“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且排除康复科、体检中心等非治疗性机构。只要是在正规医院心血管内科住院并确诊,基本满足此项。
3.实验室与影像学证据是否齐全
重点看三项:
生物标志物:肌钙蛋白(cTn或CKMB是否有动态升高?是否超过正常上限数倍?
心电图:是否有ST-T段改变或新发Q波,
影像方面的支持情况:超声心动图有没有显示出节段性室壁运动出现异常?冠脉造影有没有查看到血栓或者严重狭窄的情况?
注意:不需要全部满足!条款说的是“下列之一”,即只要有一项辅助证据+生物标志物阳性即可。
举个例子哈,就算没有那种典型的胸痛情况(有的人会表现成牙痛、背痛啥的,甚至都没啥症状),只要出现肌钙蛋白升高,再加上冠脉造影能证实有血栓,那照样能作为理赔的依据。

4.是否属于“初次确诊”
这是保险公司惯用的理由当中的一种,他们会去调取以往的体检报告、门诊记录,去寻觅任何有可能暗示“陈旧性心梗”的一些蛛丝马迹,像心电图里的Q波、以往的高血压病史这类的。
不过得留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九条早已明确:保险人主张费用超出医保范围或疾病非首次发生,需承担举证责任。
换句话说,不是你说“可能是旧病”就可以拒赔,而是你得拿出确凿证据证明“确系旧病复发”。否则仅凭一张心电图上写着“陈旧性改变”,不足以推翻本次急性事件的独立性。
我在代理一起类似案件时就遇到这种情况:保险公司坚称患者十年前有过轻微心肌损伤,因此本次不算“初次”。但我们提交了十年间所有体检档案,均无心梗相关记录,且本次肌钙蛋白呈急剧上升曲线,明显为新发。最终法院采纳我们的观点,判决全额赔付。
所以请记住:“初次确诊”≠‘从未有过心脏问题’,而是指本次为首次达到重大疾病标准的独立事件。
四、保险公司常见的拒赔理由及专业反驳策略
结合我多年处理保险纠纷的经验,总结::::出以下几种典型拒赔话术及其法律应对:
拒赔理由一:“未满足全部四项条件,尤其是缺少左室射血分数低于50%”
这是最为常见的技术性拒赔手段,从表面上瞅,好像还挺符合条款的,但实际上是存在着严重逻辑漏洞。
试想:一位病人凌晨突发心梗,抢救无效死亡,根本来不及做90天后的复查。难道因为他没能“活够时间去做检查”,就不算得了重疾?
这可就是我在审理某起上诉案件时特别留意的核心问题,在这个案子里,患者突然就离世,医院开的死亡证明写着“急性心肌梗死”,可保险公司却因为人家没完成“发病90天后左室功能评估”就不给赔。
我在撰写判决书时明确提出:将存活时间作为理赔的前提,这实则是将死亡风险转嫁给被保险人,此乃违背保险基本伦理之事,像这类附加条件,属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免除自身责任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应认定其无效。
因此对于重症患者而言,即便未能完成远期随访,只要急性期证据链完整,仍应获得赔付。
拒赔理由二:“此次发病为陈旧性心梗,不属于初次患病”
就像前面讲的那样,这种说法得是在有充分证据的根基上才行,保险公司可不能就因为一份心电图备注着“陈旧性”,就把整个诊断给否定掉。
更为关键的是,心电图描述算是初步的筛查工具,没办法去取代临床的综合判断,而真正能决定性质的是肌钙蛋白的趋势、症状发作的时间、影像学的动态变化这类因素。
另外依照诚实信用这一准则,保险公司在承保的时候本来就有责任去核查客户的健康状况,要是那会儿没提出啥反对意见,可之后却拿“隐瞒病史”当借口来拒赔,这就跟搞双重标准差不多。
拒赔理由三:“属于轻度心肌梗死,不在保障范围内”
这几年有部分新型的重疾险把“较重急性心肌梗死”和“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术”“轻度脑中风后遗症”这类的划分成不同的等级,保险公司经常就拿这个来区分赔付的比例。
不过要
举个例子,若患者进行了支架手术或溶栓治疗这类情形,这便表明血管堵塞极为严重,存在心肌大面积坏死的风险,显然不在“轻度”范畴内此时若保险公司强行将其归入“轻症”分明是想赖掉赔付,法院一般不会依从他们。
结语
回到最初的问题:为什么一个明明被医院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的病例会在理赔环节频频受阻?
深层次的缘由在于:保险产品设计变得越来越精细化、复杂化可消费者的认知没同步跟上,好多人在买保险的时候根本没好好去看条款,等到出事儿了才发现“竟然有这么多限制”。
眼下保险公司借着信息不对称以及技术壁垒搞出不少障碍,让本应该用来抵御风险的东西,反倒成了新的纠纷引发点。
重大疾病保险不能变成一场“文字游戏”的角力它原本的心意是减轻家庭的负担,守护生命的尊严,当一个人躺在病床上时,他的家人可不该再为一张拒赔的通知书东奔西走。
让人欣慰的是,近些年来司法裁判的走向正慢慢把这一失衡给纠正过来,越来越多的法院开始着重强调“实质正义”而不是“形式合规”,更倾向于去维护弱势一方的合理期望。
在这里也要提醒大家,要是碰到不合理的拒赔情况,别立刻灰心,把病历、检验报告、诊疗记录这类相关材料整理好,要是有用就赶紧联系专业律师帮忙,也许就会有好转
最后想说的是:我不是鼓吹“人人都要去打官司”,而是希望每个人都能意识到——你签下的不仅仅是一份保单,更是一份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