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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商人郑州身陷重大骗局,维权之路遭遇不公正判决

引言浙江商人黄某在郑州参与伏牛路改造工程(第三标段)建设,累计垫资436万元并实际组织施工。后续与应国强、泰某某有限公司

引言浙江商人黄某在郑州参与伏牛路改造工程(第三标段)建设,累计垫资436万元并实际组织施工。后续与应国强、泰某某有限公司、德某某公司,就项目相关权益产生争议纠纷。黄某认为一审审理过程中存在程序问题、证据采纳及法律适用相关争议,导致其合法权益未得到保障,相关情况反映出郑州相关领域营商环境可能存在待改进之处。

一、与应国强就项目相关的争议情况2021年12月,应国强声称案涉项目为政府重点工程、具有高额利润回报,促成黄某出资承建。应国强要求黄某将200万元“保证金及前期费用”转入指定账户,并制作了资金已转入泰某某公司的虚假截图。黄某累计投入436万元用于项目开支后,发现资金实际由应国强掌控并流向德某某公司账户,后续应国强还出具了一份《内部承包协议》,黄某对该协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此后,应国强相关行为导致黄某权益受到严重损失。

二、与泰某某公司、德某某公司就项目权益的争议情况泰某某公司为案涉项目名义总包方,未实际参与施工,通过项目转包获取相关收益。在相关诉讼过程中,泰某某公司否认与德某某公司存在合作关系,并主张案涉项目资金均由其自行投入,但未就资金投入及施工行为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德某某公司收取了案涉项目275万元相关费用,黄某认为该笔费用缺乏合法依据,且德某某公司与应国强存在资金往来,可能涉及项目资金的流转事宜。两家公司在多起相关诉讼中的陈述存在不一致之处,均主张自身为案涉工程的承建方,与黄某就项目剩余工程款的归属产生争议。

三、一审审理相关情况及争议点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史某审理该案时,黄某提交了400余万元资金凭证及案涉项目人材机投入等相关证据材料,但一审未采纳上述证据。一审以“资金未直接付至项目部账户”及“泰某某公司通常不会为规避风险进行转包”为由,未认定黄某的实际施工人身份;审理过程中对资金支付主体提出了超出法律规定的要求,与相关司法解释精神存在差异;黄某认为案件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其提出的调查取证申请未获准许,相关辩论及质证权利未得到充分保障;应国强的相关行为可能涉及刑事违法,但一审未将相关线索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直接以民事判决方式审结案件。同时,一审判决未就证据未采纳、法律适用相关问题作出充分说明,黄某对判决结果的合理性及说服力提出异议。

黄某当前面临的财务困境黄某投入的436万元中,大部分为借贷资金。目前,其就案涉工程的相关权益尚未明确,维权事宜未取得预期结果,不仅投入资金未能收回,还需承担借贷产生的高额利息。持续增长的利息导致其债务负担加重,家庭生活受到较大影响,多年积累的财富大幅缩水,个人及家庭正常生活秩序被打乱,承受着较大的经济压力和精神压力。

总结黄某的相关经历反映出郑州相关领域市场交易及司法审理环节可能存在不完善之处。应国强与黄某在项目过程中存在诸多争议,泰宏公司与德信公司在相关诉讼中的陈述存在矛盾,双方就项目权益的主张与黄某存在分歧;一审审理过程中的相关程序及实体处理问题,让司法救济的效果受到影响。上述情况不仅影响了黄某的合法权益,也可能对郑州的营商环境形象产生不利影响,不利于区域经济的健康发展。黄某希望上级相关部门关注该案,对案件相关情况进行全面核查,理清各方责任,妥善处理资金返还及权益归属问题,推动相关领域营商环境的优化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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