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万借款要不回,找律所维权反而雪上加霜,交5.8万元服务费后官司半途停滞,投诉大半年无果。”近日,江苏苏州王女士反映,委托四川合某胜律师事务所处理借款纠纷时,遭遇工作人员频繁更换、案件疏漏、执行“失联”、退费落空等问题,多部门投诉后仍陷入僵局,维权之路异常艰难。
王女士曾向丁某出借两笔款项共计160万元,因丁某拒不还款,她通过网络联系上四川合某胜律所委托诉讼,不料这场常规委托竟成了漫长的麻烦。
一、委托初期:人员频繁更迭,服务衔接存隐患2024年上半年,因丁某拖欠160万元借款(100万元、60万元各一笔),王女士通过网络对接该律所。初期由李姓工作人员接待,她缴纳500元定金后被拉入服务群。
入群后对接人变为“高老师”,对方告知材料清单并承诺妥善处理两笔借款诉讼。王女士按要求提交材料,“高老师”完成初期整理后,数日内服务群又通知对接人更换为“王老师”,未说明任何原因。
“半个月内换了三个对接人,我连他们全名都不知道。”王女士虽有疑虑,但因材料已提交未过多追问。后续“王老师”告知,160万元案件服务费5.8万元,建议优先推进60万元借款的诉讼。


图1-2 支付凭证及委托合同
二、案件处理:外聘律师藏隐患,材料疏漏酿庭审困境60万元案件材料准备阶段,王女士发现明显问题:“王老师”核算的诉讼标的额达113.16万元,远超实际出借的60万元,差额均为利息。她提出异议后,“王老师”称“只要被执行人不是法人,法院不会计较利息”,让其放心提交。王女士已明确告知“王老师”,60万元分两笔交付:18.8万元转账给丁某姐姐,41.2万元现金交付丁某本人,并质疑支付主体和方式不同能否合并起诉,“王老师”笃定回应“没问题,可以一起打”。
更关键的是,开庭前两日,王老师才突然通知王女士联系江苏无锡的顾某律师负责庭审,却隐瞒顾某系律所外聘的身份,王女士此前一直以为出庭人员是王老师或律所内部律师。顾某查看材料后当即指出“合同有明显漏洞,必须尽快修改”。
王女士称开庭在即无法修改,顾某建议立即联系王老师调整,还透露“自己只是聘用的出庭人员,两天时间也可以修改,具体事宜找律所对接人”。王女士联系王老师,对方却敷衍“来不及了,按现有材料开庭”。王女士丈夫多次联系顾某,对方不耐烦地表示需找律所对接人修改。开庭当日,距庭审仅剩5分钟顾某才到场。
庭审时法官明确指出,两笔款项支付主体不同且现金交付无佐证,无法合并审理,要求要么撤诉、要么单独审理18.8万元转账部分。王女士无奈同意后者,该案最终胜诉,但与“王老师”承诺的“60万元案件顺利推进”相距甚远。
庭审结束后,王女士当场致电王老师,询问庭审情况并质疑顾某履职不力,王老师仅连声附和。面对“为何不亲自派人、未提前告知外聘律师”的追问,王老师推脱“距离远只能外聘,我们听上级安排,有问题找上级”。
可见该律所存在专业知识匮乏、瞒报外聘律师、材料准备疏漏、出现问题推诿责任等多重服务乱象。
三、执行阶段:律所“失联”,退费承诺沦为空谈18.8万元案件胜诉进入执行阶段后,承诺全程跟进的“王老师”突然失联。“多次打电话要么说生病、出差,后来干脆不接,律所其他电话也多为无人接听或转接后挂断。”王女士表示,执行阶段从联系执行局、提交材料到跟进进度,全由她独自处理,律所完全缺位。因18.8万元未回款且律所服务缺位,王女士与王老师沟通:若该笔款项无法执行,将终止剩余100多万元案件委托,并要求扣除对应服务费后退还余款,王老师口头答应并表示会申请退费。
但此后王女士彻底失联王老师,服务群亦无回应,通过律所官网联系负责人也无果,退费承诺彻底落空。
四、多渠道投诉无果,负责人态度恶劣王女士先后拨打12315三十余次、12345十余次、司法局二十余次,均仅获“记录反馈”却无下文;律师协会接收材料后称“正在审查”,至今未复;而110民警则表示,该事件不属于警方管辖范围,建议她通过诉讼或向司法局投诉解决。
后经司法局工作人员提供联系方式,王女士联系上律所负责人刘某。对方起初称“正在处理”,让其等待,这一等便是一个多月,期间多次联系均以“忙”“正在协调”推脱。更令人震惊的是,最后一次通话时刘某态度恶劣,直言“你不是报了司法局、12345、律师协会、12315吗?爱咋咋地”“你去起诉好了,叫我坐牢、拘留都行”。王女士对此十分气愤,认为刘某作为律所负责人,毫无专业素养与责任意识。
截至发稿,王女士的投诉仍未妥善处理,18.8万元执行款未回款,剩余服务费未退还,100多万元借款维权也陷入停滞。她表示不会放弃维权,后续将继续向相关部门反映,必要时起诉律所追究违约责任。
律所作为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应坚守诚信底线,履行服务承诺。上述服务乱象不仅损害当事人权益,更透支行业公信力。在此提醒,当事人遇此类情况需留存委托合同、缴费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通过司法局、律师协会投诉或民事诉讼维权;选择律所时要核实资质和律师专业能力,签订规范委托合同明确权利义务,避免陷入“维权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