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未踏足贵州遵义,名下却有一家开业的口腔诊所,还因此被罚36万元。这是陕西西安退休医生钱先生近三年的遭遇。为从源头推翻处罚,他将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遵义市红花岗区卫生健康单位告上法庭。案件将于2025年12月9日开庭,但那个能说清“委托”真相的关键人物,法院也联系不上了。


(钱先生提供)
一、事件起因:一场“缺席”的诊所申办
根据案件材料,2021年5月,有人以钱先生的名义在遵义市红花岗区申请设立“钱某口腔诊所”。经过长达10个月的审批流程,该诊所于2022年2月17日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于3月1日正式开业。
令人费解的是,在诊所的整个申请过程中,作为法定负责人的执业医师钱先生本人因疫情从未到场。据钱先生称,他对此事完全不知情,更未签署过任何授权委托文件。
诊所开业仅一个多月后,遵义市卫健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该诊所“无执业医师坐诊”,于2022年4月19日责令其停业整顿。随后的调查中,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单位认定钱先生存在“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于2022年5月对其作出3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行政争议的核心:一份“授权委托书”的真伪与审查程序
为从根本上质疑罚款的合法性基础,钱先生转换诉讼策略,于2025年9月,以“行政许可程序违法”为由,将最初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遵义市红花岗区卫生健康单位诉至遵义市播州区审判单位,案件定于2025年12月9日开庭。
(1)行政单位立场:程序合法,授权有效
被告红花岗区卫生健康单位在答辩中称,其作出行政许可的依据是一份落款为钱先生的《授权委托书》。该文件显示,钱先生于2021年11月22日委托吴某新全权代理其办理诊所注册登记手续。该单位认为,其依据申请人合法有效的委托及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程序符合《行政许可法》。同时,该单位援引其他已生效法律文书,指出相关证据能相互印证钱先生对委托办照事宜知情。
(2)行政相对人主张:授权不实,程序存在重大瑕疵
钱先生及其代理律师坚决否认曾出具过该《授权委托书》,并认为审批程序存在根本缺陷。其核心观点是,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是涉及公共健康安全的严肃许可事项,法定负责人(执业医师)在长达十个月的审批期内从未到场核实,而行政单位仅凭非专业人员提交的一份真实性存疑的“授权委托书”便核发专业许可,未尽到审慎审查的法定义务,涉嫌程序违法。
三、突发状况:关键第三人“失联”,法庭查明事实遇阻
就在案件开庭前夕,出现意外波折。据原告方提供的一段通话录音显示,案件承办法官告知,因无法联系到被依法追加为本案第三人的吴某新,案件审理可能受到影响。
吴某新是整个事件链条中的关键一环。他既是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中的“受托人”,也是整个诊所申办、运营过程的实际经手人。他的证言对于查明“授权委托”是否真实、申请材料如何提交、审批单位如何审查等关键事实至关重要。他的缺席,无疑给法庭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带来了现实困难。

(钱先生提供)
四、案件引发的深层思考:便民服务与审慎审查的边界
据悉,围绕36万元行政处罚,钱先生已历经行政复议、多次行政诉讼直至再审申请,均未获支持。其提供的申诉材料显示,他已通过信件等方式向相关单位等部门反映情况。此次起诉红花岗区卫健单位,是其从行政许可源头寻求法律救济、试图推翻后续处罚基础的新尝试。
此案看似个案,实则触及了当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的一个普遍性难题:在推行“让群众少跑腿”的便民服务背景下,对于医疗机构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专业资质的行政许可,行政单位的审查责任边界应如何界定?
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的平衡点在哪里?当申请人本人未到场,行政单位对委托文件的真实性、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应尽到何种程度的核实义务?尤其是在后续监管中,若发现许可事项与实际状况存在明显矛盾,是否应追溯审查审批环节是否存在瑕疵?
五、即将开庭:第三人缺席风险下的正义追问
根据法院通知,本案将由韦某担任审判长组成合议庭审理。开庭在即,关键第三人吴某新能否到庭,成为影响案件事实查明和庭审走向的最大不确定因素。钱先生一方担忧,若吴某新缺席,将严重影响其关于“授权委托系虚假”的核心主张的证明力。
本案的审理,不仅关乎个案当事人的权益,也触及了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计算、行政单位在特殊行业许可中的审查责任边界、法律文书已决事实在新诉讼中的效力,以及庭审中关键证人缺失对举证责任的影响等深层次法律问题。12月9日的庭审,将如何应对第三人可能缺席的挑战,并最终厘清这起持续三年多的纠纷,备受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