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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得清”不如“解得开”——伊通法院温情调解化解复杂不当得利纠纷

“可算了却这桩烦心事了!谢谢法官把这绕了四年的账捋明白!”拿到4万元现金,吴大姐长舒一口气,多次向法官道谢。元旦刚过,伊

“可算了却这桩烦心事了!谢谢法官把这绕了四年的账捋明白!”拿到4万元现金,吴大姐长舒一口气,多次向法官道谢。元旦刚过,伊通法院便受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原告吴大姐将债务人陈大姐、不当得利人李大姐作为被告提起诉讼,并将其前夫何先生列为本案第三人,纠纷源于一段尘封多年的复杂纠葛。

几年前,吴大姐和何先生尚未离婚时,何先生借了4万元给本案被告陈大姐,后续何先生向陈大姐出具收条,表明欠款已经收回。但原告吴大姐在离婚后发现,该笔欠款并未实际收回,且可能由不当得利人李大姐实际取得,吴大姐认为该笔款项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三人的擅自处分有违公序良俗,故将二被告诉至法院。

案件立案后,在送达过程中,承办法官即发现各方当事人矛盾激烈,债务人表明已有收条自身不应承担责任,不当得利人表示并未收到案涉款项亦不应承担偿还责任。鉴于案件情况较为复杂,需要查明案涉款项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欠款是否已经实际偿还,以及如已偿还,由谁实际获益的矛盾症结。承办法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将各方当事人约至法院开展事实查明和化解工作。

本案涉及共4位当事人,承办法官采取两两开展询问的工作模式,逐次开展事实核查工作,并结合各方当事人陈述内容,还原案件基本事实。起初,各方当事人对此事矛盾争议极大,经法院核实基本情况后,各方当事人不再反驳。法院即查清案件事实,该笔借款发生在原告与第三人负其存续期间,且并未实际偿还。

承办法官秉持“判得清不如解得开”的工作理念,对案件借款人即债务人陈大姐独自开展化解工作,通过说情事实以及释法明理,强调案涉款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事宜,以及债务人负有返还义务。陈大姐认清自身问题,同意还款。经办案人多轮组织调解,征得原告和第三人(案涉债务发生时双方为夫妻关系)的认可,本案得以调解结案,并现场立即给付,这桩纠缠多年的麻烦事,就此圆满解决。

法官释法

本案中主要症结在于事实认定,但也涉及到诸多法律关系,如本案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以及本案未涉及但原告诉称的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给婚外第三者的不当得利返还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案该笔债务应为夫妻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的规定,违反忠实义务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不当得利人即混外第三者应予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