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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争议致农企陷破产困局:六合法院操作合法性受质疑

2025年12月3日,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向江苏宁创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萍送达《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维

2025年12月3日,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向江苏宁创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萍送达《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维持了此前法院的破产相关程序。张萍表示,这家曾获国家地理标志产品认证的农业企业,在未经通知、听证及资产评估的情况下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而检察院的监督决定未能支持其关于程序违法的诉求。该案引发对基层司法程序中送达、举证责任、破产条件认定及检察监督实效的多重讨论。

送达程序与举证责任之争

六合检察院在决定书中指出,宁创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送达程序造假,并认定法院在无法通过直接方式通知的情况下,于2022年8月3日将相关通知书张贴于公司注册地,符合通知要求。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张萍提出,申请于2022年5月30日提交,而张贴通知发生于两个多月后,已超过法定期限。

此外,她强调其本人始终在南京,且与法官有微信联系渠道,法院未优先采取电话、微信等直接通知方式,而直接采用张贴公告,是否符合“能够确认收悉的简便方式”优先的原则,存在疑问。

在民事诉讼中,送达合法的举证责任通常由法院承担。本案中,检方认为企业未证伪送达,而企业方则主张法院未首先履行直接通知义务,双方对程序合规性的认定存在明显分歧。

破产条件认定与执行和解效力

检察院在决定书中认定,宁创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张萍则指出,2022年2月22日,在执行法官主持下,双方曾达成每月从其退休工资中划扣6000元偿还债务的和解协议,且法院于当年4月8日完成了首笔划扣。她认为,该持续履行行为表明债务清偿仍在进行中,不符合“经强制执行无法清偿”的破产前提。

对此,检方在决定书中称“无证据证实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张萍表示,其已向检察院提交包括协议原件、划款回执在内的材料,但未被采纳。和解协议是否成立及其是否影响破产条件的成就,成为本案事实认定的关键争议点。

债权人意思表示与申请主体问题

决定书显示,破产申请书系由债权人迅发公司股东陈某虎代另一股东陈某明签字,检方以“事后追认”为由认定申请有效。张萍提供录音称,陈某虎曾表示“申请破产不是我们本意”。民事代理行为需基于真实意思表示,事后追认是否可覆盖申请时的意志状态,尤其在法院工作人员现场介入的情况下,申请人意思是否完全自主,值得进一步审视。

执行款去向与程序透明度

张萍另反映,法院从其账户划扣的共计21万元执行款,债权人迅发公司表示未收到。她要求公开该笔资金的转账凭证、收款账户及使用明细,以确认资金流向。张萍多次要求法院公开资金流向明细,法院只写扣发不给凭证,司法执行款的划转与管理需严格遵循财务规定,并保持程序透明。在张萍再三的催促下,法院给了一张看不清楚的流水帐,帐上面的字小的没有办法看,到底给谁了搞不清楚。按照正常的程序,扣一次应该告知张萍一次,扣了多少钱,扣给谁了?应该有对方的签字,这些都没有。当事人对资金去向的合理质疑,应由执行法院予以说明。

检察监督的角色与功能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检察院应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本案中,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法院在破产通知、条件认定等方面未违反法律规定,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张萍则认为,检察院在审查中未全面采纳其提交的证据材料,也未对法院是否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是否进行必要评估等程序问题展开深入核实,监督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司法程序与企业保护

该案发生于国家强调乡村振兴、强化农业企业司法保护的政策背景下。司法程序在处置涉农企业债务问题时,如何平衡债权实现与企业挽救,如何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与保障当事人知情、参与权利,受到公众关注。程序正义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础,也是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中各方陈述与法律文书反映出的程序争议,提示在破产与执行衔接、检察监督介入等方面仍有进一步规范空间。

目前,张萍表示将继续通过合法途径寻求救济。该案也折射出在深化司法责任制、强化权力运行监督的背景下,如何确保每一个司法环节都经得起法律与事实的检验,仍是需要持续关注的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