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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普法|常见的依法不予立案的的情形有哪些?

随着普法教育的深入开展、群众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在自身受到侵害后,优先想到去法院维

随着普法教育的深入开展、群众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在自身受到侵害后,优先想到去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在实际立案中有时会碰到法院依法不予立案的情况,那么,法院依法不予立案的情形有哪些呢?以下是几种常见的不予立案情形:

一、原告主体不适格,即原告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原告起诉时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九条:“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三、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后,原告坚持在本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四、刑民交叉时,民事案件应先不予受理

1.在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2.正在处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涉及民事案件的,同一事实下,刑事案件应当优先于民事案件,民事案件不予受理。

3.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当在刑事诉讼中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人们生产、生活和工作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矛盾和纠纷,民事诉讼是解决这些权利义务之争、实现民事主体所应享有和承担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最后保障。建议广大群众,在民事诉讼立案阶段以前可以通过咨询社区法院、法律援助中心等途径更高效的了解自己的案件,及时准确的找到维护自身权利的最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