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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于破产申请前8个月向破产公司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提供原材料,是否可以主张原材料款抵销欠的货款?

问:破产公司的债务人得知甲公司破产事宜,于破产申请前8个月向破产公司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提供原材料,该债务人是否可以主张原

问:破产公司的债务人得知甲公司破产事宜,于破产申请前8个月向破产公司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提供原材料,该债务人是否可以主张原材料款抵销欠破产公司的货款?

答:破产公司的债务人明知破产公司破产事宜,仍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向破产公司提供原材料,破产公司的债务人不得主张原材料款抵销欠破产公司的货款。

法律依据:

《破产法》第四十条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