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日照市原建材机械厂部分职工反映的企业改制后社保缴纳、就业安置等历史遗留问题,引发关注。这家改制工作跨越二十余载的老厂,其职工权益保障问题至今悬而未决。
1997年8月,作为日照市首家体制改制试点企业,原日照市建材机械厂突然宣布停产清资,全体职工被通知回家等待复工通知。1998年4月17日,碑廓镇人民上级部门与胡某签订《日照市建材机械厂资产、负债划转合同》,经碑廓镇相关部门、上级部门及改制领导小组同意后,这家原镇办集体企业正式改制为民营企业,企业名称保持不变,胡某通过竞标成为新企业的负责人。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改制未取得省级规定审批部门批准,违反相关规定,改制程序被质疑存在违规。
《日照市建材机械厂资产负债划转合同》记载显示,经专业机构评估确认,企业改制时的资产总额为195.73万元,其中土地资产102.22万元,总负债则达345.64万元。合同中明确约定,资产划转前后的全部债务由乙方(即改制后企业)承担;作为行政划拨用地的土地归乙方使用;企业电权等无形资产划转后由乙方支配使用,终止使用时归集体所有。
同时,合同特别强调,改制后企业需严格依照《劳动法》规定,保障原职工的合法权益。但改制后,胡某作为企业负责人,不仅未履行上述合同义务,还在行政划拨土地上私自违建并将其用于非生产经营活动,该行为已违反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划转合同 图一 (举报人提供)
改制初期,原厂45名在职职工中,仅15人自愿留厂继续工作,其余人员需自行谋职。然而,作为此次改制的主导方,碑廓镇人民上级部门未严格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与企业方均未对这部分未留厂职工的安置问题制定明确方案,未落实《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关于集体企业改制需保障职工权益的规定,未提及职工安置方案、经济补偿等法定责任,这一核心程序疏漏为后续的权益纠纷埋下了严重隐患。
自2006年起,丁某、陈某、牟某等多名未留厂职工开始持续向市、区、镇各级信访部门及劳动保障部门反映诉求,核心诉求集中在改制后的养老保险接续缴纳、生活费补助及安置费落实等方面。
职工代表介绍,1998年企业恢复生产后,仅有少数职工接到返岗通知,多数职工的工作安排被长期搁置。这些职工既未与企业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也未获得任何生活补助。尽管改制前企业拖欠的4.87万元养老保险金已于2004年一次性补齐,6.6万元拖欠工资也在2007年分三次结清,但改制后的养老保险接续、基本生活保障等核心权益问题,始终未能得到妥善解决。改制后企业法人胡某违背合同中保障职工权益的约定,漠视职工合法权益,未按《劳动法》规定为职工落实安置政策、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足额缴纳社保,长期损害职工利益。
2007年,企业负责人胡某处置部分厂区土地及生产设备后,企业于当年8月再次停产,职工返岗复工的希望彻底落空,社保断缴、生活无着的困境愈发突出。职工们认为,依据《劳动法》相关规定,他们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并未依法解除,企业理应承担相应的社保缴纳及生活保障义务。
针对职工的合理诉求,碑廓镇上级部门多次组织专项调查与协调工作。2008年1月,镇信访办出具专项处理意见,明确界定:改制后仍在厂工作的职工,其养老保险由企业全额承担;而未履行劳动义务的离厂人员(含改制前已离厂人员),视为劳动关系自动终止,其提出的由企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的诉求不予支持。同时,意见中提出了协调返岗、协助申请低保救助等建议,并告知有异议的职工可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该答复回避了改制程序违法的核心问题,仅聚焦社保补缴单一事项,未对改制时未落实的法定责任作出合理解释与处理。

地方回复 图二 (举报人提供)
2025年9月,碑廓镇上级部门出具的处理意见书进一步细化了权益保障措施:经核查确认,14名符合条件的职工需补缴的养老保险金中,企业承担部分为71325.97元,个人承担部分为21381.13元;其中张某兵、卞某光两名职工已顺利办理退休手续。对于牟某、张某等未在改制后企业工作的人员,意见书建议其依据1994年版《劳动法》相关规定,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程序,明确劳动关系及社保缴纳义务主体。但该意见仍未回应改制程序违法及职工安置、经济补偿等核心诉求,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信访回复 图三 (举报人提供)
从1998年企业改制时的安置疏漏与程序违法,到此后职工持续多年的信访维权,养老保险的断缴、劳动关系的模糊,始终是悬在老职工心头的“一块石头”。对企业而言,应依法履行用工及社保义务,纠正土地违规使用等行为,承担起拖欠的经济补偿责任;对上级部门来说,需正视自身在改制过程中的履职不当问题,厘清权益边界,从根源上核查改制程序合法性,确保处理意见中的保障措施真正落地见效。职工依据法律与合同主张权益,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但养老保险补缴的落地、劳动关系的明确、经济补偿的落实等具体环节,仍需政企双方及监管部门进一步对接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