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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民闫先生持续申诉十年寻衅滋事案,请求司法再审还原真相

河北承德讯——近日,承德市双滦区居民闫先生向有关部门提交材料,请求对其2016年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刑一案启动再审程序。

河北承德讯——近日,承德市双滦区居民闫先生向有关部门提交材料,请求对其2016年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刑一案启动再审程序。闫先生表示,该案涉及城中村改造纠纷,其始终认为自身行为合法合规,希望借助法律途径澄清事实、维护权益。

闫先生的诉求源于2010年当地城中村改造项目。据其陈述,位于涞河镇西南营村的房屋部分被认定为违建并遭拆除,因对补偿标准存疑,他未签署拆迁协议。此后,闫先生通过区、市、省级渠道反映问题未果,自2011年起多次赴京反映问题,试图推动问题解决。

2015年至2016年间,闫先生因反映问题行为被相关单位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政处罚,并被检察机关以涉嫌“敲诈勒索罪”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罪名变更为“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闫先生坚称,其反映问题行为均在国家规定场所进行,未实施扰乱秩序行为,且“索要钱财”指控缺乏有力证据支持。

闫先生对案件的司法程序提出多项质疑:

证据不足:判决所依据的“训诫书”无执勤民警及本人签字,纸张格式不统一;部分证据未经质证,关键证人未出庭作证。

程序瑕疵:其称公安机关在缺乏充分证据的情况下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涉嫌滥用刑事手段干预纠纷。

法律适用:闫先生指出,自身行为符合《上仿条例》规定,不应被定性为犯罪。

 刑满释放后,闫先生持续向法院、检察院申诉,但均未获支持。2025年,他通过“互联网+督查”平台、人民法院举报系统及纪检监察渠道实名反映案件疑点,提交包括北京接访记录、镇政府档案等材料,请求上级机关依法审查。    此案引发对基本权利与司法程序衔接的讨论。法律界人士指出,《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定罪需证据确实充分,且证人应出庭接受质证。若闫先生所称属实,案件可能存在程序违法或证据链缺陷。

目前,闫先生的申诉材料已提交至河北省相关部门。其表示愿配合调查,提供一切可核实线索,期待司法机关依法依规审查,还原事实真相。本网呼吁相关部门关注个案,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处理,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与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