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国家的产品一直是国民非常认可的,所以很多国内的企业选择在澳大利亚申请商标,打澳大利亚的品牌,这一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商标异议申请的情况,下面给大家详细的分析解答。
澳大利亚商标申请异议程序以及绝对理由情况分析
澳大利亚商标异议程序置于商标申请前,即先进行实质审查,再公告,公告结束后进入注册程序。澳大利亚商标异议只可针对整个申请,不可针对部分商品/类别异议,国际商标注册申请延伸至澳大利亚的商标,异议程序与本国商标申请相同且可作为在先权的引用。

澳大利亚商标可基于以下理由提出异议:1、在先商标权;2、违反禁止性规定;3、恶意抢注;4、本地注册的公司名称;5、在澳大利亚驰名的国外公司名称;6、在先版权或外观设计权;7、《巴黎公约》六款之二,即未注册的公约成员国的驰名商标;8、《巴黎公约》六款之七,即代理人抢注;9、《巴黎公约》八款,即厂商名称;10、《巴黎公约》六款之三,即国旗国徽、国际间组织等名称或图案;11、有碍公共道德;12、违反其他法律。
在澳大利亚商标异议程序中,商标的在先使用可对抗在先申请,澳大利亚是以商标使用在先为原则的国家。
商标异议流程:1、异议通知:公告期3个月内,任何人可向该商标提出异议,异议理由可在异议通知提交后1个月内补交。2、应诉通知:申请人在接到异议通知的1个月内,提交应诉答辩通知,不需理由,只需表明进行程序的意图。3、法定声明(提交证据):异议人在申请人答辩提交后3个月内提交证据,以法定声明的方式提交。4、法定声明(提交证据及理由):申请人对异议人的证据在3个月内作出回应,必须也是一些证据,以法定声明方式提交。5、聆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