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凡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出租、展销等活动,都必须依法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发证机关:
零售/出租:通常由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现多为县级行政审批局或宣传部)审批。
批发:需由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门槛和要求更高。
有效期:一般为5年,到期需提前办理续期。
经营场所是核心:
住宅、车库、违章建筑等通常不能作为经营地址。场所必须用于出版物发行,不能“一址多照”或虚假注册。
网络销售备案:
若通过网络向全国销售,必须在办理许可证时明确“网络经营”,并确保网站依法备案。
变更与延续:
营业执照信息(如名称、地址、法人)变更,或许可证到期前30日内,需及时办理变更或续期手续。
常见被拒原因:
材料不全或不实、现场勘验不合格、负责人不符合资格要求、经营场所不合规。
无证经营的后果:
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
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