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发生一起涉及铁路物流项目、国有资产权益及公民举报权的争议事件。准格尔旗呼某如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负责人田先生,在诉讼中发现项目存在国有资产权益争议线索并依法举报,不料将举报材料误发至行业微信群后,被涉事国企以名誉权受损为由起诉。历经一审、二审裁判结果截然相反,举报人认为自身合法举报权受到限制,相关国资争议至今未获全面核查,持续维权希望得到公正处理。
一、事件始末:铁路物流项目沿革与资产承接情况2005年,准格尔旗某牛犋货物运输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旧某牛犋公司”)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由呼和浩特市呼铁如意国际物流园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背景,下称“呼铁如意公司”)持股51%。该公司围绕集装站项目办理了相关用地手续,后因未开展实际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且长期未进行清算,其控股股东呼铁如意公司也已完成注销。
2009年,准格尔旗某牛具货物运输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新某牛具公司”)注册成立,注册资本50万元。该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与呼准某铁路公司合作设立准格尔旗呼某如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某牛具集装站的运营工作。合作期间,新某牛具公司累计获得土地租赁及相关收益约4300万元。
在相关诉讼中,新某牛具公司表示,其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是经股东会决议承接自旧某牛犋公司。按照旧某牛犋公司原国有股东51%的持股比例计算,对应收益中约有2200万元涉及国有资产相关权益。
2025年5月,准格尔旗呼某如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负责人田先生,在处理与第三方的租赁合同纠纷过程中,对上述资产承接事宜提出疑问,并以公司名义撰写举报材料,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过程中,该举报材料被发送至“大准集装站”铁路行业工作微信群。

此后,内蒙古呼铁某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呼铁某公司”)以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将田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进行公开澄清并赔礼道歉。
二、争议焦点:资产处置、举报行为与司法裁判存在不同意见(一)关于新旧公司资产承接的程序与权益问题举报材料显示,旧某牛犋公司被吊销后未清算、未注销,其国有股东公司已注销,未对所持股权进行清算处置,客观上形成放弃国有资产权益的状态。新某牛具公司与旧某牛犋公司为两个独立法人,在旧公司未清算情况下,新公司以“继承”方式取得土地权益并获取巨额收益,不符合公司法人财产独立处置的相关规定。
从财务角度看,旧某牛犋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入账,相关土地增值收益未纳入国有资产核算;新公司取得收益后未按国有股权比例上缴或划转,相关收益由实际控制方支配,涉嫌造成国有资产权益流失。
(二)关于举报行为与名誉权纠纷的裁判分歧田先生方面表示,其发布相关材料是基于诉讼过程中发现的情况,目的是关注国有资产相关权益,材料内容有工商资料、法院文书、公司决议等予以支撑,且发送至微信群属于操作失误,并无损害他人名誉的故意。

该案经准格尔旗相关法院一审审理,驳回了呼铁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后鄂尔多斯市相关法院二审改判,认定田先生的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判令其在涉案微信群内发布澄清及致歉声明。田先生对二审判决不服,已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相关法院申请再审。

田先生不服二审判决,已向内蒙古自治区相关法院申请再审,同时就二审裁判相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其主张,二审判决混淆“民事名誉侵权”与“公民依法举报”的界限,以民事裁判方式限制公民行使国有资产监督权,于法无据。
在维权过程中,田先生多次要求相关部门对举报涉及的国有资产权益问题开展调查、核实新旧公司资产承接合法性,但相关部门均未启动全面核查程序。

田先生表示,相关方不通过自查、审计等方式自证国资安全,反而对举报人提起诉讼,客观上阻碍了对国有资产疑点的核查,也让举报人陷入维权困境。
三、当事人诉求:希望依法核查争议事项,维护合法权益田先生方面表示,发起举报的初衷是关注国有资产规范管理,并非针对特定单位或个人进行不当表述。希望通过合法途径推动争议解决,维护自身正当权益,并提出以下主要诉求:
希望相关部门对旧某牛犋公司与新某牛具公司的资产承接、4300万元收益分配及国有资产相关权益事项予以核查,厘清事实;
希望司法机关依法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合理界定公民监督行为与名誉权保护的边界;
希望相关部门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维权行为,推动争议依法依规妥善解决;
呼吁进一步规范企业资产处置、清算与承接程序,维护市场秩序与法治环境。
田先生称,愿意对所反映内容的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期待事件能够得到公正、透明的处理。
截至目前,该案再审程序正在进行中,相关争议事项的核查与处理工作尚未形成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