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网络舆论上,围绕着“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引发热议。
起因是明年1月1日起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但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因为吸毒在我国法律里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政违法行为,所以这件事情就变成“吸毒记录被封存”为话题,在舆论上引发巨大争议。
这里核心焦点在于,“吸毒记录被封存”会不会让“对毒品零容忍”的社会共识被撕开口子,更引发人们对于未来吸毒会不会因此增多的担忧,这几天我就看到不少读者因此很焦虑,所以我觉得还是有必要对这件事情,来做一些事实核查,并谈点我的个人看法。
首先由于当前互联网氛围很容易极端化,很容易变成扣帽子大赛。
特别围绕这件事情,颇有点帽子批发的感觉。
为了防止有人不分青红皂白的给我扣帽子,我需要先把自己立场摆清楚。
1、我个人强烈支持对“对毒品零容忍”的态度,鸦片战争开启中华民族的百年耻辱,毒品在历史上对我国的危害是巨大的,无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我们都应该坚持对毒品零容忍的态度,这是我们的全民共识,也是我国一直以来坚定的态度。
任何试图给禁毒松绑的势力,都是我国人民的敌人。
2、对于某些自由派法学人士,与吸毒人员共情,我个人并不赞同这些自由派法学教授的观点。
其实不单单是吸毒,这些自由派法学人士,长期宣扬西方白左价值观,有点圣母心泛滥,特别喜欢跟犯罪分子共情,总是想方设法去减轻犯罪分子的刑罚,美名曰为“进步”,比如“废死运动”就是这些自由派法学人士长期在搞的。
给吸毒人员开脱,只是他们这类行为中的一个。
我个人强烈反对这些自由派法学人士的观点。
3、相比这次引发舆论热议的“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我觉得正在摸索中准备建立的“轻微犯罪记录封存”,更值得大家讨论,具体本文会详细论述。
4、具体到这件事情,是否有引发大家如此焦虑的实际影响,我个人觉得还是需要做一系列事实核查。
我秉持自己一贯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精神,来就事论事讨论这件事情。
(1)法规本身
先来说说法规本身的解读。
“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但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这里对于封存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给出两个例外。
1、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
2、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
第一点比较明确,需要“办案需要”才能查询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
但第二点就比较模糊,缺乏细则,什么才是“根据国家规定”,那么这里就存在一些细化空间。
这个细化空间通常需要其他具体的“特别法”来细化实施细则。
所以首先给大家吃一颗定心丸,考虑到这次事情引发公众的广泛关注,也再次反应民众对于毒品零容忍的态度,所以在具体实施细则上,肯定是会充分考虑民意。
这件事情,并没有因此就盖棺论定。
这里需要解释一下一般法和特别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一般法,而《禁毒法》《禁毒条例》属于特别法。
特别法,其法律效力高于一般法。
通常一般法的法律适用范围大,特别法的法律适用范围小,更有针对性。
当一般法和特别法出现冲突时,则以特别法为优先。
这次《治安管理处罚法》出来后,对于吸毒人员如何登记、管理,仍然还是要以《禁毒法》《禁毒条例》为优先。
所以不用担心新规出来后,对吸毒人员就不管了,吸毒人员怎么管理,怎么戒毒,仍然还是看《禁毒法》《禁毒条例》。
特别法也可以在某些特定领域,成为一般法的实施细则。
举个例子,这次“吸毒记录被封存”的事情出来后,不少人担心会不会出现“涉毒艺人复出”的问题。
据报道,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涉毒艺人能否复出,主要取决于文旅、广电等部门的行业管理政策和法律法规,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并不影响这些专门性、行业性的限制措施。比如,《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
文旅、广电部门查询艺人涉毒行政处罚记录就属于“国家机关办案所需”,即便记录被封存,相关部门依然有权依法调取,并不会因新规而丧失监管依据。
警方是否发布通报与治安记录是否封存无关,新规落地后,警方仍然有权就相关艺人涉毒情况进行警情通报。
这里需要警惕的是监管执行环节可能出现的漏洞,要严防吸毒艺人变相复出,毕竟一些吸毒艺人一直在处心积虑的试探复出的可能。
所以民众的担忧也是有道理的,是需要监管部门重视的。
(2)封存不等于删除。
这个是这两天有些媒体开始进行的澄清。
根据下面这个报道里提到:“治安违法记录封存针对的是“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行政违法行为,如吸毒、殴打他人、赌博等,核心是“限制公开与常规查询”,记录本身仍完整留存于公安系统,并未被彻底删除;以吸毒行为为例,若仅因吸食少量毒品被行政拘留,其记录适用封存制度;若因走私、贩卖毒品构成犯罪,则需纳入刑事犯罪记录管理,不适用此封存规则。”
其中也提到:“记录封存并不是“风险隐身”,公众担心的“吸毒者从事高危职业”问题,目前在法律层面已有多重防线,记录封存不会削弱职业准入监管。我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幼儿园工作规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已对网约车司机、幼师、保安等关键岗位作出“无吸毒记录”的准入要求,这些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 “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查询”的法定情形。”
这里还举了一个具体例子:“比如幼儿园招聘时,可依据《幼儿园工作规程》依法查询应聘者的吸毒记录,记录虽被封存,但法定监管需求不受影响。”
按照这个说法来看,只要符合我国法律法规里要求“无吸毒记录”的岗位,那么相关单位就能依法查询应聘者的吸毒记录。
这个吸毒封存,并没有大家想象的那么死,查询门槛也不算高。
不过,很多人对此仍然不满意,有一种说法认为,不纠结“封存不是删除”,而是反对“封存吸毒记录”本身。
有一种误区,就是以为“封存吸毒记录”,就是“不管吸毒人员”,或者“吸了也没事”。
那么就可以聊聊在这次新规出来之前,现行的吸毒人员如何管理。
(3)现行管理模式
上面提到的《禁毒法》和《禁毒条例》是我国现行法律里专门针对如何管理吸毒人员进行戒毒的“特别法”,其法律效力是高于《治安管理处罚法》。
比如,《禁毒法》分别规定了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
《禁毒法》将现行的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统一规定为强制隔离戒毒。
此外,2011年实施的《禁毒条例》,也称为《戒毒条例》,解决了《禁毒法》的具体理解和实际执行问题,是对《禁毒法》的补充。
其中第7条明确规定“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对戒毒人员戒毒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对戒断3年未复吸的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
戒毒条例在2018年有过一版修订,但这一条是没有变动过。
所以,从2011年开始,其实我国就对吸毒人员的信息进行了“保密”,并没有把吸毒人员的信息进行公示,在实践过程中,同样是“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
那么这里可能有人会问,这里说的是“戒毒人员的个人信息保密”,又不是“吸毒人员”。
但按照《禁毒法》和《戒毒条例》,我国只要是被发现的吸毒人员都需要接受戒毒,进行动态管理,不存在被发现吸毒,然后放任不管的情况。
所以,这次《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新规,对于《禁毒法》和《戒毒条例》的具体执行,并没有什么实质性改变,起码没有“天翻地覆”的改变。
那么可能有人会问,既然如此,《治安管理处罚法》为何要加上这条新规。
因为这条新规初衷,主要是针对其他“轻微违法记录”。
比如下面这个报道里也提到,“打个比方,某人因为打架被拘留十日并处以罚款,拘留、罚款就是法律对他的惩罚。受完罚出来,就不该再对他的升学、求职、出行等产生过度制约。”
此外也有报道称,有人因10元麻将赌博被行政拘留,因此留下终身违法印记,他38岁失业后的整整三年里,接连31次求职,都因“有违法记录”被拒之门外。
客观来说,这条立法的初衷是为了封存这类“轻微违法行为”。
但因为一同封存的还包括吸毒记录,所以才会引发如此大的舆论争议。
假如一开始把“吸毒记录”剥离开,那么民众对于封存除吸毒之外的治安管理违法记录,应该就没这么大的争议。
很多人提到的,吸毒行为不应该与其他治安管理违法记录相提并论,二者严重程度不是一个量级。
我个人也赞同这个观点,吸毒的恶劣程度确实远高于其他治安管理违法行为。
然而,多数民众可能并不了解,其实吸毒人员的信息,按照2011年的《戒毒条例》,已经是施行保密,相当于封存了。
或者可以这么理解,连吸毒这么恶劣的行为,2011年都开始施行保密封存,其他比吸毒恶劣程度要轻得多的治安管理违法行为,却没有进行保密封存。
恐怕立法初衷主要是基于这一点,才推出这个法规,是为违法情节轻微且悔改者,提供回归社会的缓冲机制。
但在推行过程中,还是存在舆论沟通不到位,比如大多数人并不清楚2011年开始就已经对戒毒人员信息进行保密。
当然,也有人会说保密不等于封存。
不过实际上这次封存的是“治安违法记录”,而不是封存“吸毒记录”,这是舆论传播过程中一个很大误解。
吸毒记录仍然还是按照《禁毒法》《戒毒条例》《吸毒人员登记》去管理,包括对吸毒人员的动态管控,都不会受这次“治安违法记录封存”的影响。
关于这一点,我会再写一篇长文来详细展开分析。
(4)新规其他修改
这次舆论争议闹大后,不少人也开始翻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其他涉毒行为的修改。
这其中出现两个截然相反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新规其他涉毒行为是加大打击力度。
一种观点认为,新规把其他一些违反刑法的涉毒犯罪行为,给变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是减轻打击力度。
那么我也对此做了事实核查。
上一版《治安管理处罚法》是2012年实施,我将这次修改的和2012年版本做了对比。
其中涉毒行为有修改和增加的内容如下。
修改后的第84条提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2012年该条为“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罚款金额上限多了1000元。
但这里争议点在于,第4点新增了:“聚众、组织吸食、注射毒品的,对首要分子、组织者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类似地方还有修改后的第85条提到:“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这个罚款之前版本是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同样是增加了罚款金额。
争议点同样是,新增了“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还有第86条提到:“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这个也是之前没有的。
有人认为,这些是之前是属于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被挪到治安管理处罚法,是降低打击力度。
对于这个说法,我也进行查证。
《刑法》第350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353条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354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照理说,“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都是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
而“聚众、组织吸食、注射毒品”,还是“首要分子”,这性质要更恶劣,居然被写进“治安管理处罚法”。
对此,一开始我也不是太理解,感觉跟刑法有一些冲突。
不过,我也查了下,实际操作过程里《刑法》的优先级也是高于《治安管理处罚法》。
如果出现一个人的行为,既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又违反了《刑法》,那么会有两种情况。
1、单处刑罚。即对一行政违法行为己构成犯罪的,只由司法机关给以刑事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就同一事实重复处罚
2、刑罚与行政处罚双重适用。即对行为人除由司法机关予以刑罚处罚外,有关行政机关还应予以行政处罚。
也就是,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不存在只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而不进行刑事处罚的情况。
(5)草案制订过程的争议
有博主指出,“2023年9月1日,人大公布《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日期为2023年9月1日到2023年9月30日。
2024年6月28日,人大公布《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日期为2024年6月28日到2024年7月27日。”
前两版都是“对违反治安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
该博主认为第三版突然改成封存“所有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并且没有公开征求意见这个环节,且从2024年7月还在对二审草案征求意见,到2025年6月就突然提交了三审草案,他认为这个流程有问题。
这个观点也得到广泛传播,所以我这里也对这个说法做了事实核查。
首先,人大官网上,能查到“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专题页面。
在这个专题页面里,确实只显示一审草案和二审草案的征求意见,并无三审草案的征求意见。
那么三审草案无征求意见,是否符合正常流程?
抱着这个问题,我也进行进一步查证。
然后我查到了关于“立法三审制”的说明。
其中提到:
一审,听取提案人对法律草案的说明,进行初步审议;
二审,在经过两个月或者更长的时间,委员们对法律草案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后,围绕法律草案的重点、难点和分歧意见,进行深入审议;
三审,在专门委员会根据委员们的审议意见对法律草案进行修改并提出审议结果报告的基础上再作审议,如果意见不大,即付表决。
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2000年制定的立法法将这一程序确定下来,成为立法的一般程序。”
这里并没有提到三审是否一定需要“征求意见”。
于是,我继续查了查,就查到了《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制度》
其中提到:“法律草案在初审后、再次审议后,均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这里并没有说“三审”也一定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我抱着好奇心查了下其他一些大型法律是否有三审没有征求意见的先例。
就查到2020年的第11次刑法修正案,也是只有一审和二审的草案有征求意见,三审并无征求意见。
看样子,三审无征求意见,属于正常流程,并无违规。
那么还有一个问题,就是为何三审把关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的封存范围,从“未成年人”扩大为“所有人”。
我抱着这个问题就继续查证。
在今年6月27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里,有提到“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对治安违法记录也应予以封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
那么这里很关键就是2024年7月15日召开的二十届三中全会。
这次会议召开时间刚好是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二审草案征求意见期。
这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
我也去看了该决定全文,其中第35条的末尾,确实提到了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我对这件事情的来龙去脉,又再做了进一步查证。
《民主与法制》周刊2025年第28期一篇介绍“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的报道里提到:“2023年全国两会期间,多位代表委员呼吁,协同各有关部门共同探索、推动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帮助轻罪者更好回归融入社会。”
那么这件事情最早就是2023年的两会期间,由“多位代表委员呼吁”,推动了“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然后再写进2024年7月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
由于“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只是“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其中一部分。
或者说,连“轻微犯罪记录”都要封存,那比“轻微犯罪”程度更轻的“治安违法记录”的封存自然就会被写进这次《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改三审法案里了。
那么这里最关键就在于“轻微犯罪记录封存”。
(6)轻微犯罪记录封存
目前“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还只是提出,还未全面推广。
或者可以说,这次的“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推出,相当于是在给“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探探路。
而“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如何构建,目前还处于摸索阶段。
据下面这篇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第六调研组在最高法主管的期刊《中国应用法学》发表《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调研报告》,并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同步开展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试点工作。
比如,如何界定“轻微犯罪”就是一个有很大分歧的事情。
因为我国刑法并没有“微罪、轻罪、重罪”这样的分层标准。
《报告》称,在调研中,各界普遍认同以刑罚轻重作为界定“轻微犯罪”的基础标准,但就采用宣告刑还是法定刑,分界点如何选取,是否区分故意、过失犯罪等问题,还存在较大认识分歧。
《报告》指出,多数意见认为,“轻微犯罪”不应简单等同于“轻罪+微罪”,而应限定为“轻罪”中主客观方面危害性最小的一部分;
在“轻微犯罪”的具体标准设置上,主要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建议将“轻微犯罪”界定为“因故意犯罪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或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界定轻微犯罪范围应重点考虑封存的“受众”比例,建议原则上不超过被判刑罪犯总数的30%,建议将“轻微犯罪”严格限定为“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
第三种意见则建议以“被判处拘役以下刑罚”界定“轻微犯罪”的范围。
《报告》称,“普遍认为应将一些特定罪名排除在犯罪记录封存之外,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性侵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职务犯罪等。关于罪犯范围,各界则普遍认为应限定于初犯,排除累犯和再犯。”
这里很关键一点“排除毒品犯罪”,也就是轻微犯罪是肯定不包括毒品犯罪。
对于试点罪名和地区该如何选择,《报告》建议,试点罪名可以优先考虑案件量大、社会影响面广的个罪先行试点,如危险驾驶罪。
这个我就非常不理解了。
“危险驾驶罪”这样充满主观恶意的罪名,我个人不赞成拿来试点。
我个人是觉得,所有主观包含恶意的罪名,都不应该成为轻微犯罪。
当然,这也只是该报告的“建议”,还不是具体要这么施行。
相比已经尘埃落定的“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舆论还不如多多讨论一下正在摸索中的“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让民意通过广泛的舆论讨论,来让最终落地的“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更完善,更符合中国实际国情。
从我个人态度来说,我对于“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是持不置可否的态度,不支持,也不反对。
毕竟戒毒人员的信息保密制度已经施行了14年了,这时候才去纠结“吸毒记录封存”,意义不大。
但对于“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我个人持保留意见,我还是希望对于实施“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还是应该慎之又慎,需要经过充分的讨论。
一旦建立了“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否会降低刑罚的威慑力?这应该有充分考量,需要权衡取舍。
考虑报告建议将“毒品犯罪”从轻微犯罪里排除,对于这件事情的解决办法,我个人建议考虑把吸毒复吸入刑,如果是被诱骗吸毒,由治安管理处罚,这样两难自解。
我就是有点担心即使吸毒复吸入刑,还是可能被列入“轻微犯罪记录”里,到时候同样会被封存。
所以,趁“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还没有落地,我也在这里呼吁,要把跟毒品相关的所有罪名,都排除出“轻微犯罪记录”。
如果以此延伸,是否能考虑,把毒品相关的违法行为,都排除出“轻微违法记录”,也就是治安管理处罚法里跟毒品有关的处罚,不在封存范围之内。
因为毒品相关的违法行为,跟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恶劣程度是不一样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涉毒行为很多,并不单单只有吸毒。
建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封存,应该参考轻微犯罪封存,也要进行必要的分级管理,这样可能更加妥当。
我个人认为,还是应当充分考虑这次舆论讨论里反应出来的巨大民意。
民众对于毒品的零容忍,是我国长期禁毒工作的成果,不能轻易就伤了民众对于毒品零容忍的普遍共识。
(7)不必焦虑
单单“吸毒封存记录”这件事情,我是建议大家不用焦虑,毕竟这个从2011年开始就已经是这样了,而过去这14年,我方对于毒品的打击力度是非常大的,吸毒人员也没有出现大幅上升。
我们来看一组数据:
《2015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披露,现有吸毒人员234.5万名,全年查处吸毒人员106.2万人次,新发现53.1万名。
《2024年中国毒情形势报告》披露,现有吸毒人员74.7万名,同比下降16.7%,戒断三年未发现复吸人员433.9万名,全年查处吸毒人员19.3万人次。
我国打击毒品的力度从未放松过,禁毒是我们的一项基本国策,对于我国会继续严厉打击毒品,我们还是应该有信心,不要因为这次的事情而感到焦虑。
禁毒是全民共识,任何挑战这个共识的人,就是中国人民的敌人。
我比较担心,在这次舆论传播过程中,造成不少误导,比如很多人误以为“吸毒记录封存”之后,“吸了不会管”、“吸了处罚减轻了”,可能降低对潜在吸毒人员的威慑力。
但事实上,不存在“吸了不会管”,我国的吸毒戒毒管理仍然很严格,不受新规影响。
我国对毒品的打击主要集中在供给侧,打击毒品供应。
而在需求侧,对吸毒的惩罚力度比较轻。
国家层面一直在推动和加强戒毒管理,帮助戒毒人员回归社会。
但从舆论宣传来说,一定要把“吸毒毁一生”的认知继续深入人心,戒毒的过程是漫长而艰难的,只要沾上毒品这辈子就毁了,这是我们从小到大所受到的教育,而事实也是如此,要保持对毒品的“零容忍”,才能打赢禁毒战争。
“如果不能有效减少吸毒人数进而减少毒品需求,刑罚遏制毒品犯罪的效果必然受到影响。”我个人是比较赞同这个观点。
(8)要符合中国国情
本来这件事情的查证就到这里,其实很多信息也是过去几天,不少网友已经查证过的。
从一开始这件事情被引爆,很多人感到焦虑。
随后就开始有很多人自发的去查证信息,得知其实对戒毒人员信息的保密是早就从2011年开始,还有封存不等于删除,符合国家规定仍然可以查询等等这些信息,已经有不少博主在澄清,让不少人冷静下来,至少没那么焦虑。
然而,就在舆论稍微冷却一些的时候,某电视媒体居然去采访某个之前已经引发网友群嘲的高校法学专家来进行所谓“澄清”,这完全就是怼着网友贴脸开大,朝着舆论热锅里泼水的感觉,于是就引发又一波舆情。
主要这个所谓专家,是典型的自由派法学专家,之前已经被扒出说过:“每年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数差不多是800万人左右,如果这个记录永久都不消除,以后是不是到哪年,我们没有人可以考公了,人均违法”。
这种“到哪年就人均违法”完全违背常识的话都能说出来,就这还法学专家,我估摸着也就美国实现了“人均违法”,我们大多数人一生遵纪守法,没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很稀奇的事情吗?这每年800万人里有多少人是再犯?
专家这是很典型的先预设结论,再来找论据的思维模式。
说出这样让人群嘲话的专家,还被某电视媒体跑去采访。
结果很快就被人扒出这个专家在11月13日发表的文章里提到:“封存与消除也并非绝对对立,治安违法记录的封存也可作为未来条件成熟时彻底消除此类记录的过渡。”
这马上又引发舆论一片哗然。
而且这次跳出来的自由派法学专家,还不单单这一个。
还有一个某顶尖高校的法学教授跳出来说:“吸毒是一种自我危害的行为”。
这种观点就大错特错。
吸毒绝不只是“自我危害”行为,因为吸毒会致幻,就更容易做出违法犯罪行为。
此外吸毒的人往往会拉别人下水,这是会危害他人的行为。
该法学教授还说:“对个人的治安处罚纪录进行封存,也是法律界的共识。”
不过马上就有很多法律界人士出来反对这种“共识”说法,并不存在这种共识,这顶多只是“自由派法律界”的共识。
像美国那种人均违法的环境里,确实需要封存违法记录,这是美国的共识,不是中国的共识,某专家的“未来人均违法”谬论,也不符合中国的实际国情。
比如,在这群“自由派法律界”里,废死也成了他们的共识,但这绝不是中国的共识。
可想而知,大概率就是这群掌握高校法学院资源的“自由派法律界精英”去在2023年呼吁并推动了“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我们不能只听这群自由派法学专家的建议,也应该多听听广大的民意,兼听则明。
中国的法律,应该建立在中国广泛的民意基础,要符合民众的普遍认知,不能一味学习西方法律价值观,不能生搬硬套,需要因地制宜,走符合中国国情的正确道路。
本文仅代表我个人观点。
我也不是法律界人士,很多资料都是我这几天花了很多时间去查证,我也不敢保证100%准确,如有哪里出现错漏,还烦请大家能够指出。
我秉持求真务实的态度,真理越辩越明。
这篇文章我也是写了很久,比我平时文章要多花好几倍时间。
因为写这篇文章,深感压力巨大。
有时候,我们的观点可能是对的,情绪也是对的,但仍然可能会被坏人利用,引导到一些不太好的结果。
作为公众作者,自己的文章,是可能产生很大影响。所以,这就要求我得更加谨言慎行,我觉得这才是对大家比较负责任的态度。
很多时候,我也很难保证自己可以不被带节奏,所以碰上这种重大舆情热点,通常我不会为了流量去抢先分析,我会多观察几天,多查资料,再看要不要写。
如果要写,我就会基于实事求是精神,秉持自己一贯原则,来尽量中和舆论情绪,不偏激,不搞情绪输出。没问题就澄清,有问题就指出问题,就事论事去讨论,我觉得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态度。
相信大家能从这篇文章,感受到我这个态度。
本文来源“大白话时事”公众号。
作者:星话大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