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郴州临武律师黄江明,在没银行凭证和收款凭证关键基础证据的情况下,利用全部捏造的事实、伪造的证据、通过诉讼骗取郴州市兴茂环保投资有限公司205万元的案件,持续引发公众关注与愤慨。而受害企业股东三年来奔走控告,却屡遭公安机关以“无犯罪事实”为由不予立案。本案不仅是一起典型的律师重大诈骗,更是对司法诚信与监督机制的一次严峻拷问。一、伪造“一条龙”:银行账户、银行帐号、银行流水、250万收款承诺书及还款确认书均系伪造据受害企业股东提供的证据,律师黄江明在2022年9月,诉讼中所依据的全部事实和相应证据全系伪造:1. 凭空捏造收款账户:黄江明在诉讼中声称曾向郴州兴茂指定的收款帐户: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转账220万元。后经银行核查,该账户和帐号从未存在,纯属虚构。2. 移花接木伪造银行流水:其向法院提交的220万元转账凭证,实际源自其他银行账户的流水记录,通过篡改开户行信息冒充成涉案账户交易流水,蓄意误导法庭。3. 炮制文书冒充承诺:伪造250万收款承诺书和还款确认书:在无法提供250万收款凭证的情况下,黄江明和股东内鬼在2022年8月7日同一天串通勾结伪造《承诺书》和两份《确认书》,并把承诺书的形成时间倒签为2017年,且均未加盖公司公章也未时任法人签名,却被采信为收款还款核心证据。二、诉讼变“速骗”:立案十日即划款,股东竟毫不知情
该案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原定于10月17日开庭。然而在黄江明及其股东的串通勾结下,在持股70%的股东毫不知情也未正式开庭的情况下,立案不到十天黄江明就骗取郴州兴茂公司205万元,后马上撤诉。整个过程迅速且隐蔽,程序合法性存在重大争议。三、控告路漫漫:公安机关“不立案”,嫌疑人已离境自2022年12月起,受害股东多次向临武县公安局控告黄江明涉嫌虚假诉讼罪、诈骗罪。尽管郴州市公安局曾在复核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不予立案决定,但临武县公安局在原告完全无法举证的情况下,再度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三年来,受害人向相关部门举报一百多次,并在中央巡视组和郴州市人大的监督下仍未有转机,导致司法程序长期严重空转、黄江明诈骗205万三年都没有被立案侦查、据悉黄江明目前已潜逃境外。







结语当证据可以伪造、程序可以被操纵、报案可以被搁置,司法的防线何在?本案不仅是一起诈骗,更是一面镜子,照出法治进程中仍待加固的环节。我们期待,在阳光监督与法律框架下,本案能早日水落石出,不负百姓对公平正义的深切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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