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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他人性交、猥亵供其观看的定性与处断规则

在性侵类刑事案件中,强迫他人实施性交、猥亵行为并供自己观看的情形,因行为主体、行为方式具有特殊性,易引发定性争议、责任划

在性侵类刑事案件中,强迫他人实施性交、猥亵行为并供自己观看的情形,因行为主体、行为方式具有特殊性,易引发定性争议、责任划分及罪数处断等法律难题。《刑事审判参考》第495号案例针对此类情形作出了明确裁判指引,结合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可从强迫者定性、被强迫者责任、罪数处断三个核心维度梳理法律适用规则。

一、强迫者的行为定性:构成间接实行犯,按实行正犯论处

通常情况下,强奸罪、强制猥亵罪的实行行为由行为人亲自实施,但本案中强迫者未直接参与性交、猥亵行为,其定性需突破“亲自实行”的传统认知。根据刑法间接实行犯理论,强迫者以暴力、胁迫等手段控制他人,实质是将被强迫者作为实施犯罪的工具,间接实现其犯罪意图。

具体而言,强迫者虽未亲手实施性侵行为,但通过持刀威胁等强制手段,迫使被强迫者对被害人实施性交、猥亵行为,其对整个犯罪过程具有绝对意志控制,被强迫者的行为完全受制于强迫者的胁迫,属于“被利用的犯罪工具”。此种情形下,强迫者的行为已符合强奸罪、强制猥亵罪的犯罪构成,应当作为间接实行犯(正犯)承担全部刑事责任,而非从犯或教唆犯。这一认定既契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刑法原则,也能充分评价强迫者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二、被强迫者的行为定性:成立紧急避险,依法不构成犯罪

被强迫者在持刀威胁等现实、紧迫的人身危险下,被迫与他人发生性交的行为,依法成立紧急避险,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避免本人或他人人身、财产等重大权益遭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较小权益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强迫者面临的是即刻发生的人身伤害风险,其实施性交行为并非出于自愿,而是为了规避自身遭受暴力侵害的紧迫危险,属于“不得已”采取的避险措施。从权益衡量来看,被强迫者以实施性交行为的方式避免自身人身伤害,未超过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且主观上无犯罪故意,不符合任何犯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依法不构成犯罪。

三、罪数处断规则:成立吸收犯,择一重罪处罚

通常情况下,行为人实施数个符合不同犯罪构成的行为,应分别定罪量刑后数罪并罚。但在结合犯、吸收犯、连续犯等特殊情形下,基于刑法理论或法律规定,需按一罪处断,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本案中,强迫者的行为即符合吸收犯的成立要件,应适用“重罪吸收轻罪”的处理原则。

(一)吸收犯的成立条件

本案被告人基于“寻求精神刺激”这一单一犯罪目的,在同一时间段内,针对同一被害人,先后强迫他人实施强奸、猥亵两种行为,完全符合吸收犯的构成特征:一是数个行为均符合独立犯罪构成,形式上构成数罪;二是数个行为基于同一犯罪目的,具有紧密关联性;三是数个行为属于同一犯罪过程,彼此存在逻辑上的从属关系,符合“重行为吸收轻行为、既遂行为吸收未遂行为”的吸收规则,无需数罪并罚。

需注意与类似情形区分:若针对同一被害人实施强奸后,间隔较长时间、在不同空间另行实施强制猥亵,属于“另起犯意”,不成立吸收犯,应分别定罪并罚。本案核心区别在于“同一时间段、同一对象、同一犯罪目的”,不存在犯意中断或行为割裂,故可排除数罪并罚。

(二)重罪的选择:以强制猥亵妇女罪(既遂)吸收强奸罪(未遂)

吸收犯的处断核心是“择一重罪”,需结合两罪的既遂未遂状态、犯罪情节、量刑幅度综合对比判断:

强奸罪(未遂)的量刑考量:被告人强迫他人性交供其观看,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构成强奸罪未遂。同时,考虑到被告人与被害人系恋人关系,其行为的危害后果与普通强奸犯罪中行为人亲自实施性侵的情形存在差异,根据刑法关于未遂犯的处罚规定,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量刑幅度可控制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制猥亵妇女罪(既遂)的量刑考量:被告人强迫他人以口交方式实施猥亵,该方式属于一般女性难以接受的恶劣情形,且行为已实施完毕,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既遂。根据刑法规定,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基本量刑幅度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结合其犯罪情节恶劣性,量刑可接近该幅度中线。

两相比较,强制猥亵妇女罪(既遂)的量刑幅度重于强奸罪(未遂),且前者情节恶劣程度、社会危害性更突出。因此,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应以强制猥亵妇女罪(既遂)对被告人定罪处罚,不再单独评价强奸罪(未遂)的行为。

四、裁判结论与实务指引

本案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明确裁判标准:一是强迫他人实施性侵供其观看的,强迫者构成间接实行犯,按对应性侵罪名正犯论处;二是被强迫者因紧迫人身危险实施相关行为的,成立紧急避险,不构成犯罪;三是基于同一目的、在同一过程中先后实施强奸、猥亵行为的,成立吸收犯,择一重罪处罚。

该案例的裁判逻辑,既坚守了刑法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又精准回应了特殊性侵情形的法律适用难题,对司法实践中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具有重要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