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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赌博提供场地,男子获刑6个月

大家都知道赌博是违法行为,但为赌博提供场所的行为,到底是否违法?近日,玉州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开设赌场案,甘某某为赌博提供场所而获刑。
案情回顾
2025年11月,两名陌生男子找到甘某某,想摆放两台“打鱼游戏机”在甘某某租赁的玉林市某某镇某社区的钓鱼场内,供赌客进行赌博,并愿意支付每月1000元的租金以及赌场总盈利的10%作为提成。甘某某为了获取场地费和提成,遂同意。2026年2月,该赌博场所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实,甘某某违法所得共计五千余元人民币。
玉州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甘某某为他人设置赌博游戏机进行赌博提供了帮助,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遂对其提起公诉。近日,经玉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检察官提醒
甘某某虽然未参与赌博、未组织他人进行赌博,但其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场所,并从中获利,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在此,检察官提醒,开设赌场是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和公民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法律对此类犯罪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任何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文字/杨方林
排版/江毅
校对/吕东
初审/李超龙
审核/凌茂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