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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公司的钱借给别人周转,算挪用资金吗?

直接回答:要看借给谁、以谁的名义。 钱到了自然人手里,就属于"归个人使用";钱到了单位手里,只有两种情况算,以个人名义借出去的,或者个人拍板、以单位名义借出去但自己从中得利的。
老板让财务把钱借给生意上的朋友周转几天,或者借给自己另外一家公司过桥,这种情形在民营企业里太常见了。事后被追责,争的就是"归个人使用"这四个字该怎么认定。
一、"归个人使用"有三种法定情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答复进一步明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中的"归个人使用",与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中的"归个人使用"含义基本相同;并且在规定"归个人使用"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借贷给他人"属于挪用资金罪的一种表现形式。
二、归纳成一句好记的话
钱只要到了人的手里,不管是本人、亲友还是任何自然人,就是归个人使用。钱到了单位手里,只有两种情况算:以个人名义借出去的;或者个人拍板、以单位名义借出去但自己从中得利的。
反过来,经过单位决策、以单位名义、单位受益的借出,不属于归个人使用,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有一条参考逻辑可以对照: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款项给个人使用,或者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决定将款项给个人使用的,不以相应犯罪定罪处罚;致使单位遭受重大损失,构成其他犯罪的,按其他罪名处理。这个道理对挪用资金罪同样适用。
三、几个绕不开的判断点
"以个人名义"不能只看形式。 判断是否属于以个人名义要看实质。行为人逃避财务监管、与使用人约定以个人名义进行,或者借款还款都以个人名义进行的,应当认定为以个人名义。
"个人决定"包括越权。 既包括职权范围内的决定,也包括超越职权范围的决定。不是说不分管资金的人就不可能构成。
"谋取个人利益"的范围比想象中宽。 既包括事先约定、尚未实际获取的,也包括虽未约定但已经实际获取的;既包括不正当利益,也包括正当利益;既包括财产性利益,也包括非财产性利益,但非财产性利益必须是具体的实际利益,比如升学、就业。
借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算什么。 按照早年的司法解释,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这条在今天主要起参考作用,现行判断已经回到"是否以个人名义"这个更实质的标准上。
四、辩护上最容易打的点
"这笔钱是单位借的,不是我个人借的。" 要立住这句话,需要两样东西:单位决策的痕迹,比如会议纪要、董事会决议、审批单;以及单位受益的事实,比如利息进了单位账、资金用于单位业务。
这两样东西一旦齐了,"归个人使用"这个要件就站不住。
在民营企业内部的资金往来里,这一点尤其常见。老板让财务把钱借给关联的兄弟公司周转,究竟算不算挪用,往往就取决于有没有留下单位决策的记录。反过来讲,如果确实没有决策程序、走的又是个人名义,那辩解的余地就小得多。
五、常见误区
1. "借给公司就算单位行为。" 要看是不是以个人名义,或者是不是个人拍板加个人得利。
2. "没拿好处就不算。" 前两种情形不要求谋取个人利益。只有第三种情形才要求。
3. "钱是用来周转的,不是自己花的,所以不算。" 归个人使用看的是钱到了谁手里、以谁的名义,不看最终花在什么地方。
4. "公司是我自己的,借出去有什么关系。" 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一人公司也不例外,这一点在认定上不会让步。
一句话:归个人使用看的是钱到了谁的口袋、以谁的名义,不是看钱最终花在什么地方。 单位决策、单位受益这两点能立住,这个要件就废了。
顾宁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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