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叶继任
“要不是您建议我追加股东,这笔钱真不知道能不能要回来!”电话里,申请执行人向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办案人王宝连连道谢。
事情要从2021年说起。佳木斯某公司向长春某机械公司采购设备,双方约定验收合格后一年内付清全部货款。可直至2025年,对方仍拖欠7.4万元尾款迟迟未付。某机械公司无奈向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佳木斯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判令其偿还欠款7.4万元,并承担违约金、诉讼费及保全费。
判决生效后,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办案人王宝历时三个多月,通过网络查控、线下实地走访等方式全面核查,没有查到佳木斯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有效财产线索。
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前,办案人王宝专门约谈申请执行人代理人,没有简单一句“等发现财产再恢复执行”了事,而是向当事人释法明理:“公司暂无财产,不代表股东无需担责,股东若存在未足额出资、抽逃出资情形,应当在对应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可以依法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救济路径虽已厘清,但申请执行人要投入时间、资金搜集证据,也要承担股东同样无履行能力的风险。慎重考量后,申请执行人采纳了办案人建议,委托律师调取证据。办案人依法出具律师调查令,核查股东出资、资金流转情况。经审理,法院裁定追加三名股东为本案被执行人。
追加裁定送达后,案件迎来转机。被追加的股东主动联系法院,提出愿意履行还款义务。经协商,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股东先行给付某机械公司3万元,剩余款项分一年还清,每月还款不少于3000元。终本不是执行的终点。在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僵局下,本案通过追加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责任,激活执行链条,促成双方和解履行,让胜诉权益从纸面落到实处。
初审:刘岩
复审:韩蕊
终审: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