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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赠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赠与人可否撤销赠与?


读者提问
刘某是覃某的外婆。5年前,刘某与覃某签订协议,约定刘某将其个人所有的一套房屋赠与覃某,覃某承担对刘某的赡养义务。没想到,覃某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刘某由于身体原因无法独自居住,只好搬到养老院生活。刘某要求覃某将赠与的房屋租赁出去,用租金支付养老院的费用,但覃某拒绝出租。请问,刘某能否撤销对覃某的赠与?
专家解答
刘某可以请求撤销赠与。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赠与合同成立后,不论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是否属于社会公益或者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也不论赠与的财产是否发生权利转移,只要出现上述法定事由,赠与人就可以撤销赠与。其中的“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的认定,主要考虑受赠人侵害行为的结果,而一般无须考虑受赠人的主观过错。
刘某的赠与属于附义务赠与,该赠与应以覃某对刘某履行赡养义务为前提。可是,覃某在刘某作出赠与后未尽到赡养义务,对刘某不闻不问,且故意阻碍刘某出租房屋支付养老院费用,严重侵害刘某的合法权益,故刘某有权对自身的赠与主张撤销。若刘某自知道覃某不履行赡养义务之日起一年内起诉请求撤销赠与,法院会依据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判决予以支持。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