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发资讯网

山西公职人员醉驾致夫妻身亡!不开灯、超速行驶,受害者却要担责

8月13日晚上10点24分,山西临汾蒲县薛关镇一处村口,国道520线上发生了一起致命事故。
57岁的张某某和53岁的郭某某,忙完地里的活,推着装有袋装柏籽的人力车,从公路南侧往北侧走。这个位置没有斑马线,也没有专门的过街设施。
事发路段、家属提供图
夫妻俩刚走到路上,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突然驶来,将两人撞倒。郭某某当场死亡,张某某送医抢救后也没能活下来。
驾车人杜某某,是薛关镇政府一名公职人员。
事情之所以引发争议,不只是因为两条生命消失,更因为事故认定结果让家属难以接受。交警认定,杜某某承担主要责任,而两名死者也承担次要责任。
一边是醉酒驾驶、夜间不开灯、超速行驶,另一边是推着人力车横穿没有过街设施的国道。这样的责任划分,家属为什么不服?

8月22日,蒲县公安局交管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中的几组数据,直接成为争议焦点。
杜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47.01mg/100ml,法律规定的醉驾标准是80mg/100ml。也就是说,他的酒精含量接近标准的两倍。

事发路段限速40公里每小时,而车辆实际速度达到52.38公里每小时,已经超过了规定速度。更关键的是,事发时间在夜间,现场视线并不好,车辆却没有开启车灯。
醉驾、不开灯、超速,这三种行为同时出现,交管部门认定杜某某的行为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
问题出在后半部分。

认定书认为,张某某和郭某某夜间往返公路南北两侧,推着人力车运送袋装柏籽通过道路,没有尽到观察义务,同样属于引发事故的原因,所以承担次要责任。
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行人横过道路的规定。没有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时,行人应当确认安全后再通过。

这句话放在纸面上,似乎没有争议。可放回事发现场,死者到底要怎样确认安全?
家属张先生认为,父母是推着车慢慢过路,并不是突然冲入车道。对面车辆既没有开灯,又处于醉驾状态,还超过限速行驶,普通行人很难提前发现,更谈不上及时判断和躲避。
如果车灯都没有亮,夜里的人靠什么发现它?如果车辆已经超速,留给行人的时间又有多少?
有媒体引述专业实测情况称,在类似夜间场景中,行人发现车辆的有效距离可能不足7米,对应反应时间不到0.5秒。

对于一对五十多岁的农村夫妻来说,他们还推着一辆装满柏籽的人力车,这样的时间够不够完成观察、判断和避让?
张先生质疑的正是这里。他无法理解,明明事故主要原因已经被认定为醉驾、不开灯和超速,为什么父母还要承担所谓没有确认安全的次要责任?
这份次要责任并不是一个无关紧要的说法。


在民事赔偿中,责任比例会影响家属最终获得的赔偿金额。涉及刑事处理时,事故责任认定也可能成为重要参考。对失去父母的家属来说,这几个字关系到赔偿,也关系到他们如何看待事故责任。
目前,张先生已经向临汾市公安局交管部门提交书面复核申请。截至9月11日,复核结果还没有公布。

争议并没有停留在家属和交管部门之间。不少网友认为,不能要求行人在漆黑路段提前预判一辆不开灯、超速、醉驾的车辆,死者被认定次要责任,现实上很难让人信服。
也有人认为,行人横过国道确实应当观察来车,交通事故责任不能只看谁违法更严重,还要看双方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的关系。
可在本案中,车辆没有开灯,司机又处于醉酒状态,这些因素是否已经让行人无法正常完成观察义务?

律师赵良善认为,杜某某同时存在醉驾、夜间行车未开灯、超速三项违法行为,是造成两人死亡事故的决定性原因。
他还指出,夜间视线不良,车辆又没有灯光,行人的观察和避险能力本来就受到限制,不能脱离现场条件,对年过五旬的行人提出过高要求。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事故时,如果行人没有过错,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人存在过错,也应当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认定书中的次要责任,正是对这条规定的具体适用,但家属认为,父母的行为是否足以构成这样的过错,还需要重新审查。
9月11日,薛关镇政府办公室回应称,杜某某是镇政府普通干部,事发后已经被刑事拘留。镇政府也成立了协调小组,正在帮助双方沟通后续民事赔偿事宜。
张先生仍在等待复核结果。那份决定,可能改变赔偿责任比例,也可能影响这起事故后续的处理方向。
信息来源:大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