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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上位法,广西云南对艾滋病人隐私的侵犯条例是否应当废止?

大家都知道,为了保障我国艾滋病能够顺利地自然传播,我国对于艾滋病人的隐私权保护是十分严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

大家都知道,为了保障我国艾滋病能够顺利地自然传播,我国对于艾滋病人的隐私权保护是十分严密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泄露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或者上述人员的密切接触者的个人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医师、护士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可以看出,侵犯患者隐私权,是可以被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处分的。

但是,一些地方政府的相关条例,却违反了上位法精神,公然侵犯患者隐私权。

例如《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感染者和病人应当将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实及时告知其配偶或者性伴侣;本人不告知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告知。”

根据这一条地方法规,那么医疗卫生机构有权将艾滋病人的隐私告知给其配偶或者性伴侣,这无疑是对于艾滋病人隐私权的严重侵犯,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那么对于这种地方条例违反上位法的情况,该怎么处理呢?在现行体制下,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如果认为某地方性法规同上位法相抵触,都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

收到建议后,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会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确实存在问题,会先与制定机关(如地方政府或人大)沟通,建议其自行修改或废止。如果制定机关拒绝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依法提出撤销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作出最终决定,强制予以撤销。

所以这个问题的处理方式很明显,如果有人觉得这些地方法规违反了上位法,可以向全国人大进行建议,从而促成这些地方法规的废止。

那么是否会有人大代表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各全国人大建议废止这些地方法规呢?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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