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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岩水库移民安置争议:家园安置的困境与公平诉求的期盼从安稳度日到生活失序的转折

在贵州省贵阳市红岩水库项目启动之前,马铃乡马铃村革楼组、革约组、对门河组、大田坎组的村民们,世世代代在这片土地上繁衍生息

在贵州省贵阳市红岩水库项目启动之前,马铃乡马铃村革楼组、革约组、对门河组、大田坎组的村民们,世世代代在这片土地上繁衍生息,过着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安稳生活。简陋的房屋里盛满了家庭的温馨与对未来的期许,有限的土地是全家赖以生存的根本。田间地头时常传来孩童的欢笑声,家门口总有老人惬意地晒着太阳,一幅岁月静好的和谐图景。

然而,这份宁静随着红岩水库项目的推进被彻底打破。2021 年 9 月 15 日至 16 日,马铃乡相关部门在历经数年沟通协商,仍未与部分村民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召集了多名不明身份人员及数台大型机械,对村民的房屋进行了违规拆除。机器的轰鸣声与村民的惋惜声交织在一起,昔日的家园瞬间化为废墟,留下了令人痛心的场景。

拆除之后,村民们的生活陷入了困境。失去了遮风挡雨的住所,他们只能在废墟之上,用防晒伞和塑料布搭建起简陋的临时棚屋。寒冬时节,寒风从棚顶的缝隙中灌入,让人难以忍受;酷暑之际,塑料布搭建的棚屋内闷热异常,如同蒸笼。

日常生活的照明全依赖太阳能板,遇上阴雨天便会陷入黑暗,起居出行都极为不便。孩子们无法拥有安静的学习环境,老人们也在恶劣的条件下饱受病痛的折磨。即便如此,村民们依然坚守在原地,他们坚信在法治社会中,自己的遭遇终将得到合理解决,相关不当行为也会受到应有的规范。

马铃乡相关部门:行政行为存诸多不当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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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便实施拆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条例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与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在未与村民签订任何安置补偿协议的前提下,相关部门并无权对村民房屋进行强制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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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马铃乡相关部门却无视这一法律规定,擅自实施了拆除行为。2024 年 4 月 30 日,见拆除后村民仍未离开,该部门竟用集装箱封堵了村子的唯一通道;2024 年 5 月 18 日,更是运来渣石将公路彻底阻断,其未规范行使行政职权、漠视村民合理诉求的行为引发了广泛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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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法方式不当,侵害村民合法权益

在拆除过程中,马铃乡相关部门出动多名人员及数台挖掘机,其处置方式不当,严重影响了村民的人身安全与居住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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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村民反映,拆除期间相关人员未出示任何合法文书;村民王贵兴在后续的二次处置中遭到殴打;缪新合喂养的母猪被当场拉走后便没了消息;姚昌祥家中的腊肉和米酒被参与处置的人员现场生火食用。这些行为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违背了公序良俗。

(三)安置方案不合规,未尊重村民意愿

马铃乡相关部门在移民安置工作中存在多重不合规之处,既未严格执行国务院相关条例,还对本项目的安置方案进行了调整。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土地征收补偿与移民安置条例》及《贵阳红岩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方案》中明确规定,库区移民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与意愿,选择集中安置、分散安置或就地就近分散安置;除集中安置需政府完成 “三通一平” 外,房屋由移民自行建设。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马铃乡相关部门无视村民的合理诉求,强行推行集中安置,并规定安置房 “由马铃村委会统一建造”,直接剥夺了村民选择分散安置和自行建房的权利,完全忽视了移民作为农民对土地的依赖需求,这也是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的根本原因。

(四)补偿标准偏低,且未及时调整

马铃乡相关部门制定补偿标准时,未充分考虑市场变化与物价上涨因素,仍沿用 2014 年的标准,导致村民获得的补偿金额远低于当前市场价值。《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征收土地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而该部门制定的补偿标准显然未能满足这一法定要求。

相关判决:公平正义的实现仍有差距

(一)判决未充分考量村民实际情况

在多起与红岩水库拆除相关的案件中,法院虽确认了相关部门的拆除行为存在违法情形,但后续的赔偿诉讼判决却未能充分契合村民的合理诉求:将违法拆除后的赔偿与协议拆迁补偿混为一谈,对证据材料采取了选择性采信的方式 —— 不认可村民提供的室内物品留存照片与视频,却采信了相关部门在拆除 4 年后拍摄的、用以证明物品保存完好的现场照片,最终全部驳回了村民的赔偿请求。

在安置问题上,判决书直接照搬了被告的辩驳意见,以 “大部分村民委托村委会修建集中安置房” 为由,剥夺了原告的安置选择权,且判决文书中未援引相关法理法条,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

(二)判决适用法律存在偏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明确 “行政赔偿不低于征收补偿方案中的标准,但没有规定必须要高于行政征收标准”。但在本案中,由于补偿标准本身偏低且长期未作调整,村民获得的赔偿金额远低于市场价值,法院在判决时未考虑这一关键现实情况,未对补偿标准作出合理调整,不符合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

(三)判决未完全体现公平公正原则

公平公正是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而本案中法院的判决显然未能充分体现这一原则。在室内物品损失赔偿问题上,对村民提交的原始证据不予采信,却认可相关部门时隔多年后提供的证据,这种双重的证据采信标准,严重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基本准则。

法治之下,期盼合理解决与公平对待

红岩水库相关的拆除争议,不仅关乎土地与房屋的权属问题,更是对法治精神与行政公信力的重要考验。在这场纠纷中,村民们承受着家园被毁的伤痛、合法权益受损的无助,而马铃乡相关部门的不当行政行为与法院的失当判决,更让他们对公平正义充满了迫切期盼。

我们恳请相关监管部门尽快介入核查,对事件中存在的不当行为进行严肃规范;希望法院能够重新审视相关案件,依法纠正不当判决,切实维护司法公正;更呼吁行政机关坚守法律底线,充分尊重村民的合法权益,践行 “为人民服务” 的根本宗旨,让法治的阳光真正照耀到每一位移民的生活,还他们一个公平合理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