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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年漫漫维权路!天津一合资企业200余万遭侵占,真相何时水落石出?

1996年,一笔煤炭购销交易,让盛某(天津)国际工贸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企业)陷入了长达29年的维权困境。企业总经

1996年,一笔煤炭购销交易,让盛某(天津)国际工贸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企业)陷入了长达29年的维权困境。企业总经理封先生倾尽所有,甚至拍卖房产弥补损失,只为追回200余万元合法财产。从伪造合同到一系列的诉讼操作,从立案侦查到撤案收场,这起案件背后的种种波折,不仅关乎一家企业的生死存亡,更牵动着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

合同陷阱:空壳公司设局,合资企业受损超200万

据封先生描述,1996年9月,严某萍以山西省晋某煤炭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身份,与盛某公司签订了煤炭购销协议。为获取盛某公司的信任,严某萍声称已与华能某电厂达成合法供货关系,双方约定以天津港平仓价280元/吨交易,严某萍还质押了山西晋某煤炭公司财务公章、增值税票,承诺将与电厂直接结算。

(相关交易合同,封先生提供)

基于这份“可靠”的合作基础,盛某公司依约将15418吨煤炭运至南通,总货值达4317040元。可让企业没想到的是,严某萍随后擅自将煤炭以215元/吨的低价转售,每吨压低65元,还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扣除货款517334.4元。

封先生察觉事情蹊跷,立即向天津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天津执法部门迅速介入调查,在对南通某电厂核查后查实:严某萍提供的交易合同纯属伪造。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的1万余吨煤炭、100余万元货款予以查扣。1996年10月4日,天津相关单位已正式立案侦查。后续司法鉴定结果更是直接打脸:涉案煤炭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所谓“质量不达标”,从头到尾都是子虚乌有、刻意捏造。

(相关调查材料,封先生提供)

更令封先生吃惊的是,经工商档案及法院调查证实,山西晋某煤炭公司竟是一家空壳企业——注册资本280万元均无实际出资,严某萍作为公司总经理及股东,未投入任何资金。

(相关材料,封先生提供)

一系列诉讼操作扰侦查,案件撤案生波澜

封先生称,严某萍眼看行径即将败露,为逃避追责,她伙同庄某平等人另辟蹊径——向无管辖权的太原市相关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无关人员参与涉案货款分割?

太原相关法院于1996年11月4日、5日当日立案、当日即作出财产冻结裁定,冻结山西晋某煤炭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30万元。并在11月19日裁定,山西晋某煤炭公司与煤炭交易代理方朱某清达成调解协议,对涉案99万余元货款进行分割。然而,朱某清在交易中仅负责代理结算,每吨仅收取3元代理费,并不具备参与涉案货款分割的主体资格。这份调解书的合法性,至今仍存重大疑问。

(相关裁定书,封先生提供)

(二)天价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

封先生称,本案发生于 1996 年,按照当年的司法规则,民事诉讼律师费一律实行 “谁委托、谁付费” 的原则,律师费不属于法定赔偿范围,法院原则上不予支持,仅知识产权等极少数特殊案件存在例外情形。在案涉双方合同没有任何相关约定的情况下,法院判决支持的 3.1 万元律师费,完全没有法律依据,明显不合理。

封先生对此表示难以信服的是,案涉判决书直接认定了 6 万元差旅费,却未附上任何对应的票据凭证,没有列明费用明细,没有说明具体用途,也未举证证明该笔款项是履行合同所必需的合理开支。封先生提出,1996 年国内物价与工资水平极低,6 万元在当时已属于巨额支出,远超正常差旅所需的合理范围。法院在无凭证、无明细、无合法依据的情况下直接认定该笔费用,属于事实不清、依据不足,相关金额明显过高且不合常理。

更让封先生无法接受的是,判决中列明的高额诉讼费等一系列相关费用,最终绝大部分判令由他这一第三方当事人独自承担。而支撑该判决的核心事由,是所谓的 “煤炭质量不合格”,封先生认为这一认定完全缺乏事实依据,根本站不住脚。

封先生表示,太原相关法院作出的该份判决,除了前述费用认定外,还明确要求收回晋府公司抵押给他的增值税票及财务章,判令被告晋府公司向原告退回定金 20 万元,同时判决他向被告严某萍支付违约金 17 万元;叠加前述差旅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他需承担的款项合计达 23 万余元,最终他也因此陷入了钱货两空的困境。

随后,严某萍拿着太原市相关法院1996年11月19日出具的调解书,即刻送交原天津市塘沽相关执法部门。但令封先生想不到的是,原塘沽相关执法人员凭这份调解书将本案定性为经济纠纷,并于1996年11月22日作出撤案决定。

撤案后,严某萍就同一批煤炭对应的同一笔货款,分别向两个不同主体作出了结款承诺。具体而言,严某萍一方面让封先使用其抵押的晋某公司公章、发票前往电厂办理结账手续,另一方面又让朱某清持相关合同前往电厂结账。据封先反馈,电厂对晋某公司的公章未予认可——该公章仅属于晋某公司,而电厂与晋某公司之间并未签订相关合同;朱某清持相关合同前往结账时,电厂予以认可,并将货款支付给了朱某清。严某萍又于1997年8月20日从朱某清处提取现汇11万元,累计侵占货款超110万元。

据当事人封先生反映,本案实际交易发生在天津港,合同履行地为江苏南通,被告及第三人住所地均不在太原。按照当时法律规定,太原市相关法院根本不具备本案管辖权。然而在此前提下,太原相关法院仍先后作出多份调解与判决,直接导致封先生蒙受了巨额经济损失。即便后续天津相关法院出具了相关裁定以及后续司法鉴定显示涉案煤炭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但此时损害结果早已形成、既定事实无法逆转,这份迟来的裁定并未改变最终的不公结局。

程序争议待厘清,二十九年维权不放弃

撤案并非案件的终点,反而成了盛某公司漫长维权路的起点。从2003年到2015年,封先生及盛某公司多次向相关执法部门申请恢复侦查,甚至曾将严某萍扭送执法部门,但均未得到受理,撤案法律文书也始终未予提供。即便如此,封先生从未停下维权脚步,2023年他再次调取山西晋某煤炭公司工商档案,进一步证实该公司股东无实际出资,为案件补充了关键证据。2025年4月15日,天津市滨海新区相关检察院作出《刑事监督案件受理通知书》,让盛某公司看到了希望。然而截至目前,检察院已远超法定三个月期限,迟迟未作出书面裁定,仅以电话通知维持原撤案决定,这一行为也引发了企业对程序合规性的疑问。

追诉时效未过,盼法治照亮维权路

很多人会问,时隔29年,这起案件还能追究责任吗?答案是肯定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本案1996年已正式立案,且封先生二十余年来持续控告维权,完全符合追诉时效延长的法定情形,案件依法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盛某公司作为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企业,案涉款项包含外资及国有资产,这起案件不仅让企业遭受巨额经济损失,更对营商环境的公平公正造成了负面影响。29年来,封先生为维权耗尽心力,企业经营举步维艰,损失的财产至今未被追缴,正义的到来似乎格外漫长。

如今,盛某公司和封先生最大的期盼,是相关部门能依法全面调查此案。真相或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这起横跨29年的维权案,不仅是一家企业的抗争,更是对法治精神的坚守。我们期待相关部门秉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彻查案件细节,还企业一个公道,让公平正义不再迟到,让营商环境在法治的保障下更加稳定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