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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年植树造林成空,假合同成“铁证”,谁来为弱势群体维权?

1985 年,安龙县原古里乡政府(现海子镇政府)与文志学签订承包协议,将一片因无人管护、遭牲畜破坏、仅存不足 5000

1985 年,安龙县原古里乡政府(现海子镇政府)与文志学签订承包协议,将一片因无人管护、遭牲畜破坏、仅存不足 5000 株残苗的荒山(甘寨茶园)交由其造林经营,协议期限 30 年,有书面凭证及官方签章确认。

为兑现这份承诺,文志学举家迁居深山,倾尽家中积蓄购置苗木、培育幼苗,带领儿子及雇请的冯秀才、万进菊两户乡亲,开启了漫长而艰辛的造林之路。在贫瘠的山地间,他们累计栽种杉木 3 至 4 万株,文志学更是在林间搭建三间实木瓦房,30 年如一日日夜坚守,悉心管护这片山林。昔日荒芜的山地,在他们的汗水浇灌下逐渐绿意盎然,焕发勃勃生机。

然而,就在山林初具规模、成果即将显现之际,一场突如其来的纠纷打破了这份平静。1996 年,同村村民文志广一方突然手持一份据称签订于 1980 年的承包协议提起诉讼,声称文志学精心经营的这片山林归其所有。

该案历经安龙县人民法院一审、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两级法院均判决文志广一方胜诉,认定其提交的协议有效。文志学及其家人对判决结果不服,多次向相关司法机关提交申诉、抗诉申请,并请求对文志广所持协议进行专业鉴定,但这些合理诉求均未得到支持。

三大核心疑点,直指涉案协议缺乏合法基础(一)协议签订主体与历史事实相悖文志广所持协议显示,其于 1980 年 12 月 19 日与 “古里乡革命委员会” 签订。但根据《安龙县志》明确记载,1980 年 8 月 20 日,全县各公社革命委员会已被撤销,统一设立乡人民政府。这意味着 1980 年 8 月后,“古里乡革命委员会” 这一机构已不复存在,根本不可能在当年 12 月以该机构名义签订协议并加盖公章。此外,相关公章使用记录显示,“古里乡革命委员会” 公章已于 1980 年 8 月 25 日上交销毁,协议上的公章印迹与历史事实严重冲突。(二)协议内容违背当时政策规定安龙县直至 1981 年 12 月才下发《关于茶园承包给社员管理的决定》,1980 年当地并无茶园承包给个人的相关政策;贵州省林业承包政策则到 1984 年才明确 “承包期最高 50 年”,而文志广所持协议约定 “承包期 60 年”,既早于县级相关政策出台时间,又超出省级政策规定的承包期限上限,明显与当时的政策导向不符。(三)植树行为属集体劳务,与承包无涉调查证实,文志广 1981 年参与植树的行为属实,但该行为属于集体劳务性质。安龙县林业局《速生用材林基地造林验收单》明确记载,“文志广等人” 按每亩 7 元标准领取劳务报酬,树苗款由植树人自行协商,并非协议约定的 “自行投资投劳” 模式。此外,1985 年至 1987 年期间,文志广曾主动向文志学租种涉案林地的间隙地,每年以稻谷折算支付租金,期间从未对林地权属提出任何异议;1984 年至 1993 年,文志广应邀承包外地农场农田,长期未返回原籍,根本没有参与涉案林地的管护工作。其 “省劳模” 荣誉源于 1967 年至 1981 年的集体垦荒行为,与涉案林地承包事宜无任何关联。案件审理存争议,合理诉求未获回应(一)关键证据鉴定申请未被准许自 1996 年纠纷爆发以来,文志学一方始终坚持对文志广所持协议的公章真伪、笔迹形成时间、纸张年份等核心事项进行专业鉴定,尤其在 2013 年二审期间,更是提交了书面鉴定申请,明确四项鉴定诉求,但均以 “超过举证期限” 为由被驳回。该协议作为案件核心证据,其真实性直接决定案件审理结果,不予鉴定的处理方式与相关法律规定中 “对关键证据应准许鉴定” 的原则相悖。(二)证据采纳存在明显倾向性海子镇人民政府(原古里公社)多次出具书面材料,明确表示 “从未与文志广签订过涉案林地承包协议”,并于 2024 年提交《恳请启动再审建议书》佐证;第三人马某权的证言也证实,“1983 年文志广曾向政府提出承包申请未获批准,其参与植树仅领取了劳务报酬”。但这些关键佐证材料均未被采纳,案件审理仅依据与文志广存在利害关系的韦某连单方证言定案,而韦某连既证实文志广持有协议,又曾于 1991 年收取文志学的承包费 300 元,证言存在明显矛盾。(三)复查结果未告知,申诉权利受侵害2016 年,黔西南州政法委组织专项复查该案,根据相关规定,复查结果应书面告知申诉人。但直至文志学去世,其家属始终未收到任何复查结论,两次书面申请获取结果均遭推诿,导致文志学及其家属无法通过合法程序启动再审。案件疑问(一)其他争议事项有待核查

文志广1996年诉讼的代理律师与承办法官系同乡关系,文志学申请法官回避,被以“无证据证明利害关系”为由驳回。

2013年庭审中,文志广突然提交“洒雨林业站存档的合同复印件”,但洒雨林业站与涉案林地无任何隶属关系,该合同来源存疑,存档真实性有待彻查。

(二)存在伤害行为

2013年终审判决下了后,文志广之子文明芳几人,认为林地归属已经确认,来到林间打伤正在种地的文志学妻子杨仕芬和女儿文艳。

该证据有海子乡派出所出警记录,和兴义市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其行为属于“以强制手段压制申诉,掩盖判决错误”。

(三)诉求没有处理

文志学自1997年以来持续上访,2003年向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及相关证据,相关部门收取材料后未出具任何书面回执,也未作出是否再审的裁定。

2016年有关部门复查后为主动告知结果,导致案件近30年未获处理,申诉人直到去世,也没有未等到公正的判决。

结论与呼吁

综合全案事实及相关证据,文志广一方始终未能提交有效直接证据,证明其与涉案林场存在合法承包关系。结合全国及贵州省农村承包政策的历史背景,在 “革命委员会” 存续期间,我国尚未推行私人承包责任制,这一政策导向具有普遍性和统一性,不存在例外情形。

文志学与原古里乡人民政府 1985 年签订的山林承包协议,有书面凭证、官方签章及长期造林管护事实佐证,符合当时的政策规定和历史背景,应属合法有效;而文志广所持 1980 年承包协议,在签订主体、政策依据、事实关联性等方面均存在重大疑点,缺乏合法基础。

原审判决忽视核心事实与关键证据,违背公平正义原则,不仅让文志学三十年造林心血付诸东流,也损害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我们郑重呼吁上级相关部门,立足历史真相与政策规定,全面核查该案一、二审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依法启动再审程序,确认文志学所持承包协议的合法有效性,驳回文志广一方的不当诉求,还造林人一个公道,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彰显司法公正与社会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