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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筑大学学术成果倒查没设豁免,实验记录本丢了算造假吗?

安徽建筑大学对2020年至今的学术成果启动全面倒查,个人自查阶段已于10月30日结束,学院复核将于11月15日前完成。对于科研人员而言,此刻最棘手的问题莫过于:早年论文的原始实验记录本、仪器导出文件已经找不到了,这次会被怎么认定?

答案是:没有任何例外条款。两份通知里均未设置针对原始资料丢失的放宽或过渡安排,丢了就是丢了,只能按“证据缺失”进入核查程序。但“丢失”本身不直接等于“造假”,关键在于你能否用其他方式证明实验过程真实可溯。

通知怎么说:要什么,查什么

安徽建筑大学科技处近期发布的两份文件,划定了这次倒查的范围和要求。

第一份《关于落实省教育厅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与作风学风建设工作的通知》明确,科研人员须对2020年1月1日以来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逐一自查,重点排查图片重复、不当署名、论文买卖等行为;同时全面梳理本人正牵头或参与的科研项目,自查科研数据是否客观准确记录保存、实验过程是否真实可溯。

第二份文件发布于自查阶段结束前两天——10月28日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论文发表前置审核及研究数据留存管理工作的通知》,把留存要求写得更具体:全体科研人员须妥善保管研究全套支撑材料,包括原始数据、原始图表、调研记录、实验记录本、仪器导出原始文件,以及伦理审查批件、知情同意书、数据分析脚本、数据处理过程文件等,由课题组统一规范存储归档并长期保存以备核查,不得随意丢弃、篡改、删除。

两份通知都没有为2020年至2023年间的材料缺失设置豁免。换言之,五年前、六年前做的实验,当时的记录本是否还在、数据是否完整,都在本次核查范围内,学校不会因为时间久远就降低要求。

材料丢了,会被怎么认定

这取决于两条线的交叉:丢的是什么、丢的原因是什么。

科技部等部门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明确,高等学校是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可对相关原始实验数据、研究过程等进行核对验证。

安徽建筑大学作为责任主体,面对“原始资料缺失”的情形,会先判断缺失的原因——是保管不善、历史搬迁遗失,还是有意识销毁。

区分这两个性质,直接决定处理结果的轻重。规则第三十条在判定情节轻重时明确列出考量因素:是否有造假、欺骗,销毁、藏匿证据,干扰、妨碍调查的行为;行为是首次发生还是屡次发生;行为人对调查处理的态度。

这意味着:主动说明情况、积极配合调查,与隐瞒、拖延、事后补造材料,处理后果完全不同。前者是按“保管不善”核查真实性,后者则可能被认定为干扰调查,性质就从“材料缺失”升格为“隐匿证据”。

处理措施的梯度也写得很清楚:从科研诚信诫勉谈话、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到暂停或终止相关科技计划项目、追回结余及已拨财政资金,再到一定期限禁止承担科研项目、撤销相关学术奖励及职务职称。落到具体个人身上,意味着什么?

如果早年一篇论文被抽查而原始数据缺失,即便没有证据证明造假,也可能面临诫勉谈话或通报;若项目结题、职称申报都依赖这些成果,影响会层层传导。

摆在面前的现实选择

核查的逻辑其实很朴素:一次实验如果真实做过,总会留下或多或少的旁证。报告丢了,还有原始图表;记录本丢了,还有投稿时的版本记录;自己手里丢了,同课题组的人、仪器使用登记、试剂采购记录都可能是线索。

反过来,如果一项声称做了三年的实验,任何佐证都拿不出来,调查方只能按证据不足处理。

因此,对正在填写个人自查报告的科研人员,最务实的做法是:能补的尽量补齐——翻找投稿时的原始稿件、邮件往来、数据备份,向同课题组成员征集当时共用的记录;确实找不到的,在自查报告中如实说明缺失情况和原因,不回避、不补造。

伪造一份“丢失”的实验记录来应对核查,一旦被发现,性质就从学术不端滑向了对抗调查,后果远比材料缺失严重。

这次倒查的意义不止于追责个人。通知里明确把科研诚信状况作为职称晋升、科技奖励、学位申请等事项的重要评价指标,违反者一律取消申报资格。换言之,早年的资料缺漏不会因为时间流逝而自动清零——它可能在未来每一次申报、每一次评审中反复被问询。

与其抱着侥幸心理拖到学院复核阶段,不如在现阶段就把问题摊开,用能拿出的全部证据证明研究本身真实做过。材料可以丢,但实验的真实性,需要用一切残留的痕迹去守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