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报道,据裁判文书网报道
事件缘由:
河南男子杨某(1970年生)于2025年4月16日晚邀请朋友闫某,表弟张某一起去吃饭喝酒。张某带了朋友刘某过去,闫某带了朋友石某过去。杨某付了饭钱300余元,闫某提供白酒。
至当晚近10点,几人同饮大量白酒,期间几个朋友未有劝酒等行为,饮酒后杨某失去行动能力意识模糊,几人将杨某送到张某的车上后离开,由张某将杨某送到其租住的杂物房。张某未通知其家属便离开。
次日清晨六点,杨某的母亲路过小区门口,发现儿子浑身僵硬躺倒在地,送医急救后发现已经死亡数小时。杨某家属遂将几位朋友告诉法庭,索赔各种损失共计36.7万。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长期有高血压仍然放任饮酒,对自己的死亡负主要责任。
而几位朋友作为共同饮酒者,基于先行为而负有合理的安全保障和照顾义务,作为共饮者,明知杨某已丧失意识却未将其安全送至家中交给家属照料,也未及时通知其家人,违反了法定求助义务,存在明显过错。
综合考虑,判决闫某 刘某 石某每人赔偿2.9万元,张某赔偿2.4万元。
这起案件是一个典型的因共同饮酒后未尽到合理照顾义务而引发的生命权纠纷。以下是对案件核心法律问题的梳理与评析:
案件基本事实
1. 时间与地点:2025年4月16日晚,河南焦作。
2. 参与人员:杨某(组织者、饮酒者)、闫某(提供白酒)、张某(杨某表弟)、刘某、石某。
3. 关键事实:
· 杨某等人共同饮用了大量白酒。
· 饮酒后,杨某失去行动能力、意识模糊。
· 张某将杨某送至其租住的杂物房后离开,未通知杨某家属。
· 次日清晨,杨某被发现死于杂物房内。
4. 诉讼请求:杨某家属起诉共同饮酒人索赔36.7万元。
5. 判决结果:
· 法院认定杨某自身负主要责任。
· 四名共同饮酒人因未尽到合理照顾义务,被判承担相应责任,合计赔偿约10.2万元。
法院判决的法律逻辑
法院的判决清晰地划分了责任,体现了公平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
1. 杨某自身承担主要责任:
· 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患有高血压,仍过量饮酒,对其自身安全和健康状况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这符合我国法律关于“自甘风险”原则的基本精神。
2. 共同饮酒人承担次要责任(基于“安全保障义务”):
· 共同饮酒行为本身虽不产生法定责任,但在饮酒过程中或结束后,若存在其他参与人因饮酒陷入危险状态(如意识模糊、行动不便),同饮者基于其先前的共同饮酒行为,便产生了法定的“合理安全保障和照顾义务”。
· 该义务的核心内容包括:
· 安全护送义务:将醉酒者安全送至其家中或交由其亲属照顾。
· 及时救助义务:在发现醉酒者出现明显不适时,应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如送往医院。
· 通知家属义务:当无法亲自照料时,应设法通知其家属。
· 本案中的过错:四名被告在杨某已“失去行动能力意识模糊”的情况下,仅将其送至无人照看的杂物房后便离开,未通知其家人,未能履行上述合理的照顾义务,其不作为与杨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被认定存在明显过错。
3. 责任比例的划分:
· 法院在判决中区分了责任大小,张某作为杨某的表弟,且是亲自送杨某回家的人,其责任相对其他三人更重(赔偿2.4万元),符合社会通常认知和公平原则。
案件启示与建议
1. 对共同饮酒者的警示:
· 共同饮酒时,参与者之间有相互提醒、劝阻过量饮酒的义务。
· 对于已经醉酒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共饮者,应履行安全护送、通知家属等合理的照顾义务,否则可能因未尽到该义务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应避免将醉酒者单独留在无人照看、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
2. 对饮酒者自身的警示:
· 应清楚认识自己的身体状况,量力而行,切勿过量饮酒,尤其是患有高血压等基础疾病时。
· 饮酒后最好有家人或朋友陪同,避免独自行动。
3. 法律视角:
· 本案是司法实践中处理“共同饮酒人责任”的典型案例,明确了在无强迫、劝酒等积极行为的情况下,共饮人仍可能因未尽到合理的“酒后照顾义务”而承担责任。这有助于引导社会公众形成文明、安全的饮酒习惯。
综上,法院的判决合法、合情、合理,既保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明确了共同饮酒人的责任边界,具有积极的社会引导意义。
同时中国传统节日春节临近,酒局比较多,希望大家以此为鉴,有酒局的场合保护好自己同时也要照顾好身边的人,共建和谐平安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