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近年金融犯罪案件频发、司法实践日趋复杂的背景下,如何精准把握刑法边界、厘清责任主体,成为辩护律师需要面临的重要课题。北京格韬律师事务所杨红伟律师在某知名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凭借其对金融犯罪领域的深刻理解,成功为一名IT技术岗位犯罪嫌疑人蓝某某争取到取保候审。
◆ 案件背景:技术人员卷入非吸金融大案
本案中,蓝某某(化姓化名)原系该公司的一名普通IT技术人员,负责项目上线前的形式性校对工作,仅核对项目文字、期限、利率等是否符合公司规定,不参与项目决策,也无权修改或提出建议。然而,随着平台整体被立案调查,蓝某某亦被卷入其中,面临刑事追责的风险。
在接受委托后,杨红伟律师迅速介入,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厘清当事人职责边界,提出了一系列具有说服力的辩护观点。他指出,刑法应当保持谦抑性原则,不能无限扩大打击范围。蓝某某作为技术岗位员工,既无法识别平台业务的非法性,也未在业务决策中发挥实质性作用,其行为缺乏刑法意义上的实行行为和主观故意,完全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
杨红伟律师进一步强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办理应以追赃挽损为核心目标,聚焦资金流向和实际控制人责任,而非将矛头指向仅领取固定工资的普通劳动者。蓝某某在平台工作期间提供的是正常合法的劳动,获取的是合法收入,若对其启动刑事追责,不仅背离刑法基本原则,也无助于案件实质问题的解决。
◆专业底色:金融犯罪辩护领域的系统性革新者
作为北京格韬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东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在金融犯罪辩护领域,杨红伟律师将“实质化、精细化、体系化”辩护理念运用于金融犯罪辩护,系统化研究和厘定金融犯罪构成要素、金融化视角界定金融犯罪的罪与非罪、社会化视野衡量金融犯罪的罪与罚,以其在金融犯罪法律领域提出的一系列新观点和在金融犯罪辩护领域取得诸多无罪和罪轻的案例而被评价为:"一个金融犯罪辩护的系统性革新者和新范式的引航者"。
杨红伟律师深知,金融犯罪案件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单纯依靠传统刑法教义学的"四性要件"辩护策略往往难以奏效。他通过对大量裁判案例的研究发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司法实践中更注重案件的社会综合治理效果,每个案件的处理效果均与案件对当地社会稳定的影响、当地政府对案件本身的态度、特定时期的司法政策、投资者损失处理、退赔金额及时点把握等要素紧密相关。
◆辩护智慧:体系化理念在个案中的精准运用
在蓝某某案件中,杨红伟律师充分展现了其在金融犯罪辩护领域的专业造诣。他并未局限于简单的法条比对,而是从多个维度构建了完整的辩护体系:
首先,从刑法谦抑性角度,他指出该公司案件具有特殊性——知名投资机构相继投资,知名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法律服务,知名财务机构提供财务服务,那么多权威人士都无法识别平台风险,让一个非业务决策的技术岗位普通员工识别到行为非法,着实强人所难。这一观点精准把握了金融创新与刑事犯罪的边界,体现了其对金融业态的深刻理解。
其次,从实行行为角度,他将蓝某某的工作性质与保洁、物业、维修等后勤保障人员进行类比,指出其工作仅为形式性校对,并无决定权、修改权、建议权,不发挥实质性作用。这种类比生动形象,使司法机关能够直观理解技术人员的职责边界。
再次,从主观故意角度,他强调蓝某某作为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的是后端技术事项,其工作甚至可由机器人完成,属于法律上的无意识行为,不具备刑法所要求的主观故意。
从次,从追赃挽损效率角度,他提出"领着卖白菜的工资,却担着卖白粉的责任"这一通俗表达,强调追究普通技术人员既低效又违法,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以追赃挽损为核心目标的办案导向。
最后,从刑事程序的基本逻辑性、前提性和严肃性上来看,不存在对蓝某某应当追究的事实基础和法律前提。目前,该公司非吸案件本身在整体上存在较大争议,是否构成犯罪尚处于不确定状态中,对于一个没有实质性作用的,不存在犯罪实行行为的,对其行为法律性质无意识的纯技术人员启动刑事追责程序,缺乏基本的事实依据和法律前提。
◆ 创新范式:从技术辩护到战略辩护的跨越
杨红伟律师在金融犯罪辩护领域的独特之处,在于他超越了传统的对抗式思维,转向更具全局性的战略辩护。
在此前办理的多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杨红伟律师取得了三起缓刑、两起轻判的优异业绩。在范某某、王某某、康某某三起案件中,他精准把握谈判节奏,在最佳时机与司法部门沟通,均在案件进入法院前以最低成本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进而在审判阶段获得缓刑判决。在潘某某涉案金额5.4亿元的案件中,潘某某作为第一被告人面临九年以上刑期,杨红伟律师团队展开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及时与当地政府、政法委、公检法、债务人等进行沟通,多次召开投资人会议,制定债务追讨和偿还方案,最终获得法院认可,判处潘某某三年有期徒刑——而同类案件中作为第一被告人的刑期通常在九年左右。
◆ 理念升华:有效辩护的本质是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杨红伟律师认为,在金融犯罪领域,有效辩护的本质是帮助司法机关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律师的角色正在从单纯的法律服务者,转变为金融风险处置的综合解决方案提供者,这种转变需要律师具备很强的金融思维、商业思维、资源整合能力。
在蓝某某案件中,杨红伟律师从刑法精神、行为要件、主观状态、办案效率及程序严肃性等多个维度,系统论证了蓝某某不具备羁押必要性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最终,司法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依法对蓝某某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此次成功取保候审,不仅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人身自由,也为类似案件中技术岗位人员的刑事责任界定提供了有益参考。杨红伟律师以其专业、理性、审慎的辩护风格,再次证明了在金融犯罪领域,精准把握法律边界、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实现公正裁判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