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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岁独居女子病故,遗产归民政部门,丧葬费却需法院审批

生老病死,自然规律对大多数人来说,身后事由亲属按步就班地处理就行了,但对一些特殊人群,尤其是一些独居人士来说,可能就没有

生老病死,自然规律

对大多数人来说,身后事由亲属按步就班地处理就行了,但对一些特殊人群,尤其是一些独居人士来说,可能就没有那么顺利了。

近期,就有这样一则事件冲上了热搜,引起了广大网友的热议。

事件详情

上海广播电视台一档民生节目《民生一网通》报道了这样一个事情,一位独居在上海虹口区的46岁蒋女士突发脑溢血,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

蒋女士父母早逝,无儿无女,没有任何近亲属,治疗期间一直处于昏迷状态,无法动用自身财产与积蓄支付医疗费和交待自己的资产处置和后事处理,直至最后离世。

无奈,在联系到蒋女土的一位远房表弟吴先生后,由吴先生签字垫付了住院费和医疗费,蒋女士在治疗二个月左右无果后离世,其遗产则由当地民政部门接收。

表弟吴先生表示,原本想用蒋女士的遗产来为购买墓地和举办追悼会,却不曾想遇到了难题,事情没有想象中那么简单。

蒋女士遗产现在依法已归当地民政部门,虹口区民政部门表示,按照规定,蒋女士这种无近亲属的独居者,如果吴先生愿意承办的话,需要提出书面申请,购置相应花费与支出应在合理范围内,且后续的墓地维护费用也需承担。

至于各种丧葬费具体什么样的支出属于合理范围,民政部门也不能确定,得需法院审理后确定,民政部门再根据法院确定的标准来执行。

吴先生对此感到很无奈,流程复杂,自己也没有过多精力去投入此事,对此考虑放弃,问题尚一直悬而未决。

此事引发广泛关注与讨论

首先要说明的一点是,民政部门接收该遗产是没问题的,是合法合规的

《民法典》第1160条明确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其次,民政部门的表态说辞虽有些不近人情,但也是基于法规事实的

因为按照《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规定,民政部门是该“遗产管理人”,承担的是“管理角色”,也就是说其只有管理权,没有所有权。

而目前为止,尚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遗产管理的具体流程和详细费用标准,所以就导致民政部门在实操层面无法可依,有所顾虑,没办法自行确定是否能支付丧葬费、墓地费和具体支付多少。

因此也就需要法院来介入判定。

而对于表弟吴先生来说,这的确也是件烦恼的事情,遇到这种事情,也是劳心劳力。

相关律师表示,类似吴先生这种情况,可以先垫付费用之后向民政部门追偿。

追偿的方式一般情况下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先指定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再经诉讼程序向民政部门主张债权,之后民政部门才会从遗产中清偿债务。

总结

这样看来,整个过程的确相当复杂繁琐,据有关记者了解到,目前虹口区民政部门已牵头联合司法、法院等多方,研究制定临时监护操作指引,推动问题的解决。

个人认为,有关部门最好是针对此类情况,制定出一些明确的标准,让当事方能够快速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地高效应对。

毕竟无论是从人道主义上,还是在处理事情的时效上,让逝者尽快“入土为安”才合情合理,而不是走冗长的法律诉讼流程。

大家认为呢?法院又该如何判呢?欢迎吐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