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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工程款项难落实?魏某武的某杭运河维权抗争之路

‍一、项目缘起:合伙共建的承诺与初期投入2020年春,某杭运河枣庄段二级航道整治工程启动,该工程位于山东省枣庄市台某庄区

‍一、项目缘起:合伙共建的承诺与初期投入

2020年春,某杭运河枣庄段二级航道整治工程启动,该工程位于山东省枣庄市台某庄区某杭大运河段。某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作为中标单位及总承包方,与占股40%的安徽某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合作,安徽某达为项目实际操作单位,某交广州航道局占50%股东。双方约定,某交广州航道局抽取3个点收益,安徽某达抽取2个点收益。项目由蔡某娟对接,通过中交某浚公司的黄某立与贺某清二人介绍促成,相关安排涉及一定比例的居间费用。此后,贺某清在出差期间于宾馆意外身故。

随后,安徽某达与魏某武、蔡某娟签订分包合同,约定二人合伙承包该标段北岸台某庄大桥以西护岸结构A1段及M1、A2、A3段施工,承包方式为综合单价,补充协议将钢板桩单价确定为1487元/米。实际合伙体由魏某武、蔡某娟、魏某芳三人组成,三人约定共享该分包项目10%的权益,按等比例出资并分配收益,魏某武与蔡某娟为对外签署合同的显名承包人。

2020年2月24日,魏某武提前带领施工队进场筹备,3月正式开工,承担现场组织施工、材料采购、设备租赁等工作,投入大量自有资金。合伙人群聊记录显示,截至2020年5月,蔡某娟投资90万元,魏某芳投资80万元,魏某武投资85万元,后续三人又陆续追加投资。安徽某达项目经理马某腾初期按流程支付工程款项,每次资金打入蔡某娟帐户,马某腾都截屏给魏某武看,2020年7月至2022年1月期间,通过多种方式支付的款项金额累计从7万余元至100万元不等。

2020年7月21日,因主汛期来临,监理单位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停工防汛,复工日期另行通知。2021年5月,蔡某娟带领施工队进场续工,期间因汛期再经三次停工,2022年10月施工队退场,但安徽某达未与合伙体办理正式总结算,导致后续双方在结算上产生争议。

二、纠纷爆发:结算造假与权益侵占的多重冲击

工程退场后,工程款结算成为争议核心。魏某武核算实际完成工程量总产值13838386.3元,扣除已支付的8483961.56元,认为尚有5354424.74元未付。但安徽某达项目经理马某腾核算的总产值与其存在差异,且与蔡某娟的结算金额为1190余万元,其中包含部分魏某武未予认可的扣款项目。

魏某武表示,此前马某腾支付相关款项会截屏确认,其本人也已发函要求不得向蔡某娟单独付款,并称马某腾当时表示同意。但后续出现了多笔存在争议的代付款项。微信聊天记录及电子回单显示,马某腾曾提及向蔡某娟支付款项及代付款项,2021至2022年间还有多笔向第三方的转账,魏某武对此未予认可。

此外,施工内容与设计存在差异。例如,K1+350~K1+468桩号块石换填工程量少于设计量;设计要求的双排拉伸钢板桩,除魏某武施工的部分外,其余多为单排或未完全实施。魏某武主张,相关工程款结算与实际施工情况不符。

2021年起,蔡某娟对魏某武的合伙人身份及出资情况提出异议。魏某武则主张其合伙人身份属实,且已足额出资,前期大额开支亦由其承担,并对蔡某娟方提交的部分证据持有异议。2021年11月,一份通话录音显示,马某腾曾提及付款需“双方到场达成一致”,但后续款项支付未完全遵循此约定。2022年1月,魏某武向安徽某达提交《关于暂缓支付工程款的报告》,请求在矛盾解决前按合同支付进度款,但该报告未获明确答复。

三、维权历程:司法鉴定与诉讼程序

为维权,魏某武自2023年底起便启动诉讼程序,将安徽某达诉至区法院,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并将某交广州航道局、蔡某娟列为第三人,同时申请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截至目前,台儿庄法院与枣庄法院已先后开庭十次,案件历经多次审理波折。2025年4月8日,法院委托某月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

2025年5月21日,鉴定机构组织各方现场勘验,对A1工区实际施工长度及未施工部分进行测量,各方签字确认数据。2025年6月,《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出具,确定工程确定性造价8269584.61元,争议造价5120973.43元,并指出被告主张案外人施工无证据支持,钢板桩及工程变更单价应按合同约定执行。第一次鉴定结束后,法院曾与鉴定机构及魏某武的律师协商,提出将金额再降30万元以作了结,当时各方已达成一致。

后续因补充证据,鉴定机构于2025年8月出具《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补正书》,将确定性造价调整为13013150.34元(含9%增值税),扣除5%费用后12399948.73元,该结果与魏某武主张的实际工程量基本吻合。然而,在后续庭审中,这份补充鉴定结果未被采纳,法院最终决定以安徽某达与蔡某娟自行确认的结算结果为准。这一结果令魏某武难以接受,他认为该处理方式与此前的司法程序及鉴定结论相矛盾。

在诉讼过程中,安徽某达与蔡某娟均对鉴定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人员出庭,但其相关主张未获法庭采纳。魏某武则认为鉴定结论明确、证据充分,应作为判决依据。此外,魏某武亦曾通过相关法定渠道和平台提交材料反映情况。截至目前,案件已经审结。

四、公平期盼:坚守正义与权益保障的底线

魏某武的个案凸显了建设工程领域实际施工人维权所面临的常见问题。作为实际出资并组织施工的合伙人,其全程参与了项目建设,前期投资有群聊记录佐证,施工过程有合同、签证、电子回单等多重证据支持,司法鉴定结果亦与其工程量主张基本吻合。魏某武认为,其主张的工程款有相应的事实与合同依据。

魏某武指出,安徽某达的相关结算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蔡某娟对其合伙人身份的否认亦缺乏事实依据。其诉求是基于相关证据提出的。

魏某武始终相信法律的公正性,并希望通过司法程序,查明事实,依据合同与法律收回其应得的工程款。这不仅关乎其个人投入能否得到回报,也关系到建设工程交易秩序的稳定与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其期盼相关纠纷能依据事实与法律得到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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