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的确有点气愤!
按照目前的制度体系,一个国企董事长不仅是代表一个企业的最高领导人,而且是有一定的行政级别的。
如央企董事长一般为副部级或正厅级,地方国企董事长对应厅局级至科级。

按照这个制度要求,一个国企的董事长,不仅是业务能力过硬,更应该是个人修养也是卓越的,毕竟他已不是一般的“干部”了。
不过,最近爆出的山西太原一国企酒厂董事长上门殴打他人的事件,着实令人气愤不已。
这里面有两个动作,显示了这个为董事长的“卓越不凡”:
第一,是欠款不还。
受害人张先生介绍,自己与太原酒厂之间的经销合作关系开始于2022年,2024年荣某锋担任董事长后,双方合作出现裂痕。2025年6月荣某锋口头终止合作后,80万元剩余货款一直拒不退还。

目前,太原市国资委已经发布了通报,确认了事情是事实,没有人造谣和诬陷。

第二,是上门殴打。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12月21日15时许,荣某锋在前往小店区真武路晋泉运营中心的途中,通过微信向张先生发送威胁语音。
随后于16时许,就在小店区真武路晋泉运营中心门口的停车场内,荣某锋挥拳殴打张先生头部,将其打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欠款不还,还上门殴打他人,什么时候,国企的董事长染上了黑社会的这种坏毛病?
最终,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决定处荣某锋行政拘留3日,罚款300元。
而令人心寒的是,有网友举报,荣某锋在事发后第三天就公开出席商业活动!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应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才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而此事,作为一个事实清楚,但处罚明显不当,甚至有处罚实施不严的案件,为何监管部门却对此避而不谈?
朗朗乾坤,如果一个公民的人身和财产都不能收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怎能不令人气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