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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邀约亲戚好友聚餐醉酒身亡,家属起诉4名同饮者索赔36万,法院判了

男子杨某邀约亲戚和好友一起聚餐,席间众人共饮多瓶白酒。杨某醉酒后不幸身亡,经警方调查,排除刑事案件可能。事后,杨某的家属

男子杨某邀约亲戚和好友一起聚餐,席间众人共饮多瓶白酒。杨某醉酒后不幸身亡,经警方调查,排除刑事案件可能。事后,杨某的家属将一起饮酒的闫某、刘某、张某、石某诉至法院,索赔36万余元。

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河南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判决书。此前,一审法院认定,杨某对喝酒后死亡承担主要责任;闫某、刘某、张某、石某未能履行安全保障及合理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共承担10%的赔偿责任,合计赔偿11万余元。一审判决后,闫某等人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

男子与亲戚好友饮酒后死亡

家属起诉4名同饮者索赔36万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某与杨某为亲戚关系(杨某为张某的表哥),刘某与杨某也为亲戚关系。闫某与杨某为朋友关系。

2025年4月16日晚上7点多,杨某给张某打电话,叫他去闫某所开烟酒店隔壁的某店吃饭喝酒,张某将刘某带过去。张某、刘某到饭店时,杨某与闫某、石某已经在场,饭钱杨某付了300元,白酒由闫某提供。当天19点57分至21点45分,共同饮用多瓶白酒后,杨某无法正常行走,4人将杨某扶上张某的电动车。当天21点47分,张某骑电动车将杨某送到杨某所居住小区即电建北院门口租赁的门岗内。

下车时,杨某从电动车上摔倒至地面,张某从杨某身上摸出钥匙并将杨某拖至屋内,随后离去,期间张某并未联系杨某的家人。2025年4月17日清晨6点左右,杨某的母亲孔某路过小区门口储物室时,发现杨某躺在地上,身体僵硬,随即拨打120,120医生现场称杨某已经死亡4个小时以上。杨某的妻子王某及亲属报警,刑侦大队法医抽血后,检出杨某体内酒精含量315.4mg/100ml。当地警方作出《关于杨某死亡的调查报告》,杨某死亡排除刑事案件。

2025年4月17日,闫某出具《证明》一份,该证明载明“我叫闫某,2025年4月16日晚上8时,本人与刘某、张某、石某、杨某,5人在焦作某店饮酒,饭后杨某死亡。4月17日21时,经双方当事人现场协商,由我本人一次性支付杨某家属补偿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我本人自愿将补偿款于4月18日上午10时前支付给杨某家属,该补偿款杨某家属收到后,当事人双方今后互不追究对方责任。双方签字”。2025年4月18日,闫某向王某转账15000元,王某向闫某出具收条,载明“今日收到闫某补偿款壹万伍仟元整,当事双方今后两清,互不追究”。

因协商赔偿未果,杨某家属将闫某、刘某、张某、石某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依法判令4人按各自的责任比例,共同赔偿因杨某饮酒后死亡所造成的各项损失1224195元的30%,共计367258.5元。

死者对喝酒死亡承担主责

4人担责10%共赔偿11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杨某在跑车后组织朋友聚餐并饮酒,属正常的社会交际,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应对自己的酒量有足够的认知,并根据自身身体状况、酒量大小控制饮酒量,故其应对喝酒后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杨某为当晚聚餐的召集者,闫某提供了白酒,闫某、刘某、石某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即护送杨某安全到家,张某虽将醉酒不醒的杨某送到杨某居住小区门口的门岗,但张某与杨某系亲属关系,熟悉其家庭住址及家人的联系方式,其并未联系杨某的家人,也并未将其送到家中由家人看护,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故闫某、刘某、石某、张某未能履行上述安全保障及合理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应对杨某家属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闫某2.6%、刘某2.6%、石某2.6%,张某2.2%)。经法院认定,杨某家属除精神抚慰金5000元外的损失为1068166.3元。

闫某承担2.6%的责任为29072.32元,事发后,闫某已经支付王某15000元,该15000元应从中扣除,闫某应支付杨某家属14072.32元;刘某、石某分别承担2.6%的责任为29072.32元;张某承担2.2%的责任,为24499.66元。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闫某赔偿14072.32元;张某赔偿24499.66元;刘某赔偿29072.32元;石某赔偿29072.32元。

一审判决后,闫某、刘某、张某、石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因杨某的父亲杨某某于2025年12月20日死亡,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内容予以变更。

来源: 红星新闻 编辑:任华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