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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商“旋转门”受贿红线!黄某受贿案法律读:离职领薪≠合法报酬

核心摘要:本文结合黄某受贿案,拆解政商“旋转门”受贿犯罪的隐蔽表现形式、司法认定标准及量刑规则,明确“任职谋利+离职领薪

核心摘要:本文结合黄某受贿案,拆解政商“旋转门”受贿犯罪的隐蔽表现形式、司法认定标准及量刑规则,明确“任职谋利+离职领薪”模式的权钱交易本质,为苏州金融行业从业人员及公职人员规避廉政风险提供实务指引。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是国家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人员手握资源调配、客户准入等关键权力,离职后进入关联企业“高薪任职”的行为,极易触碰政商“旋转门”受贿的法律红线。黄某身为国有商业银行高管,以“安家费”“薪酬”为名收受他人财物,最终以受贿罪获刑十四年,是司法机关打击此类隐性腐败的典型案例。北京天驰君泰(苏州)律师事务所周钦明律师结合该案及法律规定,为大家解读政商“旋转门”受贿的认定边界与合规警示。

一、案件核心事实与裁判结果梳理

2016年1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黄某利用担任某国有商业银行资产管理部、机构业务部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黄某森实际控制的公司进入银行特定客户名单等事项提供帮助。

黄某与黄某森事先约定,由黄某森先以“安家费”名义支付部分钱款,待黄某离职后进入其实际控制的公司任职,再以“薪酬”名义继续给付。2018年3月,黄某收受“安家费”3000万元后辞职,次月入职黄某森下属企业,双方约定年薪、奖金各500万元。截至2022年3月,黄某累计收受各类财物4268万余元,另有1011万余元“薪酬”未支付。此外,黄某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33万余元。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黄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以“安家费”“薪酬”名义收受财物,本质是权钱交易,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黄某存在受贿未遂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主动交代未被掌握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且退缴全部赃款,依法从轻处罚,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四百万元,追缴全部犯罪所得。黄某上诉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核心法律要点解读:政商“旋转门”受贿的认定逻辑

本案的核心法律价值,在于明确了**“任职谋利+离职领薪”模式构成受贿罪的关键要件**,打破了“离职后收钱不算受贿”的错误认知,这也是苏州金融领域职务犯罪辩护与合规工作需重点关注的内容。

(一)这类犯罪的隐蔽性在于以“人才引进”“高薪聘用”为外衣,但司法实践中会从三个维度穿透表象、认定本质:

1.受贿罪的成立,不要求收受财物与职务行为同时发生,只要双方在国家工作人员任职期间存在“为他人谋利+收受财物”的合意,即便财物在离职后支付,仍构成受贿罪。本案中,黄某与黄某森在黄某任职期间就达成了“谋利后以安家费、薪酬形式收钱”的约定,该约定是认定受贿的基础前提。

2.离职后到请托人企业任职获取报酬是否合法,关键看薪酬是否与实际劳动价值匹配。本案中,黄某入职后获得的“年薪+奖金1000万元”,远超同岗位市场薪酬水平,且未提供与之匹配的实质性劳动,该“薪酬”实质是对其任职期间谋利行为的对价,并非合法劳动报酬。

3.黄某为黄某森控制的公司谋取的“进入银行特定客户名单”利益,是其获得巨额财物的直接原因。若没有任职期间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黄某不可能获得远超市场标准的“薪酬”,这种**“权”与“钱”的对价关系**,是认定受贿罪的核心要素。

(二)黄某虽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累计超4600万元),但法院依法从轻处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其从轻情节的认定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1、受贿未遂情节:未实际收到的1011万余元“薪酬”,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2、坦白与准自首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构成坦白;主动交代未被掌握的其他受贿事实,属于“如实供述同种较重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

3、退赃退赔与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赃款,降低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自愿认罪认罚,节约了司法资源,均是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三、典型意义:划清政商“旋转门”的法律红线

本案作为惩处政商“旋转门”受贿犯罪的典型案例,对苏州金融行业及公职人员具有三重警示意义:

1.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后,其原职权影响力仍可能存在,但这并不意味着“离职后收钱就安全”。只要在职期间存在权钱交易的合意,无论财物何时支付,都难逃法律制裁。

2.金融机构高管的“旋转门”腐败,会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导致资源向利益关联方倾斜。本案的判决,彰显了司法机关打击金融领域隐性腐败的决心,倒逼金融从业人员坚守廉洁底线。

3.企业聘用曾在金融监管、国有金融机构任职的人员时,需确保薪酬公允、劳动内容真实,不得通过“高薪养廉”的方式,换取其原职权带来的便利,避免触碰法律红线。

四、苏州金融行业与公职人员合规提示

结合本案及苏州地区司法实践,针对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公职人员及相关企业,提出三点合规建议:

1.离职前不得与管理服务对象达成利益约定;离职后到关联企业任职的,需如实申报从业情况,确保薪酬与劳动价值匹配,避免从事与原职权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

2.聘用曾在金融监管、国有银行等单位任职的人员时,需开展尽职调查,评估其任职岗位与原职权的关联性,制定公允的薪酬标准,留存劳动履职记录,杜绝“挂名领薪”等行为。

3.若涉及政商“旋转门”受贿指控,辩护可围绕是否存在事先约定、薪酬是否公允、是否提供实质性劳动、是否具有从轻情节等核心展开,委托熟悉苏州本地司法实践的专业刑事律师,精准梳理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北京天驰君泰(苏州)律师事务所周钦明律师结合案例及司法规定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