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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流转起纷争:王某桂一家的权益诉求与漫长维权

一、缘起建房:邻里纠纷与宅基地交易的开端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下某山村因征地拆迁引发建房潮。2012年左右,王某桂之子王某

一、缘起建房:邻里纠纷与宅基地交易的开端

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下某山村因征地拆迁引发建房潮。2012年左右,王某桂之子王某国、王某升分别代表家庭获批国有划拨性质的建房宅基地,这成为日后长期困扰其家的宅基地纠纷开端。

按照当地习俗,相邻宅基地建房时,两边住户会给予中间住户一定补偿,这是村里约定俗成的惯例。案涉宅基地规划建设标准为三层半,然而,同村村民曹某法建房过程中,不仅私自将两间房屋的架空层抬高0.3米,还违规加建一层,使房屋实际建成四层半,属于违建行为。这一行为引发相邻住户王某友的强烈不满,双方因此产生争执,建房工程也从2012年搁置至2019年。

在纠纷僵持期间,双方签订了宅基地买卖合同。2012年8月27日,王某国、陈某莲夫妇与王东升、杨某敏夫妇共同作为卖方,与曹某法及其前妻叶某玲签订《宅基地买卖合同》,约定曹某法购买下某山村第64幢最西侧两间宅基地,总价887600元,并明确了付款方式、产权过户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其中规定如卖方逾期办理过户,应按已付购地款总额的日千分之三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王某桂、杨某凤未参与交易。曹某法作为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违反政策。该地属国有划拨土地,转让需批准并补缴出让金,但手续与费用均未完成。2019年曹某法因违建支付王某友3万元补偿。王某国、王某升因工程搁置六年未获补偿,且曹某法长期占用部分款项,相关利息未处理。房屋抬高纠纷未解,致双方分歧长期存在。

二、风波骤起:补充协议的争议与矛盾升级

2021年12月15日的《宅基地买卖补充协议书》是双方矛盾的关键。王某桂一家称,该协议是两位高龄老人在重大误解下签署的:曹某法当时称文件只是35000元的收款收据,老人因不识字,在儿子要求下代签按印,未怀疑内容。直至2023年9月庭审,王家才发现文件实为一份无关该款项的补充协议。他们认为,此举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王某升确实收到曹某法转账的35000元,有转账记录为证但未出具收条。该款项与同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并无直接关联,不能作为协议有效的依据。此外,案涉宅基地属家庭共同共有财产,根据规定处分需全体共有人同意,而《宅基地买卖合同》仅四名成员签字,其他共有人未认可,此系王某桂一方主张合同无效的重要理由。

案涉宅基地为家庭共同共有财产。依据《民法典》第301条,处分共有不动产需经全体共有人同意。相关《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显示,该宅基地由王某国、陈某莲、黄某露、黄某洁、王某桂、杨某凤以及王某升、杨某敏、黄某婧两户家庭共同申请取得。而《宅基地买卖合同》仅由四名家庭成员签署,其余共有人未予认可。此外,黄某露、黄某洁、黄某婧在签约时均为未成年人,其财产权益依法受到保护。以上事实构成王某桂一方主张合同无效的关键依据。

2024年2月22日,曹某法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协议有效、办理产权过户,并要求王某桂一家支付48万元违约金及相关损失,该主张依据原合同违约责任条款。王某桂一家辩称,纠纷源于曹某法擅自加建导致工程停滞六年,且其长期占用王方款项未计利息,在此情况下由王方承担高额违约金显失公平。此外,曹某法自身未履行土地出让金缴纳等手续,却通过诉讼追责,致使王方被动应诉。

三、诉讼之路:真相与争议的法律交锋

面对诉讼,王某桂一家在应诉同时提起了反诉,请求撤销《宅基地买卖补充协议书》,使本案成为双方争议的集中体现。2024年9月3日,王某桂、杨某凤曾再次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但法院经审查认为,二人已在原案中提出反诉且案件正处于二审阶段,此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故将材料予以退回。后续,王某桂一方就相关案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材料,未获受理。

王某桂一方提出的主要抗辩理由包括:第一,案涉宅基地为国有划拨土地,其转让依法需经政府审批并补缴土地出让金,而本案交易未履行该程序,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第二,该宅基地属家庭共同共有财产,转让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且签约时涉及处分未成年人财产权益,不符合法律规定。第三,曹某法作为城镇居民,无权取得农村宅基地,交易亦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及过户条件。第四,2021年《补充协议书》系曹某法以“收条”之名,诱使高龄文盲老人在不知情下签署,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撤销权应从2023年9月知晓时起算,未超法定期限。第五,曹某法主张的高额相关费用依据不足,纠纷实由其自身违规建设行为引发,并导致王方工程长期搁置、款项被占而未获补偿,显失公平。此外,曹某法尚欠6.5万元尾款未付,王某升依法享有顺序履行抗辩权。

曹某法向法院提交了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收条、转账凭证及叶某玲放弃产权声明等证据,主张王某国等人签字构成家事代理,其已长期占有使用案涉房屋且其他共有人未提异议,应视为认可交易。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协议有效,判令王某桂一方协助办理产权过户并支付相关费用,同时驳回其反诉请求。王某桂一方不服,提起上诉。同年11月28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某桂一家对判决结果持有异议,他们的多项诉讼请求未能得到法院支持。其认为,案件核心争议在于曹某法的违建行为及以使老人不知情的方式签订补充协议,且宅基地作为家庭共有财产未经全体成员同意转让、划拨土地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的合规性等关键问题,其相关主张在判决中未得到支持。王某桂一家对此判决结果表示不服。

四、坚守与期盼:普通家庭的权益诉求

王某桂一家的维权已持续多年。两位高龄老人虽经长期诉讼且诉求未获支持,但仍坚持其主张。他们认为,宅基地属家庭共有财产,转让应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并不得损害未成年人权益,而本案交易程序存在瑕疵。同时,王某桂一家将矛盾根源归于曹某法:其作为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存在擅自加高扩建行为,并通过使老人不知情的方式签署了补充协议,且曹某法与王某升之间存在35000元的交易记录。

王某桂一方指出,案涉土地为未缴出让金的划拨土地,曹某法亦不具备“一户一宅”资格且过户材料不全,在此情况下交易被认定有效,与其法律理解存在差异。王某国、王某升因工程搁置六年未获补偿,且部分款项被长期占用,如今诉求未获支持反需承担相关费用,他们对此难以接受。他们强调,纠纷处理应更注重保护弱势群体权益,严格规范宅基地交易,并全面考量交易合法性、程序合规性及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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