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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信任出借到漫长追讨,一笔基于亲情的十万元血汗钱维权路

一、借款缘起:基于至亲信任的十万元资金往来苏某全与童某杰是亲舅老表,也是多年同学,这份浓厚亲情,成为二人发生资金往来的信

一、借款缘起:基于至亲信任的十万元资金往来

苏某全与童某杰是亲舅老表,也是多年同学,这份浓厚亲情,成为二人发生资金往来的信任基础。谁也没有想到,一次出于亲情的善意出借,会演变成长达近十年的追讨与争议。

2015年,苏某全与童某杰的姐夫左某波在同一工地务工,仅为普通工友。左某波是童某杰的亲姐夫、涂某亮的岳父,而涂某亮自始至终未参与借款沟通,苏某全与涂某亮互不相识、无任何经济往来,这一事实贯穿事件始终。2015年11月20日晚,童某杰告知苏某全,有一项近五百万元的工程需缴纳十万元质保金,原计划由左某波缴纳,合作方为王某红,涂某亮并非合伙人。当晚左某波向苏某全提出借钱,苏某全明确表示,只信任亲老表童某杰,仅愿意借款给童某杰。

2015年11月21日早上,童某杰正式向苏某全借款十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元旦还款,并支付一万元利息。苏某全的十万元交由上海某达制冷厂的何某平保管,由王某安介绍衔接。当日为周日,银行未预约无法即时转账,半小时后何某平通知可转出,童某杰提供银行账户,经苏某全、王某安协调,何某平成功转入十万元。根据银行转账凭证显示,何某平于2015年11月21日完成转账,并留言要求收款方确认到账。这份银行记录是最直接的客观证据,清晰证明苏某全向童某杰个人账户支付十万元。

整个借款过程中,苏某全从未参与工程洽谈、签约,未签订任何合伙或投资协议,不涉及利润分成与风险共担。童某杰如何使用该笔资金,苏某全全程未参与、不知情,他的身份只是出借人,而非投资人或合伙人。

二、承诺落空:数年催款与无休止的推诿

按照约定,2015年元旦应为还款日期,但从这一天起,童某杰开始以各种理由拖延,简单的借贷关系被刻意复杂化。

元旦后,苏某全依约催款,童某杰以工程未开工、甲方未退质保金为由推脱,声称要等与合伙人王某红进场后再还款。苏某全顾及亲情,一再退让,却始终没有等到还款。此后数年里,他多次上门、电话催要,得到的永远是“再等等”“甲方没给钱”的敷衍。

2018年,童某杰以要钱为由,强行要求苏某全同往沙市找甲方。苏某全深知自己与甲方无任何关系,本不愿前往,但童某杰以“不去就不管这笔钱”施压,苏某全只能妥协。此行并未见到甲方负责人,无果而返,只是童某杰拖延还款的借口。2024年,童某杰又约苏某全在武汉与工程介绍人何某姣见面。苏某全与何某姣素不相识,借款也未转入其账户,本无见面必要,但童某杰称何某姣能协助找到甲方,苏某全再次赴约。见面后何某姣并未提供实质解决方案,仅口头表示甲方会付款、童某杰会还钱,此次见面同样没有结果。

长期催款无果后,童某杰彻底改口,直接否认借款事实,先后声称钱是左某波借的、是涂某亮借的,甚至谎称不清楚资金为何进入自己账户,完全违背当初承诺与客观转账记录。结合当事人提交的进场通知、建设工程委托书、协议书、承诺书、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等工程材料可证实,童某杰的合伙人为王某红,左某波、何某姣为工程关联方,涂某亮未参与合伙。所有材料均证明,苏某全与该工程无任何关联,案涉十万元是纯粹的个人借款。

三、法律途径:庭审证据对比与事实争议

在私下催款多年、对方彻底否认借款事实后,苏某全无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童某杰返还借款本金十万元,并按约定承担利息,同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希望通过法律途径厘清事实、追回欠款。案件一审、二审中,核心争议集中在借贷与合伙关系认定、证人证言效力两大问题。

一审中,童某杰为逃避还款,提交了王某红、左某波、何某姣的证人证言,试图将借款歪曲为工程投资。但三人与童某杰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王某红是合伙人,左某波是亲姐夫,何某姣是工程介绍人,证言缺乏中立性。更关键的是,三份证言均未附带证人身份证号与联系电话,不符合证据形式要求。与之对比,苏某全提交的证据均完整附带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形式规范。一审法院最终驳回苏某全诉讼请求,未采信银行转账记录等客观证据,反而采纳了童某杰方利害关系人的证言,让苏某全难以接受。

不服一审判决,苏某全依法上诉,坚持要求童某杰返还十万元本金、支付约定利息,并承担案件产生的全部相关费用。2026年3月10日下午二审开庭,庭审时间较短。苏某全当庭提交新证据——王某安证人证言,该证言有完整身份信息、签字及法律责任承诺,明确证实童某杰向苏某全借款十万元、约定元旦还款并支付利息的事实,与银行转账记录完全吻合,形成完整证据链。但二审中,该关键证言未得到充分审查采信,法庭仅简单询问双方是否有新证据,在童某杰无新证据、仅称材料已提交一审的情况下,庭审便宣告结束。

纵观全案,核心事实清晰不变:苏某全与童某杰为至亲,苏某全向童某杰转账十万元,约定还款时间与利息,苏某全未参与任何工程合伙,童某杰长期推诿并否认借款。童某杰方抗辩仅依靠利害关系人证言,无客观书面证据支撑;苏某全方有银行凭证、第三方证言、当事人陈述形成闭环,事实清楚、逻辑连贯。

四、朴素诉求:基于事实的期待与善意坚守

从2015年借款到2026年二审结束,近十年时间里,苏某全经历了信任、等待、推诿、失望,却始终只有一个朴素诉求:依法拿回自己的十万元辛苦钱,并由被告承担约定利息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这笔钱是苏某全靠体力劳动积攒的血汗钱,是基于亲情出借的善意,不是投资款,不是合伙金,更不应该被无限期拖欠。在整个过程中,苏某全从未夸大事实、未提无理要求,始终以客观证据为依据,坚守事实与底线。

童某杰及其亲属、合作方,却利用工程合作关系混淆视听,用利害关系人证言掩盖真实借贷关系,一再消耗亲情与信任,让普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难以维护。苏某全所求的,从来不是特殊对待,只是希望事实被正视、证据被认可、合法权益被保护。十万元对普通家庭而言,是生活的底气,是亲情的信任,是劳动者的尊严。他始终相信,事实不会被谎言掩盖,善意不会被辜负,每一份基于信任的付出,都该得到应有的兑现与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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