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警方端掉一个伪装“在校女大学生”的敲诈勒索团伙,9 名嫌疑人利用社交软件,将失足女子包装成“清纯女大学生”,朋友圈晒图书馆、晒操场,头像干干净净,专门诱惑那些寂 寞男子上钩,诱骗发生亲 密关系后,伪造就医材料,以女孩“需要住院治疗”为由索要钱财。钱不够就翻脸,拿“曝光聊天记录”当威胁。不少被害人又怕又愧,只能一次次转账。这帮人吃准了被害人“丢不起人”的心理,一环套一环地勒索。直到警方收网,这个靠伪装和恐吓赚钱的团伙才彻底栽了。
陈某涛不是第一次做这种生意了,他手里有一批“资源”,都是些愿意配合的失足女子。
但直接招 嫖风险太高,他想了个更隐蔽的招数:把她们包装成“在校女大学生”。
这些“学生”在社交软件上头像干净,朋友圈发着图书馆、操场、社团活动,简介写着“想找个真诚的人聊聊”。
她们不主动提钱,反而显得羞涩、单纯,像极了那些渴望被理解又有点小虚荣的年轻女孩。
被害人小刘(化名)就是被这种形象吸引的,他在一个深夜的社交群里看到“小雅”的头像,对方主动打招呼,语气轻柔,聊起学校生活、家庭琐事,像极了邻家妹妹。
几天下来,两人从线上聊到线下,小刘觉得自己遇到了“真爱”。第一次见面,小雅很紧张,但小刘的温柔让她放下了戒备。那天晚上,他们在酒店开了房,一切顺理成章。
小刘以为这是感情的自然发展,却没意识到,自己已经踏进了一个精心设计的圈套。
第二天,小雅突然发信息说昨晚“不舒服”,要送她去医院。小刘跟着去了,医生开了各种检查单,费用一笔笔累积。
小雅哭诉“身体被掏空”,需要住院休养,钱不够。小刘虽然心里犯嘀咕,但出于愧疚和感情,还是掏了钱。
钱还没花完,小雅又发来消息,说“被同学看到了,要曝光”。小刘瞬间慌了,他不知道对方手里有什么,但“名誉扫地”的恐惧压过了理智。他继续转账,金额一次比一次大。
直到有一天,小雅突然失联。小刘越想越不对劲,报警后,警方顺藤摸瓜,发现“小雅”只是团伙里一个被包装的符号。
背后是陈某涛等人,他们分工明确:有人负责包装人设,有人负责诱骗,有人伪造就医材料,还有人负责敲诈和威胁。
整个团伙像一台精密的机器,每个零件都咬合得恰到好处。他们利用被害人的羞耻感和恐惧,把一次偶然的男女关系变成一场漫长的勒索。
小刘的愤怒和绝望,只是这个团伙众多受害者中的一个缩影。
对此,有网友说,这伙人太损了,拿病历单骗钱不够,还拿曝光吓人,专挑要脸面的人下手,9个人全抓了才解气。
另有网友说,被害人自己也不干净吧,不贪那点便宜能掉坑里?要我说两边都得罚,一个都别喊冤。
还有网友说,话不能这么讲,贪便宜是贪便宜,敲诈是敲诈,两码事。怕就怕有人被讹了还不敢报警,那才真让这伙人得逞。
在法律上,陈某涛团伙的案子,乍看像“仙人跳”,但法律上远比“仙人跳”复杂。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涉案团伙将失足女子包装成“在校女大学生”,诱骗被害人发生关 系,在被害人发生关系后,被要求支付“医疗费用”或面临“曝光威胁”,这已经超出了正常交往的范畴,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勒索。
其中,涉案人员伪造就医材料是典型的虚构事实手段,被害人基于对虚假医疗信息的信任产生恐惧或愧疚心理而交付财物,正好对应敲诈勒索中“胁迫”“要挟”的特征。即便最初发生关 系是自愿的,后续勒索行为仍独立构成犯罪。
所以,陈某涛团伙的行为,一旦涉案金额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整体上可能定性为敲诈勒索罪。
同时,《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涉案团伙成员分工明确,有人包装、有人诱骗、有人伪造材料、有人威胁,属于共同犯罪。陈某涛作为组织者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他成员按具体行为可能被认定为主犯或从犯,量刑时分别处理。
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规定,MY、PC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被害人如以金钱与涉案女子交易,则涉嫌PC违法,依法应当追究治安责任,最高可处15日拘留及相应罚款。
而被害人因此支付的交易款项,结合该法第十一条等规定,依法可能被追缴,无法要回来。
但是,对于被敲诈而交出的款项,则与交易款项独立,属于涉案团伙犯罪所得,依法应当追缴,并责令退赔被害人。
这件事警示我们,网络交友需提高警惕,不轻信“人设”,不轻易发生关 系,遇到类似情况应及时报警,避免被进一步勒索。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