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严惩!”湖北黄石,小赵是湖北师范大学学生,下楼买早餐时,因好奇朝楼下聚集人群拍了一张照片。有人指他,他紧张跑进超市想沟通,一名未出示证件人员抢手机、自称保卫处,小赵回“你没有执法权”。随后,有人反锁其双臂按地,还有人掐脖子、跟拍,带到保卫处还被要求说手机密码、按到墙上。老师到场才送医,诊断掌骨骨折,鉴定轻伤二级。警方先行政立案,后刑事立案。有涉事人员道歉并付9.1万元刑事谅解金,小赵谅解但注明不含医疗费,并要求其余涉事者担责、学校澄清其当天没有违法。校方称当时公安机关在校内执行公务,保卫人员配合劝阻时发生肢体接触,案件已移送审查起诉。
7月7日那天早上,小赵本来只想买个早饭,拐过宿舍楼下的公共区域,看见好几个人围着,好奇的掏出手机“咔”拍了一张。
快门声刚落,有人远远拿手指他:“那个学生,拍什么拍。”
小赵一紧张,转身钻进了路边的小超市。他其实没想跑,只是有点慌,想找个地方跟对方说话。可
紧跟着,一名自称“保卫处”的男子也进了超市,没穿制式服装,没亮证件,也没说理由,上来就要拿他手机。
小赵把手机往身后收,大声喊道:“你是谁?你没执法权。”
对方没接话,直接反手把他双臂交叉锁住,压向地面。小赵疼得吸气,反复说“松一点、我手断了”,对方没停。
后来又过来一名保卫人员夏某,两人一起把他抵在超市的竖式冰柜上,有人掐他脖子,还有人举着手机跟拍。三个人,他一个都认不出,全程没制服、没工牌、没报名字。
被拖到保卫处后,有人拿他手机逼密码。小赵右掌已经肿得发亮,说“我受伤了,要坐着,要去医院”,还是被按在墙上。
直到学院老师赶到,看他脸色不对,才送他去黄石市第二医院。
急诊病历载明,小赵掌骨骨折、手指损伤、皮肤挫伤、断端移位。7月9日做手术,7月14日司法鉴定:右手第五掌骨远端骨折,轻伤二级;多处软组织损伤,轻微伤。
他在医院躺到7月22日,学院先垫了手术和康复费,有老师拎着牛奶水果来探望。可右手小指后来一直弯不下去。
8月21日,警方把案件从行政转刑事,正式立案侦查。他在保卫处看过当天监控,画面里的姿势和他记忆对得上。
最让他憋屈的不是骨头,是后来网上流出那段视频,有人留言猜“这娃是不是在超市偷东西被抓”。他反复说:我那天什么都没做,就是多按了一下快门。
9月29日,保卫处人员吴某当面道歉,小赵签了《刑事谅解书》,收下9.1万元“刑事谅解金”,但书里写明白:这钱不含医疗费、康复费,只是刑事层面谅解,希望司法机关对吴某从宽。
可另一名参与者夏某,在派出所当着学校人面说:“没控制,就跟握手似的”。
如今,小赵希望剩下的参与人担责、道歉,而学校公开说清楚,他当天没有违法行为。
目前,校方称,案件已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对涉案人员,学校已批评教育,后续将视司法裁决情况继续依法处理。
这件事最让人心里不是滋味的,是“好奇拍一张”到“掌骨骨折”的落差。
小赵说只是拍照,校方说保卫人员配合民警劝阻,双方对“该不该劝”其实没根本对立,公共区域拍照不当然违法,工作区域口头劝删、劝离,属于管理分寸。
真正要查的是第二层,劝阻从哪一刻变成抢手机、反锁、按地、按冰柜?警方在不在场、有没有制止?伤在哪一下造成?这些各说各话没用,得看监控、执法记录、证人、病历和鉴定。
在法律上,涉案人员将面临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吴某、夏某等人作为保安人员,不是警察,不享有《人民警察法》赋予的强制措施权,其对小赵实施双臂反锁、按倒在地、抵靠冰柜、掐颈等强力控制,远超“劝阻”范畴,明知可能可能造成他人伤害,仍然放任为之,构成间接故意。
而且,吴某、夏某等人的控制行为直接造成小赵右手第五掌骨远端骨折,司法鉴定为轻伤二级,达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故意伤害罪的入罪门槛。
吴某虽然已经当面道歉、支付9.1万元刑事谅解金并取得谅解书,这属于量刑情节,可以从宽考量,但不自动消灭刑事责任。
校方通报称案件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这意味着,吴某、夏某等人很可能被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如果涉案人员控制行为被认定超出劝阻范围、但未达到刑事追责程度,可能触及《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规定,面临拘留、罚款等处罚。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他人损害,由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学校作为保卫处的聘用主体,因吴某等人造成的损害,小赵有权要求学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
